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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再次出手:扫黑除恶下一轮将启动,重点打伞破网,向充当“保护伞”的官员开刀!

浏览量:时间:2019-09-23

来源:法眼帝国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了一个会,重点就是打伞破网!这也是继扫黑除恶的继续和扩展。为什么要打伞破网?原因很简单,每一个黑恶势力都有保护伞,不然的话,这些黑恶势力根本存在不下去。这就说明,扫黑除恶必须铲除背后的保护伞,保护伞不除,黑恶势力就打不掉。

虽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已有3万余名涉黑涉恶犯罪分子迫于压力投案自首。但保护伞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个别地市查处“保护伞”案件至今为零;有的地方涉案公职人员抱团抵抗、压案不查;有的地方执纪问责宽松软,打“官伞”“警伞”不力,问责“庸伞”也不力等。

中纪委、国家监委表示,目前,全国扫黑办已挂牌督办31起大要案;近期,针对云南孙小果案,全国扫黑办派出了大要案督办组,加大对该案的督办力度;下一步,全国扫黑办还要挂牌督办一批大要案。扫黑除恶第二轮、第三轮督导“回头看”拟于10月中下旬起启动,纪检监察机关与政法机关将再杀“回马枪”,推动督导问题整改到位。

据了解,全国扫黑办举报平台收到群众举报线索中,50%以上的线索涉及腐败和“保护伞”问题,其中经过核实的线索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全国扫黑办正在推动制定“保护伞”认定等政策意见,近期将正式出台实施。

对此,前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京召开座谈会,研究推进深挖彻查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工作。会议强调,专项斗争接下来面对的是深水区、攻坚期。处在专项斗争攻坚阶段,“打伞破网”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具体要正视“六大问题”:

 

一是地域行业“打伞”不平衡问题。从地区来看,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保护伞”立案最多的省份与最少的省份差距很大。有的省份虽然查处的“保护伞”总量较大,但省内分布很不均衡,个别地市查处“保护伞”案件至今为零。从行业领域来看,打掉的“保护伞”涉政法系统的多,涉行业主管部门的少。“打伞破网”不平衡,专项斗争的整体效果就会打折扣。

二是扫黑战果与“打伞”成果不匹配问题。有的地方打掉的涉黑组织多,但查处的“保护伞”少。有的地方查处的“保护伞”中低层级的多、高层级的少,与涉黑组织存在时间长、违法犯罪多、资产规模大、群众举报多不相匹配。

三是“打伞破网”工作不深入问题。一些地方担心“拔出萝卜带出泥”,对“保护伞”涉案人员层级高、干扰多、阻力大的案件,深挖彻查不彻底。有的地方涉案公职人员抱团抵抗、压案不查。有的地方在中央督导之后,有“歇歇脚”“喘口气”的想法,持续攻坚的势头有所减弱。“打伞破网”不深入,“大扫除”就不会彻底。

四是涉“伞”线索移送查办不协同问题。有的地方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线索双向移送和查办结果反馈机制不健全,纪法协作配合还不够顺畅,对一些复杂案件没有同步立案、同步调查,存在“两条线”、“两张皮”现象。

五是履职执纪问责不严格问题。有的地方和部门不认真履行专项斗争主体责任,存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专项斗争进展缓慢,揭不开盖子、撕不开口子。有的地方执纪问责宽松软,打“官伞”“警伞”不力,问责“庸伞”也不力。

六是“保护伞”线索核查不扎实问题。当前“保护伞”问题线索数量不少,但线索查实率不高。有的地方“一案三查”打折扣,对拓展线索来源重视不够、实招少,“保护伞”线索研判、核查还不够细致深入。

会议认为,上述问题,尽管是推进中的局部问题、苗头问题,但如不引起重视,也会严重影响专项斗争深入健康发展。我们要抓紧研究对策举措,着力补短板、强弱项、破难题,决不能让点上问题扩散成面上问题、小问题发展成大问题。

鉴于上述问题,从更高政治站位看“打伞破网”的“四大意义”非常及时!

