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顾雏军案再审判决书十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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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0日,】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图为庭审现场。
2019年4月10日,备受关注的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进行了公开宣判,至此,顾案再审“一锤定音”,圆满收官。2万2千字的再审判决书,为这个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涉及8名原审被告人和3个罪名的涉产权刑事案件画上了最终的句号。同时,这份再审判决书对于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实体与程序的同等重视、焦点争议的充分说理、社会行为的明确导向等,在法学理论界、实务界引发了广泛关注和深入思考,并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及充分肯定。大家普遍认为,这份再审判决书,亮点频现,堪称精品,对于司法实践的典范意义不言而喻。综观全文,以下十个方面尤为让人感受强烈。
切实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精神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为了落实党中央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等一系列司法文件,并发布了两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3起案件启动再审,并对包括顾雏军案在内的两起刑事案件进行提审。这份再审判决书,对原审判决作出了重大改判:对三个罪名中的两个予以撤销,并对保留罪名中的一部分事实予以去除;顾雏军的刑期从总和12年决定执行10年降低至5年,680万元罚金被一并撤销;同案的张宏从二个罪名改为一个罪名,刑期也得到相应降低;其他6人则均被宣告无罪。这一重大改判,不仅使案件得到了最终的公正处理,而且使党中央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精神落到了实处,向全社会释放了产权司法保护的积极信号,对于激发企业家创业创新动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该再审判决中,一方面,坚持刑法谦抑原则和证据裁判等原则,对原判认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充分考虑虚报注册资本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以及无充分证据证实顾雏军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已达到刑法规定的已“造成了严重后果”条件的实际情况,认为不构成上述二罪。另一方面,对顾雏军、张宏从上市公司挪用2.9亿元用于顾雏军个人注册公司的行为,充分考虑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给金融和证券市场带来巨大危险,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客观事实,依法认定有罪并判处刑罚。这样做,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实事求是、坚守底线、公正司法的坚定立场,以及依法纠错,不搞“一风吹”的明确态度。维护了法律权威,彰显了公平正义。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的涉产权保护典型案件的再审判决书,既涉及该个案的公正处理,也涉及对其他不特定主体的引导、警示。因此,本案判决书一点也未忘记自己的重要使命,从头至尾都展现出对“法治经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合法经营”、“市场秩序”等理念的崇尚和倡导。特别是在“本院认为”部分中,以字句不多但内涵深刻的宣告性语言,集中性地展示出一些极有份量的裁判观点,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公司、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遵纪守法,在合法合规中提高竞争力,公司、企业经营者要讲规矩、走正道,在诚信守法中创业发展”等。这些裁判观点,立场坚定,导向鲜明,建规立矩,掷地有声,充分彰显了最高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坚强决心。
综观该再审判决,始终强调以程序合法为前提,切实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这不仅表现在该案再审裁判的整个过程都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来进行,充分保障各项诉讼权利,而且表现在该判决书明确将“证据裁判原则”写入裁判观点之中,即便对法律条文的引用,也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放在前面。尤为让人印象深刻的是,在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实进行分析认定时明确指出,这一罪名之所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因为:有一项重要证据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存在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执业资格、鉴定机构选择不符合法律规定问题;另有一项重要证据即四名股民证人的证言存在侦查人员在相同时间、地点对不同证人取证、连续询问时间超过24小时等问题,这两项证据由于取证程序不合法而成为了非法证据,依法必须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坚定秉持程序正义和程序法治理念,切实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在一个个司法案件中为推进程序法治进行不懈努力。
