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办理的辛某私分国有资产案入选省高院第五批参考性案例
浏览量:时间:2017-12-20
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者按:其中冉某、辛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王亚林律师历时三年半办结此案一审,系职务犯罪轻罪之辩的典型案例。该案被称之为2013年安徽省贪污受贿犯罪第一大案,是前安徽省副省长倪发科案件牵连出来的。公诉机关指控某著名商场总经理辛某某伙同董事长冉某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隐瞒侵吞国有资产1431万元,构成贪污罪。本所在侦查阶段介入此案。在审判阶段,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要求法院调取侦查阶段,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一封劝其配合侦查机关的一封信。2014年3月28日首次开庭,2014年4月15日两次开庭,辩护人经审查同步录像发现,竟然有被告人的供述侦查机关笔录记载的内容和讯问同步录像反映的内容完全相反,另有讯问录像反映的讯问人语言被记录成嫌疑人的回答。辩护人对到庭的鉴定人和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提出强烈的质疑,同时认为即使指控的事实均属实,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而不是贪污罪。
经请示最高法院,2016年4月,马鞍山市中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辛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辛某没有上诉,判决不久就被释放。
附:职务犯罪的轻罪之辩(2013年安徽最大的贪污案,指控贪污1431万,判刑2年半)——关于辛某某涉嫌贪污罪的辩护词(点击链接,即可阅读)
12月19日下午,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将冉某、辛某私分国有资产案等9个案例作为全省法院第五批参考性案例予以公布。中央驻皖及省内主流媒体记者参加发布会。
据介绍,本次发布的9个案例的参考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适用法律等方面有参考价值。如冉某、辛某私分国有资产案,明确了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分问题;锁必运合同诈骗案,旨在明确涉及合同纠纷中的民、刑交叉及界定问题。二是在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方面有参考价值。如马汝民故意伤害案,旨在明确刑事诉讼中,对前后不一的证人证言等言词性证据的认定;孙某某故意杀人案,旨在明确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言词证据、客观证据存在矛盾,得不到合理排除,且有罪供述亦不稳定的情形下的证据认定问题。三是在宣传和弘扬法治,引领正确价值导向方面有参考价值。如贾元武、张莉等职务侵占案,旨在明确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利用私自设立的“丙类户”,通过“闭环”交易进行利益输送行为的认定;徐发前诉砀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赔偿案,旨在明确行政机关在实施征地并给予相对人补偿的情况下,应否再行赔偿行政相对人问题。
截至目前,省高院已发布五批共计33个参考性案例,涉及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知识产权等各个审判领域,对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确保类似案件裁判尺度的一致性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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