一是“打伞破网”是净化政治生态的重要战场。专项斗争以扫除黑恶势力为切入点,刀锋所指是黑恶势力背后的不良政治生态,实际上成为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另一个重要战场。“打伞破网”,就是要向腐败问题亮剑,与“拍蝇”相结合,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努力营造海晏河清的政治生态。

二是“打伞破网”是破解历史难题的关键之举。一些地方黑恶势力打不尽、除不绝,陷入打一下、好一阵,停下来又反弹的“历史周期率”。其很重要的原因是背后的“保护伞”没打掉。“打伞破网”,就是要深挖黑恶势力滋生的根源,铲除黑恶势力赖以生存的根基,从根本上破解“黑恶势力犯罪屡打不绝”这个历史性难题。

三是“打伞破网”是维护群众利益的根本要求。在专项斗争中,人民群众不仅关注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是否被绳之以法,还关注背后的“保护伞”是否被打掉,黑恶势力是否会借助“保护伞”卷土重来。“打伞破网”,就是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拿出决胜姿态和雷霆行动,同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斗争到底,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是“打伞破网”是检验各级领导干部敢于斗争、敢于担当的重要标准。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危害极大、影响恶劣。能否彻底摧毁其“保护伞”,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机关依纪依法办案能力的现实考验,也是对各级领导干部斗争精神和担当魄力的直接检验。“打伞破网”,就是要以实际战果来激励斗志、弘扬正气,展示各级领导干部敢于斗争、敢于担当的精气神。


会议认为,当前,专项斗争正处于“深挖根治”的关键阶段,面临的困难更多、阻力更大。我们要有打硬仗、攻堡垒、啃“硬骨头”的准备,找准发力点,强化精准施策,推动“打伞破网”做到“四个加力”:

一是在“保护伞”清零上加力。

有黑必有“伞”是一般规律,扫黑不打“伞”,则后患无穷。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与政法机关要坚持“两个一律”和“一案三查”,对已侦破的涉黑案件,按照“存量清零”要求,逐案过筛,开展“回头看”。对没有打出“伞”或者打“伞”不彻底的,要借鉴其他地方纪法同步上案、提级查办、领导包案等有效做法,确保涉黑腐败问题和“保护伞”无一漏网。

二是在大要案督办上加力。

目前,全国扫黑办已挂牌督办31起大要案,取得了明显成效。近期,针对云南孙小果案,全国扫黑办派出了大要案督办组,加大对该案的督办力度。下一步,全国扫黑办还要挂牌督办一批大要案,确保办成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彰显公平正义。

三是在执纪问责上加力。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机关要敢于较真碰硬,对揭不开盖子、撕不开口子的地区、行业、领域,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联合调查,推动执纪问责到位。

四是在宣传舆论引导上加力。

专项斗争在网下是法律仗,在网上是舆论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机关要突出正面宣传,把握好宣传工作时度效,加大“打伞破网”先进事迹宣传力度,唱响正气歌。


中央纪委要求,专项斗争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系统性都很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与政法机关要密切配合协作,完善协同联动机制,努力夺取“打伞破网”压倒性胜利。具体要做到“四个协同联动”:

一是在督导整改上协同联动。目前,中央扫黑除恶三轮督导已全部结束,各督导组给各省纪委监委移送了一批重点督办线索。各地正加紧做好督导“后半篇文章”。第二轮、第三轮督导“回头看”拟于10月中下旬起启动,重点对各地问题整改情况,特别是对重点督办案件和线索查办情况进行“回头看”。纪检监察机关与政法机关将再杀“回马枪”,推动督导问题整改到位。

二是在信息共享上协同联动。今年5月底,全国扫黑办升级了智能化举报平台,目前收到群众举报线索中50%以上的线索涉及腐败和“保护伞”问题。全国扫黑办将把经过核实的涉及腐败和“保护伞”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三是在完善法律政策上协同联动。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纪检监察机关与政法机关一道,就惩治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出台了系列政策文件。目前,全国扫黑办正在推动制定“保护伞”认定等政策意见,近期将正式出台实施。

