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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投资不可取,“高息”陷阱需警惕

浏览量:时间:2018-12-20

面对不断创新发展的金融行业,越来越多的人不满足于传统银行储蓄、理财等增值较慢的投资方式,转而对普遍宣称拥有稳定、高收益等特点的新型投资方式颇为好奇。然而,高额的利息回报让许多人在投资时丧失对风险的理性认识和判断,盲目将资金投向尚未规范的民间借贷市场,易被卷入非法集资之中。近日,吴中法院审结了一起以金融创新为名义实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2014年3月,颜某设立苏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般经营项目为投资管理及咨询。公司成立后,颜某为筹集资金,利用设立网络融资平台,对外宣传提供P2P网络借款居间服务,承诺到期还本并支付高额利息及奖励。时值P2P等借贷平台正处于蓬勃发展中,一些投资者对此类平台颇为看好,又被该公司宣传中所谓的丰厚回报引诱,纷纷将资金投入其中。自同年6月至案发,该公司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2110余万元,后返还本息1400余万元,造成损失900余万元。

 

经查明,该公司的投资网站从2014年6月开始上线,每日在网站上发标,按照期限分为日标、月标,标的利息是年利率18%,同时还有不同的奖励金额。客户根据个人意愿选择各类标进行投资,通过线上(第三方支付平台)、线下(将资金直接汇入颜某的个人账户)两种充值方式将投资款汇给公司,无论选择哪种充值方式,这些投资款最终都到了颜某个人所有的8张银行卡上,任其挥霍。据此,法院认定颜某采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11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巨大,最终判决颜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其退赔未归还的投资款给各投资人。

 

法官说法:

 

“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以金融创新为名,实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的犯罪行为。这类行为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收他人本金换取高息,有的甚至设立组织,以公司化模式运作,线上线下相结合,打着理财的幌子给违法行为披上‘合法外衣’,”该案承办法官说道:“本案中,颜某就是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网络融资平台,用新型投资服务和高额回报的名义非法吸收资金,造成社会公众财产损失。”

 

 

来源: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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