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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亚太律师点评南京飞机延误险诈骗案系列之二

浏览量:时间:2020-06-14

金亚太律师点评南京飞机延误险诈骗案系列之二

高正纲点评南京飞机延误险诈骗案

感谢朱老师的邀请,王主任的推荐,各位大咖的抬爱。大家好,我是金亚太的高正纲,脱去法官袍,我是纯粹的辩护人,用现在比较时髦的话,就是刑辩界的后浪。听了各位教授、大咖的发言,对我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学习和开拓视野的机会。我简要谈以下几点体会:

一、让子弹再飞一会。从最早的媒体报道李某的单纯购买延误险获利的行为,保险公司涉嫌店大欺客,到南京警方通报李某伪造延误证明,虚构延误事实,官媒风向标出现。我们得到的还是“只言片语”的信息,这无异于管中窥豹,金亚太刑辩有十六字方针:“研究卷宗、调查取证、主动进攻、灵活机动”,而现在就是盲辩,没有详细阅卷的辩护人,是无法发表全面、准确的辩护意见的。但是不管民意以及官媒风向如何,我们还是要坚守无罪推定。我们都有法治思维,全民讨论本案也体现了对法治的追求与信仰,让个案推动法治,是法律人乐见其成的事情。

二、回到本案,李某是否以投保人身份在不符合理赔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理赔并实际获取赔偿金?是李某是否涉嫌犯罪的关键,也是本案需要重点查清的事实。以保险诈骗罪举例,罪状表述五种情形,由于本案不涉及保险事故及人员伤亡,我认为,本案的核心聚焦在李某是否虚构了保险标的。航班延误险是商业险的一种,乘客在购买后如果发生航班延误,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赔偿。很多保险公司要求必须实际乘坐航班,也有部分保险公司未要求投保人提供实际乘机证明,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标的发生了变化,只是理赔条件的不同,而保险公司未合理设定标准可能会被不当利用。但这种要求是民事上的要求,能否上升到刑事追诉的高度,应该打个问号。

三、本案所涉保险具有不确定性。不管李某获取保险赔偿金的方式是基于“大数据分析”,还是真的采取了其他涉嫌违法的行为,都不能否定其概率性。而且这是一种双重概率性,一旦认定李某构成诈骗类犯罪,对于航班没有延误、保险公司也未理赔的部分,在刑法上只能将其认定为犯罪未遂。而此时,保险公司实际获取了保费,保险合同也履行完毕。将一个合法有效且履行完毕的合同内容评价为诈骗或保险诈骗(未遂),不符合常识、常情、常理。

四、我也关注到北京、上海等地有类似延误险诈骗案例,甚至有裁判文书曝出来,但目前无法核实是否是生效判决,且即使有裁判文书,也无法和本案画等号。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也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两个刑事案件。

最后,鉴于李某已被刑拘,且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辩护人不能缺位,建议李某近亲属尽快委托专业的刑辩律师,以保障李某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
 

注:根据高正纲在南开大学法学院组织的“南京警方侦办机票延误险案”研讨会发言稿整理

附:“南京警方侦办机票延误险案”研讨会议程

“南京警方侦办机票延误险案”研讨会

6 月 13 日上午 9:00—11:30,腾讯会议

一、基础发言

1.曾大鹏 华东政法大学民法学教授(北大民法博士)15分钟

2.王亚林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15分钟

3.孙宏涛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专攻保险法) 15分钟

4.孙道萃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学术部主任(刑法博士、刑诉法博士后) 10—15分钟

5.赵天红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 10—15分钟

6.袁 超 山东省泰安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香港城市大学法学博士(曾任市检副检察长、中院副院长) 10—15分钟

7.朱明勇 北京京门律师事务所主任 10—15分钟

二、自由发言与互动讨论

1.吴宏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执行院长

2.董晓华 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顾问、刑法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后(曾任检察官、检委会委员;两届“北京市十佳公诉人”)

3.张宇鹏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4.顾广义 山东段和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前中级法院资深法官)

5.高正纲 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合伙人(前资深刑事法官、刑事专委)

6.谢玉方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刑辩中心副主任

7.叶淑玲 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持人:朱桐辉 南开法学院副教授,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副会长

记录人、整理人:王玉晴、秦泽文、赵嘉丽、徐浩文;南开法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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