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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大龙律师:嵩县杀人案中受害人的家属能做些什么?

浏览量:时间:2020-09-02

作者:丁大龙律师

近日,河南嵩县,一男子当街暴打女子的视频热传。视频显示,该男子持续3分多钟暴打躺地女子,期间多次脚踢女子头部,并拾起附近的雪糕筒路障大力投掷女子头部。据@平安嵩县公安 通报,8月30日23时40分许,嵩县城关镇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犯罪嫌疑人邢某(男,26岁,嵩县人)控制。经查,邢某因纠纷致贾某(女,22岁,嵩县人,系邢某前女友)重伤,贾某于8月31日下午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笔者为很多刑事受害人做过代理人,我认为受害人近亲属应该尽早介入案件,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委托代理人,但侦查阶段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书法律意见书完全没问题。有的地方侦查机关好讲话的,侦查阶段也会认可受害人近亲属代理人的代理身份。

 

这类案件受害人家属提前介入还是很有必要的,他们能发挥作用的地方很多。

 

一、案件定性上争取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首先定性就是一个争议点,根据公安机关通报以及现场视频,该男子先是持刀捅刺女子颈部等部位数刀,然后朝女子头部踢踹,最后持路障等钝器打砸女子头部等要害部位。目前笔者看到的通报和报道均未说明立案罪名,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在案情不明的时候,立案往往偏保守一些,暂定的罪名可能是把握比较大的故意伤害罪,这个罪名致人死亡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嫌疑人的行为是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故意杀人既遂的法定刑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法定刑看上去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样,但排序不同,故意杀人既遂的原则上适用死刑。如果确实立案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的话,家属应该充分表明自己的意见,争取在侦查阶段移送审查起诉的时候将罪名变更为故意杀人罪。

 

我之前一个受害人方代理案件就是这样,起初以故意伤害罪立案,最终经过我们和受害人家属的共同努力,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变更罪名为故意杀人,并最终拿到死立执的判决。《不是所有的受害者都能沉冤得雪——我的第二份死刑判决书

 

二、明确表明要求重判的态度

 

恶性刑事案件中受害人方的态度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会有很大的影响。

 

一般伤情比较轻的刑事案件,比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受害人方能谅解,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就会大幅度提高。因为司法机关在办理这种案件时,如果能确定受害人谅解的时候,他们对嫌疑人网开一面的压力就会小很多。但如果受害人态度坚定,坚决要求重判,甚至表明不惜放弃民事赔偿也要重判,这个情况办案人员在处理案件时真的会更加谨慎,会更重视自己的处理决定会产生什么社会后果。

 

三、民事赔偿方面的诉讼策略选择

 

刑事案件受害人近亲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处理完之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提起任何民事诉讼,就是要求重判。

各种方式各有优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赔精神损害赔偿,一般认为这个精神损害赔偿包含死亡赔偿金。所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金额很少,主要也就是医药费和丧葬费。真的没有多少钱。不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有优势,一是程序简便,二是不用交诉讼费,三是可以借助刑事量刑的压力得到很好的民事调解协议。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话,程序比较麻烦,到时候被告人已经在监狱服刑,立案、开庭都是个麻烦事。而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同样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确实有的地方司法判例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能得到的赔偿金额未必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高,还要支付诉讼费。而且这个时候被告的刑事量刑已经确定,根本没有量刑压力,也不会有动力去与被害人家属和解。

 

不要求民事赔偿,坚决要求重判,最大的优势就是可以很直接地表明家属的决心和态度,法院在量刑的时候肯定会考虑这个诉求。这个案件中嫌疑人家境并不好,民事赔偿未必能拿出多少钱,与其起诉要钱,还不如坚决要求重判,这样嫌疑人家属反倒更紧迫地需要和受害人方和解,更愿意想方设法筹集资金赔偿。受害人方反倒可能得到更多赔偿。根据这个案件的实际情况,这个做法可能更有利。

 

刑事案件中,受害人方并不是束手无策的,最好尽快介入案件,敦促司法机关从快从严办理案件,让嫌疑人能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作者简介:丁大龙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刑辩分所专职律师,安徽大学刑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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