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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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辩护要点
编辑:花文静,金亚太刑辩分所权益合伙人,安徽大学法学硕士,专职律师。https://m.055110.com/a/101/12019.html
一、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
"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1、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予立案追诉。
2、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3、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所谓“组织”,是指有目的、有计划地将分散的人员安排起来使之成为某一特定的集团或群体。具体到本罪,只有运用言语等煽动和纠集多人去斗殴,并且负责组织的人数在3人以上,才能认定组织作用。
所谓“策划”,是指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计划方案、进行部署安排。具体到本罪,策划作用是对聚众斗殴活动进行整体部署安排,制定具体的行动时间、地点、方案等。这种部署、计划安排即使最终没有完全被实行也不影响策划者的策划行为性质的成立。
所谓“指挥”,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调度。具体到本罪,指挥作用主要是指发号施令,命令、分配人员参加斗殴等。而且这种“指挥”也必须是全局性的,在斗殴过程中具体的参与人员临时性的分配打击对象或教唆他人采取某种打击方式等行为,一般不认定为“指挥”行为。
需要注意一点的是,造成重伤、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二、聚众斗殴罪情节严重的标准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1、多次聚众斗殴是指实施聚众斗殴三次以上。
2、如果行为人在一次斗殴中短暂中断后,针对同一对象又继续斗殴的,应认定为一次。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认定“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是指双方参加斗殴的人数达十人以上,并且斗殴场所涉及多处,或者斗殴持续时间较长,或者斗殴手段凶残,或者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形。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认定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导致社会正常生活、工作、学习、教育、科研等秩序遭到破坏,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情形。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1、“械”是指各种枪支、治安管制器具、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对于持砖块、酒瓶类一般工具进行斗殴的,要结合所持一般工具在斗殴中的使用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等情节,认定是否为“械”。
2、“持械”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直接使用器械斗殴,或者在斗殴中携带并且显示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形。
3、持械既包括事先准备器械并在斗殴中使用,也包括在实施斗殴过程中临时就地取材获得器械并使用。对于夺取对方所持器械并使用的,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
4、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或者明知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即使本人未携带和使用器械,构成共同犯罪的,也均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对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但没有将器械带到斗殴现场或对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进行积极阻止的,可不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
5、聚众斗殴中,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对持械一方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对未持械一方不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三、“持械”认定的几点注意
第一,工具的性质。所谓“械”,可以解释为能够为人所控制且足以造成他人伤亡的物品。按照该解释,枪支、管制刀具及棍棒成为聚众斗殴中的“械”一般不存在争议。但以上物品远未穷尽“械”的范围,聚众斗殴中使用的其他物品能否认定为“械”,则需要综合分析。如勒死人的领带也符合上述条件,但不能认定为械。砖头、啤酒瓶、安全头盔等物品能否认定,需要进入下一步结合其他情况来分析。但如果行为人将啤酒瓶磕掉半截再使用,考虑到锋利的玻璃所具有对生命、身体的危险性程度与刀棒无异,则可以认定为“械”。
第二,看行为的后果。对于通常情况下不会致人伤亡,但在斗殴过程中被用作伤人工具的,如砖头、安全头盔、啤酒瓶等物品,在具体案件中被实际使用,且给对方造成了比较严重的伤害如轻伤以上,则可以认定为械。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从物品性质上认定为“械”不存在问题时,行为人即使没有造成后果甚至没有使用,只要持械这种状态为他人所感知,也可以认定为持械。这是因为,聚众斗殴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持械斗殴不管是否使用给人们带来的心理冲击与没有持械是截然不同,对法益的侵害也更加严重。
第三,持械的共犯范围。未持械的行为人,是否承担与持械者一样加重处罚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内容为标准。其一,如事先参与预谋持械,一般可以认为未持械者与持械者具有共同犯意,可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其二,事先没有预谋持械,部分人为斗殴而携带器械,未持械者明知后仍与之配合聚众斗殴,则未持械者有持械的犯罪故意,也可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其三,事先没有预谋持械,斗殴中有人突然拿出随身携带的器械或者“就地取材”用于斗殴,未持械者没有积极配合参与的,因未与持械者形成意思联络,可不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
第四,持械者并非当然是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有观点认为,凡是持械者,均可认定为积极参加者。该说法将加重情节与主体入罪标准相混淆。持械只是一个加重量刑情节,只有在行为人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前提下才有意义,不能作为是否积极参加者的判断标准。如行为人碍于情面,带着器械跟随其后,但没有参加斗殴,犯罪情节轻微,不宜认定为积极参加者。由于对一般参加者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该持械者不构成犯罪,更谈不上加重处罚。
第五,持械者并非一律是主犯。持械是一种客观行为要素,主从犯是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行的分类。一般情况下,持械者在斗殴中会造成对方更大的伤害,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但也有的持械者只是故意显示械具并未使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所起的作用较小,不宜认定为主犯。如,某地发生斗殴,俞某某被纠集后,持木棍参加斗殴,先亮出木棍威慑对方,后又在打斗中将木棍砸向对方,由于对方躲避,未能击中。俞某某的行为构成持械聚众斗殴,但其又是斗殴过程中唯一未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行为人,作用较小,后经判决认定为从犯。从上例可以看出,持械情节的认定与主、从犯的区分有时会发生错位,这并非矛盾,而是按照各自认定规则得出的正确结论。
综上,在认定是否“持械”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做到不枉不纵。
四、律师辩护要点
1、首先律师可以在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后分清楚是不是属于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积极参加分子,因为本罪比较特殊,只有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分子构成犯罪而已,其他一般参加的不应当被刑事判刑。如果不属于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积极参加分子,律师会写法律意见要求办案机关取保候审或者立即释放。
2、因为聚众斗殴罪一般人数都是非常多,因此,律师会见后初步判断是不是属于从犯、有无自首、立功或者未成年人等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3、对于因民事纠纷、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引起的互相斗殴、结伙械斗,如果后果不严重的,可以做但书13条的无罪辩护。这种辩护强调两点。其一是聚众斗殴的原因,是民间矛盾;原因之后的报复行为虽然符合斗殴的犯罪构成,但情节上毕竟不等同于其他非民间矛盾引起的报复行为,即“情节显著轻微”;其二是聚众斗殴的后果,不严重,即“危害不大”。
4、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后会向办案机关递交法律意见,争取取保候审。
5、有受害人的,律师指导嫌疑人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其谅解对判刑有很大的帮助。
6、受害人有一定过错的,可以减轻被告的处罚。
7、现场有无造成伤亡,伤情是否由嫌疑人本人造成。
8、有无真正动手,还是在现场指挥,还是只是在现场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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