刑事案件中涉及的被害人合法财产的退还问题
浏览量:时间:2020-12-29
最近笔者遇到一名当事人咨询,“姚律师,我被人通过电信网络诈骗了5万元,该案件二审判决已经下了,法院判决被告人退出的赃款赃物没收上缴国库,那我的损失应该怎么去挽回。”那么刑事案件中涉及的被害人合法财产的退还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有关违法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被侵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并返还被害人、被侵害人。办案人员应当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并将原物照片、发还清单和被害人、被侵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领取人应当是涉案财物的合法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办案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为领取。
也就是说被害人挽回财产损失有三种途径:
一、公安机关在有关违法事实查证属实后,根据具体诈骗情况,处分冻结、查封、扣押的债骗人的财产,合法财产返还给受害人。一般来说返还时间为判决生效后,但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审前返还财产。
二、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涉案犯罪份子还款。
三、犯罪份子主动退赃。
财产返还被害人的前提是,该财产为合法财产。如果诈骗类案件被定型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且被害人具有赌博意愿并积极参与赌博,那么该赃款可能被认定为赌资,予以追缴没收,而非返还被害人。文章开头的被害人就是因他人诱骗参与了赌博,所以最终判决所追缴财物上缴国库,而非返还被害人。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