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原乡镇书记“狱中喊冤”现转机
浏览量:时间:2016-05-13
安徽省明光市原乡镇书记“狱中喊冤”现转机
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两级检察院办案人员,在侦办原明光市乡镇党委书记王珠昆涉嫌受贿案过程中,涉嫌刑讯逼供、违反程序违法办案等问题,经中国网等多家媒体以《安徽明光市原乡镇书记狱中喊冤:检察官5天5夜不让睡觉》为题,于2015年1月20日对其进行了公开报道,并在王珠昆本人、代理律师、家人的不断举报和申诉下,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并责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展开调查。
现经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查明,上述两级检察院在办理王珠昆案件中,存在刑讯逼供行为,被表述为“有用手或笔记本拍打王珠昆头或脸的行为”。
案件回放:镇书记突然被检察官带走
王珠昆,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曾任安徽省明光市司巷乡、桥头镇、明东街道办事处副书记、乡长、镇长、书记等职务,明光市十五届人大代表。
生效刑事判决书称:2013年上半年,明光市检察院在侦办明光市花园房地产法人代表马家祥(原花园村支部书记)时,马交代曾向王珠昆贿赂10万元,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据此于2013年5月22日对王珠昆进行调查,抓至滁州市检察院。8天后的5月30日,王珠昆不但承认了收受马家祥10万元,还主动交代了其他人贿送的事实(绝大部分在案发前已上缴财政),当日,明光市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5月31日王被送至明光市看守所关押,6月14日对其实施逮捕。
经明光市法院开庭审理,2013年11月19日下达(2013)明刑初字第00252号刑事判决,判决王珠昆犯受贿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对所得赃款20万零3千元继续予以追缴。王珠昆不服判决,上诉至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7月11日,滁州中院下达(2014)滁刑终字第00014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王珠昆案判决生效至其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至今,他和他的家人始终没有放弃控告和申诉,控告、申诉材料中称王珠昆遭遇了检察院违法办案和刑讯逼供,希望法院能够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依法撤销上述判决,启动再审程序。
控告不止终获省院回复 检察官谎言被揭穿
在王珠昆以及其家人不断控告、申诉,甚至寻求新闻媒体介入报道后,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责成滁州市检察院开展调查。
2015年1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皖检控答函【2015】6号”《关于王珠昆信访事项的答复函》,该《函》表述中,对滁州市检察院和明光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办理王珠昆案件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指控基本是认可的。
该《答复函》称:“明光市检察院收到明光市纪委王珠昆案件移送函后开展初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联合调查组在5月22至25日没有提供床和被子让王珠昆休息,存在让王珠昆长时间站立、蹲下的行为。滁州市检察院反渎局副局长王永昌、干警吴学佳在与王珠昆了解谈话期间,有用手或笔记本拍打王珠昆头或脸的行为。”
该《答复函》处理意见称:“根据《检查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滁州市检察院已分别给予王永昌、吴学佳警告处分,对负责有领导责任的明光市检察院反渎局副局长成家兵进行诫勉谈话,幷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同时,分别对明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江永跃、滁州市检察院反渎局局长庄庆文进行诫勉谈话。”
此函所说,“明光市检察院收到明光市纪委王珠昆案件移送函后开展初查”。
据记者调查,明光市纪委移送函是5月29日,而成家兵他们在5月22日就对人大代表王珠昆进行了调查。王珠昆被迫辞去人大代表。2013年6月25日明光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王珠昆家人说,既然是联合调查组,就应该有个成立的理由。是什么级别的组织决定对王珠昆进行调查、为什么调查、调查的目的是什么,怎应该开个会、有个会议记录、处理决定等相应立案程序。这些都被检察机关“省略”了。
联合调查组究竟有多少人?也是王珠昆及其家人困惑不解的。在答复函里联合调查组已有明光市、滁州市检察院两家8个人。皖检控答函:“滁州市检察院已分别给予王永昌、吴学佳警告处分,并调离现职岗位;对负责有领导责任的明光市检察院反渎局副局长成家兵进行诫勉谈话,幷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同时,分别对明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江永跃、滁州市检察院反渎局局长庄庆文进行诫勉谈话。”在王珠昆案件卷宗里,审讯王珠昆的还有明光市检察院的张泽亮、王敏,滁州市检察院李坤。明光市、滁州市纪检也应有人参与,否则不能称为“联合”。
疑点还有:调查王珠昆(主任科员)这样级别的官员竟需要安排这么多人?这个“联合调查组”的组长是谁?副组长是谁?到底有哪些组员?他们做了什么工作,工作记录在哪?
王珠昆的代理律师王学明说,我们见到的王珠昆卷宗里,只有明光市纪委一纸移送函,纪委没有任何人找过王珠昆谈话的笔录,更没有纪委对王珠昆的立案调查决定和调查处理决定。
检察官谎言被彻底揭穿。和《答复函》呈对比的是成家兵、张泽亮、王敏于2013年9月17日写的1份《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称:“在对王珠昆依法讯问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权利,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讯问,所有讯问过程文明、规范、合法,没有刑讯逼供、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行为。”
办案人员被重用 省院称“绝不可能”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并办交接手续:(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二)立案依据;(三)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四)全部证据材料;(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显然是办案人员成家兵把移送的材料隐匿了。更令人不能理解的是:“对负责有领导责任的明光市检察院反渎局副局长成家兵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同时,分别对明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江永跃、滁州市检察院反渎职局局长庄庆文进行诫勉谈话”后,成家兵由副局长荣升为正局长,庄庆文成了党组成员。另外,王永昌、吴学佳此二人依然在原工作岗位上。
王珠昆家人说,明光市委组织部在成家兵由副升正的公示期间,我们曾书面举报成家兵的违法行为,组织部负责人以“没有事实依据”为由,拒不受理。当我们拿着《答复函》到安徽省检察院告知接访人员时,他们摇着头说:“你们说成家兵现在已经提拔当局长了?这绝不可能!”
2016年3月4日,王珠昆在监狱服刑给家人的信中说,对于殴打我的王永昌、吴学佳两位“替罪羊”给予相应处分,我认为可能是“忽悠”我们,其中,一位真正殴打我的人不是别人,正是滁州市检察院反渎职局局长庄庆文,因为此人我记忆深刻,千真万确,绝对错不了。对于这些处理方法是典型的弄虚作假、玩弄权术、愚弄民众的行为。
王珠昆在信中说,虽然检察机关调查处理“自己人”存在调查处理不到位、避重就轻、无中生有、表里不一、隐藏真相、定性不到位等问题,没有达到我们预想的目的,但是,我们看到了付出的“汗水”没有白费,至少案件性质发生转机,看到了希望。
来源:法制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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