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太律师点评南京飞机延误险诈骗案系列之一
浏览量:时间:2020-06-14
金亚太律师点评南京飞机延误险诈骗案系列之一
王亚林点评南京飞机延误险诈骗案
若李某伪造了登机牌和机场的延误证明,则可能构成犯罪,但被害人(保险公司)具有重大过错,如保险公司人员或机构存在明知或应当知道行为人的虚假理赔的情形,则所谓被害人的自陷风险或自我答责应当成为对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的事由。但如果存在真实的保险延误事实而理赔,则理赔的行为难以构成犯罪。
一、关于是否虚构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亦称“保险对象”、“保险项目”、“保险保障对象”,是依据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求确定的。保险标的,在财产保险中是投保人的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是人的生命或可能发生的疾病以及退休养老的人;在责任保险中是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责任。
保险专业人士和一些主张入罪的人士也都认可,借身份证购买延误险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如借身份证购买股票一样合法。在此情况下,本案李某是否虚构保险标的?我想如果仅虚构没有登机的事实是不能成立的,如果有合法的登机牌只能认为行为人存在候机、登机的事实;如果航班没有延误而虚构延误,则属于虚构保险标的。但如果航班确实延误,则不属于虚构保险标的。
二、关于隐瞒真相
1、隐瞒真相必须是针对确定的状态,而不是概率事件,概率事件不是可以被虚构和隐瞒的真相(事实)。
2、事实和真相必须是行为人对其信息有支配能力的事项,天气等可能导致飞机延误的事实,行为人不能控制,而
大众都可知晓,不属于可被隐瞒的真相。
3、持有登机牌不登机而以飞机延误为由索赔,只要飞机真实延误,就不属于隐瞒真相。
三、出罪的理由
1、用客观归责的递进式判断,可以排除该罪的犯罪指控。客观判断的递阶是:第一,行为人制造了法律不允许的风险;第二,实现了这种风险;第三,事件在构成要件的射程范围之内。而依据保险合同和《保险法》的规定,延误就有权获得保险理赔,投保获赔是法律允许的风险,即使借用身份证的索赔被格式保险合同声明免责,延误获赔仍然不能被作为法律不允许的风险。民事和行政违法不能等同于刑事违法。
2、具有合理的索赔理由即可排除“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借用身份证的所谓事实真相的行为连民事欺诈都不构成,毕竟成就了有效的保险合同。知假买假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法理基础是行为人索赔具有合法的依据,和本案保险理赔一样;如果本案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销售商品故意“货不对板”是否扣除成本追究诈骗罪呢?
3、法秩序统一的原则不能滥用。民法的概念和理念不能直接适用于刑事司法中。记得我看过一份辩护词称,资金是违法收入不可以被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正如具有高速流转功能的货币“占有即所有”的民法理论不可适用于刑事司法中一样;也如赌资、嫖资依据民事程序索赔会被法院驳回,但抢劫赌资、嫖资却可构成抢劫罪,因为法律不允许非经法定程序而行为人以非法手段强制性地改变这种状态。
4、用社会危害性作为入罪的理由是危险的,社会危害性这个所谓的犯罪本质特征只是人的主观判断,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法感情,正如保险专家和警察可能认为,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到了应该入罪的地步。但刑法学家和律师认为不应动用刑法。
5、刑法学家和刑事律师之所以反对本案入罪,是因为我们需要高度警惕所谓风险社会下刑法的扩张。“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对民事行为进行穿透性思维,透过现象看本质以解决“套路贷”入罪,原因是“套路贷”的很多民事案件没有查明真正的案件事实,把所谓“穿透性思维”滥用到法律的扩张解释是很危险的。形式判断入罪,实质判断出罪,才更加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刑法的扩张和警权的扩张是十分危险的,风险刑法理论无论如何扩张都不得动摇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
本案,如果有的航班没有延误而李某伪造了延误的证据,则伪造部分构罪,而航班确实延误的部分无罪。
我们必须明白,规则颁布那一天就已经过时了。如果有关的行为必须入罪,则可以再修法,反正,我们的刑法不到两年就会修正一次。
总之,刑法的面孔是狰狞的,狰狞背后应有宽容。这种宽容就是应允许现行的规则被利用,应坚持罪刑法定。
由于时间关系,我一边在暴风骤雨中赶高铁去外地会见,一边信口雌黄。好了,我快到高铁站了,以上是抛砖引玉,请各位专家拍砖。
注:根据王亚林在南开大学法学院组织的“南京警方侦办机票延误险案”研讨会发言稿整理
附:“南京警方侦办机票延误险案”研讨会议程
“南京警方侦办机票延误险案”研讨会
6 月 13 日上午 9:00—11:30,腾讯会议
一、基础发言
1.曾大鹏 华东政法大学民法学教授(北大民法博士)15分钟
2.王亚林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15分钟
3.孙宏涛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专攻保险法) 15分钟
4.孙道萃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学术部主任(刑法博士、刑诉法博士后) 10—15分钟
5.赵天红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 10—15分钟
6.袁 超 山东省泰安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香港城市大学法学博士(曾任市检副检察长、中院副院长) 10—15分钟
7.朱明勇 北京京门律师事务所主任 10—15分钟
二、自由发言与互动讨论
1.吴宏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执行院长
2.董晓华 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顾问、刑法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后(曾任检察官、检委会委员;两届“北京市十佳公诉人”)
3.张宇鹏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4.顾广义 山东段和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前中级法院资深法官)
5.高正纲 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合伙人(前资深刑事法官、刑事专委)
6.谢玉方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刑辩中心副主任
7.叶淑玲 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持人:朱桐辉 南开法学院副教授,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副会长
记录人、整理人:王玉晴、秦泽文、赵嘉丽、徐浩文;南开法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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