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法院:有人执法犯法,有人秉公执法
浏览量:时间:2019-12-10
作者:邹玉杰律师
(金亚太刑事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
相信,不少律师都曾经或多或少遇到过这么一个情况:案件材料准备好后,去法院立案,法官说,必须提供被告的户籍信息,否则的话不能立案。
于是,律师长途奔袭到被告的辖区派出所,想调取被告的户籍信息,却被派出所告知:必须提供法院的立案材料,才能调取被告的户籍信息。
于是律师就懵了……
没有户籍信息,法院不给立案。
没有立案信息,公安不给调取户籍信息。
貌似是个死循环。
其实,就是个死循环。
而且还特别难解开。
这还不算太过分,其实,还有更严重更离谱的事情。比如有些材料个人调取不了,律师也调取不了,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申请法院去调取,而这个时候法院又恰恰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时间去调取,就会给律师开具一个调查令,让律师自行去调取。
这时,最奇怪的事情就出现了,面对法院白纸黑字,且有血红印章的「调查令」,有一些部门会积极配合,但是却有大部分的部门,对于调查令会视而不见。
这并非是个别现象,而是是一种常态。
比如,最近几天差点成「网红」的荣成市公安局。
相信不少人会感觉很困惑,困惑在于招远市法院和荣城市公安局都是同级别的,你有什么权利向另一个单位出具罚单?
其实道理是很简单的,因为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律师持有法院的调查令是可以向有关单位调查材料的。
如果被申请单位不予配合,法院是可以对其作出相应处罚的。
这种规定在广州福建,浙江,江苏,安徽等省早已存在,只是没有像山东省招远市执行的这么好而已。
不过,凡是螃蟹总要有人先吃第一口,这不,招远市就先开了好头,相信将来还有不少敢于秉公亮剑的单位。
但愿,这只是开始。
但愿,今后不再需要如此大动干戈。
下面,我们来简单看看其他省对于「调查令」是如何规定的。顺便也看看法律对此是如何对待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律师协会
关于民事执行调查令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当事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提供证据的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第三条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闽高法〔2017〕15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十三条 接受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妨碍调查的,持令调查律师有权当场采取合法正当的措施,固定接受调查人拒绝或者妨碍调查行为的证据,并立即向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等的规定进行处理。
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及公职人员拒不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