四是在政法队伍建设上协同联动。专项斗争中暴露出一些地方政法队伍存在的严重问题,强烈警示我们:政法队伍从严监督管理刻不容缓,从严治党、从严治警永远在路上。要坚持与纪检监察机关协同发力,加强警示教育,严肃执纪问责,完善监督机制,推动政法队伍整顿。同时,对受到不实举报的扫黑除恶干警,要及时为他们澄清正名,真正体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不仅中央纪委针对打伞破网进行了布置,之前,就扫黑除恶工作,国家也已经再次强调:


扫黑除恶”:防止“六种苗头性问题”

自扫黑除恶运动开展以来,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社会效果日趋明显,社会秩序越来越好,广大人民群众拍手称快。然而,也存在许多问题。

“六种苗头性问题”:

——随意定性、乱贴标签的问题。由于专项斗争声势强大,个别地方和部门把专项斗争当成“筐”,搞“搭车执法”,以偏概全,偏离了专项斗争的原旨本意,造成公众误读,引发负面炒作。

——尺度不一、畸轻畸重的问题。个别地方和部门办案人员对法律政策的理解和把握能力欠缺,证据认定标准不一、法律适用不准,出现“拔高”或“降格”定案问题,甚至不按规定移送涉“保护伞”违法犯罪线索。

——小胜即止、应付了事的问题。个别地方和部门存在“差不多”、“过得去”思想,满足于现有工作成绩,扫黑除恶的劲头有所松懈;有的不敢担当作为,不愿真打深挖,“打财断血”、“打伞破网”与查办涉黑涉恶案件数量不匹配,扫黑除恶战果与群众反映举报存在反差。

——重打轻治、不顾长远的问题。个别地方和部门没有很好地落实“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要求,虽然打掉了“村霸”“菜霸”“砂霸”等,但动态管控、行业管理、基层建设等措施没有跟上;有的虽重视依法严打黑恶势力,但对“打伞破网”“打财断血”有所忽视,没有从根本上铲除滋生黑恶势力的土壤。

——统计失真、弄虚作假的问题。个别地方和部门为了追求虚假政绩,在“数字好看”上作文章,虚报浮夸战果;有的名义上对重点案件采取提级办理、异地用警等措施,但实际上“只挂名不出征”,“直查直办”有名无实。

——作风漂浮、工作不实的问题。个别地方和部门开会多、发文多,工作落实少、推进慢;有的宣传发动过多追求形式,但群众没有真正发动起来;有的作风不严谨、工作不细致,宣传标语制作、悬挂承包给广告公司,自己当“甩手掌柜”,出现内容不规范、悬挂地点不适宜以及文字差错问题,引发误读误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那到底什么样的才算“黑恶势力”?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4个特征

组织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

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在通常情况下,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维护自身的安全和稳定,一般会有一些约定俗成的纪律、规约,有些甚至还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具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组织形成后,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应当认定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也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经济特征

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做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

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所获得的财产,用于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

行为特征

18年黑社会定义。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危害特征

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

 

二、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9条认定标准

1.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2.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3.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有前述行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恶势力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人员,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因参与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已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4.“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于“纠集在一起”时间明显较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刚刚达到“多次”标准,且尚不足以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5.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恶势力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但仅有前述伴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不能认定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6.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包括1次犯罪活动。对于反复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单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单次情节、数额尚不构成犯罪,但按照刑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累加后应作为犯罪处理的,在认定是否属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可将已用于累加的违法行为计为1次犯罪活动,其他违法行为单独计算违法活动的次数。已被处理或者已作为民间纠纷调处,后经查证确属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均可以作为认定恶势力的事实依据。


7.认定“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结合侵害对象及其数量、违法犯罪次数、手段、规模、人身损害后果、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程度以及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把握。

8.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仍接受首要分子领导、管理、指挥,并参与该组织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有组织地实施多次犯罪活动,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违法活动。恶势力犯罪集团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参照《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

9.全部成员或者首要分子、纠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员均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应当特别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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