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志强一审被判十八年
浏览量:时间:2020-09-22
202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任志强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任志强于2003年至2017年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4974万余元;收受贿赂125万余元;挪用公款6120万元;滥用职权致使国有控股企业遭受特别重大损失1.167亿余元,其中国有股东华远集团财产损失5378万余元,任志强个人获利1941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志强的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任志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承认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法院判决,且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法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二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任志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转载自长安街知事)
先前,任志强被北京市西城区纪委区监委立案审查调查。办案机关认为,任志强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文章,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歪曲党史、军史,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公款吃喝,违规持有、使用公款购买的高尔夫球卡;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违规使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长期无偿使用社会商人提供的办公场所及住房,通过关联企业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获取巨额利益;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家风败坏,家教不严,伙同子女大肆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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