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还穿着条内裤,包头个别司法机关是不打算穿了!
浏览量:时间:2020-07-15
作者:丁大龙律师
包头王永明案一波三折,在朋友圈热度不减,昨天所有外地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后,包头东河区公安分局到律师下榻的酒店房间向律师宣读公安机关的追缴告知,要求追缴律师费,更是刷爆了律师圈。
既然包头司法机关对参与辩护的律师穷追不舍,唇亡齿寒,我们也不能视若无睹。
一言以蔽之,从案件开庭到现在,整个庭审过程中相关司法机关的表现极其不专业,直接导致案件庭审中断,无法收场。目前唯一的办法只能是重新组织庭审,可能还得变更管辖。一审判决遥遥无期。
我们先来细数一下整个庭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比较小的程序问题就不讲了。
一、公诉人涉嫌受贿不决定回避是怎么想的?
7月12日下午的庭审中,辩护律师当庭向法庭举报公诉人之一李书耀曾向被告人家属索贿30万元,并要求播放索贿录音,合议庭阻止了律师的要求。
关于公诉人的回避问题,相关法律规定详实: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八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法庭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回避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公诉人之一李书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曾打电话给被告人家属,索贿30万元,被家属录了音,这是个什么概念呢,根据相关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的规定,索贿不需要为当事人谋取利益就可以定为受贿罪,30万已经可以升档到三到十年有期徒刑了。只要查实确是存在这个问题,即使认为他是未遂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定罪也是没有问题的。
敢在涉黑案件索贿是胆大包天,还用打电话的方式索贿。这样胆大心黑却没智商的人,实在是令人不齿。
根据法律规定,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法庭应当宣布休庭,通知稀土高新区检察院,由检察长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申请的决定。
本来这是一件很能展现检察长政治素养的职业担当的绝佳机会。
但本案检察长的表现真是一言难尽。他以“被举报涉嫌受贿30万”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为由,建议法庭当庭驳回辩护人和被告人的回避申请。
这个表现充分说明检察长一无担当,二无智慧。
所谓无担当,辩护人当庭申请公诉人回避,法庭已经通知检察院,是否同意回避申请的决定权在检察长,应该由检察院作出正式决定通知法庭,法庭向辩护人宣布检察长决定。而不应该是检察长建议法庭驳回申请。这本身就算无担当的甩锅行为,法庭还接了。
所谓无智慧,是他竟然能说出“被举报涉嫌受贿30万”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话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的回避有以下理由: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李书耀确实没接受请客送礼,但他不符合“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么?
涉黑案件的辩护难度极大,只要认定涉黑,判刑后果极其严重,所以辩护人和被告人本人都是倾向于做脱黑辩护,与公诉机关展开对抗也是基本辩护思路。辩护人与公诉人的对抗差不多相当于普通成年人和泰森上拳台,在控辩双方权力地位极不对等的情况下,比赛规则也就是诉讼程序的公正就极为重要。辩方既然抓住这样一个大辫子,就不可能松手,公诉方不作出合理表态势必难以收场。
如果我是检察长,在对方声称我的公诉人电话索贿被录音的情况下,我会当机立断立即决定李书耀回避,同时宣布李书耀等候配合监察机关调查,同时当庭表态如果调查有罪我们检察院绝不姑息,如果查实无罪,我们会及时发布公告恢复李书耀名誉,并追究诬告陷害者的刑事责任!
这应该是正常剧本才对。
检察长处置失当,法庭进退失据,律师则退无可退,愤然离场。所有外地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庭审被迫中断,出现这样的庭审事故,检察长难辞其咎。
二、深夜进酒店追缴律师费,律师还穿着红内裤,个别司法机关是啥都不打算穿了。
7月14日晚,一段视频在全国律师的朋友圈里转载,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回到下榻酒店之后,几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到酒店房间里宣读并送达了一份包头公安局东河分局的通知函,直接函告律师通知律师事务所将委托费转入公安机关制定账户,不得退还委托人。
看到这种荒唐的剧情,不得不说守法限制了我们的想象力。
我倒是想问一问东河分局,律师住在什么酒店,住在哪个房间,是不是律师主动告诉你们的?如果不是,你们是怎么查到律师的下榻酒店的?律师既不是犯罪嫌疑人也不是违法嫌疑人,能不能动用公权直接查询律师的入住酒店和房间?
另外,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的是律师事务所不是律师本人,律师是由律师事务所指派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委托费用也是律师事务所收取。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律师与被告人之间并不存在委托关系,即使为了办案需要追缴赃款,也应该是直接函告律师事务所协助调查,而不是半夜三更直接进到律师房间里向他们本人发通知让他们告知律师事务所。
第三,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有权追踪赃款,在审判阶段是得到法院的通知协助调查还是公安领导一拍脑袋决定把案件再退回侦查阶段了案件从侦查阶段开始到进入审判阶段,这么长的办案周期不追缴查封赃款,偏偏在律师们举报公诉人犯罪解除委托的时候开始追缴,这不是典型的公器私用耀武扬威吗。吓得我等小律师不得不俯首帖耳说一句:包大人,你好大的官威呀!
第四,律师费到底能不能作为赃款追缴,之前写过一篇文章详细论述,这里给个链接不再赘述。
《追赃追到律师费上真的没问题吗?》
视频中显示,公安进入房间时,两位律师都在休息,只穿着一条红内裤。但莫名觉得跟包头个别司法机关相比,他们穿的算多的呢。
(作者简介:丁大龙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机构一级合伙人,金亚太刑辩分所执业律师,安徽大学刑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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