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的羊毛薅不得——"小黄车"被盗的法理分析
浏览量:时间:2017-02-27
今年初,ofo共享单车宣布正式登陆合肥,“小黄车”便以燎原之势迅速席卷全城,一时间大街小巷都能看到“小黄车”的身影,出行方便,环保低碳,完美解决了“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但是现在合肥的街头小黄车越来越少,网友最近也集中爆料发现不少单车被私有化现象。虽然无人看管,但是这个羊毛薅不得啊童鞋,不仅是有违公德,更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时可能构成犯罪。
“小黄车”为ofo共享平台所有,旨在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平台提供“小黄车”密码、用户点下停止用车的同时,就是租赁合同的开始和终止。不正当使用小黄车的行为不仅可能构成盗窃罪,更可能构成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1. 盗窃小黄车只会被治安处罚吗?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虽然小黄车本身的价值不高,但是多次盗窃依然构成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就是说两年内,盗窃小黄车三次以上,应当以盗窃罪论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对于盗窃罪明确规定,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量刑量的事实。根据这一规定,盗窃小黄车,即使盗窃价值达不到两千块钱的立案标准,也可能面临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盗窃行为的基本特征,具有相对性的特点,即秘密窃取是相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而言,而不是受害人以外的人而言的。网络上曝光的用私家车将小黄车拖走,给小黄车换锁,改装重刷漆等薅羊毛的行为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得小黄车脱离了ofo平台的控制,显然是盗窃行为,构成上述量刑标准时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 恶搞丢弃小黄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很多城市的小黄车不仅惨遭私有化,更是有人将小黄车随意丢弃,几十辆崭新的小黄车被“抛尸”工地,还有人将小黄车挂在了树上,很多小黄车的车轮不见了,座椅也没有了。这种行为虽然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但是是以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为目的,使得财物完全或者部分丧失价值和效用,符合“故意损坏财物罪”的客观方面。《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即使不为了非法占有小黄车,恶搞小黄车的行为也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严重时可能面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Ofo小黄车是一种共享经济,看似羊毛人人得薅,背后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最终还是要依靠大家共同维护和遵守规范,才能真正实现经济共享。
作者: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钱梦琪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