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原副秘书长受贿含嫖资60万 ,认定嫖娼200次
浏览量:时间:2018-05-08
嫖娼200次、嫖资60万,这是广州市政府原副秘书长晏拥军被法院认定的部分受贿事实。
2018年4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此案的一审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晏拥军犯贪污罪和受贿罪,被广东省中山市中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法院认定的93.7万元人民币受贿数额,包含商人郭某为晏拥军支付的60万元嫖资。
此案的辩护律师曾提出,晏拥军嫖娼应按违纪处理,对指控的嫖娼次数也持有异议。法院则认为,本案中的嫖资属于财产性利益,依法可以认定为受贿犯罪中的财物。对于晏拥军的嫖娼次数和嫖资数额,法院“从低认定”其嫖娼200次,受贿嫖资为60万元。
企业老总充当“生活秘书”,安排嫖娼200多次
1971年出生的晏拥军,曾任广州团市委副书记、荔湾区区长、广州市政府副秘书长等职。2015年4月,广州市纪委对晏拥军立案调查,此后移送司法机关。
广东省中山市中院审理查明:2006年4月至2007年12月,晏拥军利用担任广州团市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4万元;2009年至2015年,晏拥军先后担任广州市荔湾区委宣传部长、副区长、区长和广州市政府副秘书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合计人民币93.7万元、美元1万元、英镑2000元。
法院认定晏拥军受贿的数额中,嫖资超过一半,均由商人郭某支付。
案发前,郭某是广州十三行国际旅行社的总经理。据其交待,2009年晏拥军提出让他做“私人生活秘书”,“我非常高兴,当即表示愿意,希望他一直关照着我。”
此后6年间,郭某作为晏拥军的“私人生活秘书”,为晏拥军解决“日常的花费、吃饭、喝酒、赌博、嫖娼等事情”。
“我为他安排开房300多次,其中同时有嫖娼的200多次。”郭某供称,为晏拥军开房大多数在广州海航威斯汀酒店,一次住宿费1280元。“嫖娼一次给小姐的费用3000元,有些质素好的小姐要5000元,有时候晏拥军还会要求两位小姐同时给他服务,嫖娼费用一共70多万元。”郭某回忆,他最后一次为晏拥军安排嫖娼是2015年4月,他在成都香格里拉酒店开了一间房,先后叫了两个“小姐”过来给晏拥军嫖宿。
郭某称,他主要通过其情妇介绍“小姐”给晏拥军,这些“小姐”多是在校女学生或模特。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包括4名“小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一审判决书中,记载了晏拥军在侦查阶段供述的主要内容。据他称,2009年他调到荔湾区工作后,经常和郭某等人到酒店开房打牌。“离约定打牌时间较长,或者打牌结束时间较早,郭某会主动联系一些女性(兼职导游、模特和大学生)到酒店提供性服务。”晏拥军交待,他嫖娼次数“大概200次”,嫖资均由郭某支付,“基本是每次3000元或5000元。”
一审法院“从低认定”60万嫖资系受贿
当年担任广州市荔湾区领导干部的晏拥军,与充当其“生活秘书”并支付嫖资的郭某,存在怎样的利益关联?
晏拥军供称,郭某帮其开房和支付嫖资,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两人“性情相投,关系好”;二是郭某看中他在仕途的发展空间,“想和我继续搞好关系,有利于他的企业发展和经营。”
据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任广州市荔湾区委副书记、区长的晏拥军,当年帮助郭某获得荔湾区多宝路62号地块临时停车场的经营权。法院对上述指控予以认定。
晏拥军的辩护律师提出,晏拥军接受郭某安排的嫖娼,应作为违纪处理,对指控的嫖娼次数也提出异议。中山市中院则认为,晏拥军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郭某取得临时停车场的经营权,而郭某为求得晏拥军的长期关照对其贿送财物,因此晏拥军构成受贿罪。
法院还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开房费用是郭某向晏拥军行贿的款项,“而嫖资属于财产性利益,依法可以认定为受贿犯罪中的财物。”
至于嫖资的数额,法院认为,行贿人郭某的证言及被告人晏拥军的供述均证实,郭某为晏拥军安排嫖娼“200多次”,每名卖淫女的嫖资为“3000元或5000元”,“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从低认定嫖娼次数200次,每次嫖资3000元,故嫖资共计60万元。”
包括60万元嫖资在内,一审法院认定晏拥军受贿数额合计人民币93.7万元、美元1万元、英镑2000元。此外还认定晏拥军贪污公款24万元。
中山市中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晏拥军被以贪污罪判刑三年、以受贿罪判刑五年。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十万元。
来源:一号专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