在该判决书中,不仅明确将证据裁判、刑法谦抑、从旧兼从轻等刑事法律原则写入其中,使其在判决书的字里行间中熠熠生辉,而且在判决书的论理评判之间,处处闪烁着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罪责刑相当等刑事法律原则的光芒,使读者在阅读品味时,能充分感受到这些法律原则所代表的先进法律理念,如涓涓细流,似徐徐清风,让人耳目一新,并心悦自然地认可、信服了这些以法律原则作为根本支撑的评判结论。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一个个司法案件中切实践行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与目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效,对于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保障实现公平正义,意义重大。从本案判决书可以看出,在本案的再审过程中,不仅充分保障原审被告人的辩护权,依法处理回避申请,而且根据检辩双方申请调取新的证据,并对这些新调取证据连同检辩双方提交的新证据,在庭审过程中进行充分举证质证。不仅如此,还切实发挥庭前会议的作用和功能,根据申请通知重要证人出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提供意见,保障检辩双方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排除非法证据,庭审过程也真正做到了实质化,使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辩论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合议庭评议案件自主独立,审判委员会对这一重大影响案件认真讨论把关。整个审判过程均体现了“以审判中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
对于本案三个罪名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判决书在对每一项事实进行认定分析时,都是基于相应的证据而进行,真正做到了有一份证据说一份话,一切让证据说话。正因为如此,再审认定的与每一罪名相关的具体事实,实际上已与原审有了一定的区别。主要的原因是再审对相关证据的采信或使用,已明显不同于原审。而且,对于每一节事实,无论是作出确认性认定还是否定性认定,都要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并针对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具体辩护意见,以及出庭检察员提出的意见,进行综合性评判。综合评判中,从法条依据到社会背景,从客观事实到情节轻重等方面,对原审判决是否正确进行详尽阐释,不遗漏焦点,不回避质疑,使得原审中尚存争议的问题得到了正面解答,取得了令人信服的良好效果。
从判决书看,针对每一项罪名中的重大事实,检辩双方均提出了各自观点,对此,法官们结合纷繁复杂、数量庞杂的证据来进行全面考量、综合判断,其中的难度可想而知。以虚报注册资本罪为例,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及其辩护人总的观点是,原审认定顾雏军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错误,应当依法改判无罪。为此,又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辩护观点。检察机关针锋相对,提出了关于这一罪名的检察观点,虽然认为可以不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确实在调整完善注册资本结构过程中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行为。针对双方观点,判决书进行详细分析评判,并最终就双方意见能否成立以及是否被采纳作出结论。对检辩双方关于另外两个罪名所提的意见也均如此,而且对原审判决的一些重要观点和结论也同样进行了回应。这样做,不仅使各方的诉讼地位受到应有的尊重,而且使其观点得到了验证,争议焦点得到了解析,最终保障案件事实得到了正确认定。
判决书显示,本案作为再审案件,系根据顾雏军的申诉而进行了较长时间的审查后才启动再审,因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的再审案件,在审级程序选择上适用二审程序进行。而且,在审理范围的把控上,严格按照原判所涉及的范围进行。从案件事实看,顾雏军等使用科龙电器的1.87亿元转账取得进帐单的行为、注册扬州格林柯尔过程中动用格林柯尔其他公司资金的行为,以及在扬州格林柯尔注册成立后即将资金转走的行为,均可能涉嫌挪用资金或抽逃出资的问题。但由于本案是再审案件,严格限定在原判所涉的范围内。上述情形因原来并未纳入原审的审理范围之中,按照再审程序的要求和特点,本案无必要去涉及。
一份好的判决书,不仅要做到在法理上无懈可击,结果上公平公正,更要成为“读得懂的正义”。既要在内容上繁简适度、结构合理,又要在语言上说理透彻、通俗平实、深入浅出,切忌将判决书写成调研报告、学术论文,在这方面,顾雏军案的再审判决书也非常用心地作出了榜样。首先,从判决书的体例结构来看,各部分内容繁简安排恰到好处、详略合理、轻重得当,该简的决不多言一句,该详的决不吝惜笔墨。其次,从判决书的语言表述来看,本案判决书做到了深入浅出,避免堆砌晦涩难懂的纯学术语言和法律用语,使得不仅专业人士,而且普通民众也能看懂、看透,很好地起到了司法裁判对于社会民众的法治宣传及行为引导作用。
总之,顾雏军案再审判决书,可圈可点之处确实很多,可以称得上是一份非常经典的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从实体到程序、从形式到内容均体现了高水平合议庭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以及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境界高、站位高、水平高,理念新、体例新、内容新,展现了最高法院法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呈现出一流审判团队的不凡风采,实现了重大影响案件的公平公正。该案的判决真正做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已然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史册中写下浓墨重彩,该案判决书作为刑事再审判决书的典范之一,也必将在赢得广大司法同行认同借鉴的同时,为热爱法治建设的社会公众所真心认可和真诚点赞。
编辑:孙 丽
排版:王 蕾
审核:殷秀峰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
(袁长伦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安徽金亚太专职刑辩律师,原高级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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