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副院长遥控庭审遭围堵
浏览量:时间:2016-05-12
作者:黄新伟,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山大学刑法学硕士,安徽省律协刑委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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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务犯罪案件庭审中,辩护人当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合议庭竟然同意了!公诉人竟然没有反对!在法警的带领下,一公职人员身份的证人到庭了,核实身份并签署保证书。看,审判长要发问了,一法警受旁听副院长的指挥倏地冲向主审法官:法官大人给你书!。。。。。。根据刑(上)诉(级)法(领)司(导)法(指)解(示)释:“宣布延期审理,现在休庭”!一壮士怒吼:“旁听的那谁?你有什么权力指挥法庭?”家属怒了,看到“作弊”的副院长被围堵,合议庭的法官慌了:“我要报警了!我要报警了!”
这不是小说,而是真实的发生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员法院庭审现场,并通过庭审同步录像传到全国千家万户。
法律分析
本案自审判长宣布延期审理后就进入争辩、围堵的混乱局面之中。很显然,看完录像后,合议庭有几处法律硬伤需要明确。
一、延期审理无法律依据
审判长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延期审理。(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全文: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也许有人认为本案的证人出庭程序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律师当庭提出新的证人到庭,且证人到达法院并非是由法庭通知的;二是本案证人并非直接行贿人员,而是听行贿人说曾经受到压力作出不实证言,因此,合议庭的决定是正确的。笔者对此不能认同,本案的录像可以显示:第一,虽然律师是当庭提出新的证人到庭,但当律师向法庭陈述通知新的证人出庭并说明证人身份、出庭目的后,合议庭简单的交流一下后决定让证人出庭,并开始核实证人身份和签署作证保证书。此时,合议庭应当知道证人的身份、证明目的和已经到达法院的事实。第二、合议庭正是基于同意证人出庭且证人已经到达法庭的事实,才决定让证人直接上法庭参与庭审作证,继续法庭审理程序。第三、既然决定庭审程序继续进行,再突然决定延期审理程序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第四、法庭让证人出庭核实身份、签署保证书时,公诉人始终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只有在新的证人需要法庭通知的情况下,为了让证人能够及时出庭才能宣布延期审理。在证人已经到庭且查明身份后,宣布延期审理是对法律的曲解。
二、合议庭以休庭为由拒不听取律师意见违法
庭审录音录像显示,在审判长决定休庭后,律师立刻提出要发表意见。但审判长以已经休庭了为由制止律师发言,拒绝记录律师发言。依据两院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律师不服法庭决定保留意见的内容应当详细记入法庭笔录,可以作为上诉理由,或者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因此,辩护律师对法庭的延期审理决定当然有权发表意见并要求记录庭审笔录。
三、传递书籍指挥庭审应当属于干预司法
凭心而论,这次副院长的行为相比较其他法院领导递小纸条、装载无线耳机等遥控庭审而言,情节相对没有那么恶劣,毕竟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至少看上去有一点有理有据的色彩。但很显然,副院长他没有弄清自己的角色,这不是在他的办公室,在法庭上法官才是王。其实,我觉得“庭审直播”+“院长亲自审理”会更配。
2015年颁布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就有明确要求,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以及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公正司法的行为。
而根据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规定,以下三条请对号入座,不再赘述。
旁听院长: 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主审法官: 第三条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书记员: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律师点评:
一、司法公开才是防腐良药
这原本是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普通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徐沛喜虽然称为“诗人官员”,但在诗歌界和政界也并非如雷贯耳,充其量在科级干部这一层次里,算诗写的不错,再加上案件涉案金额区区十一万,又没有通奸嫖娼之恶名,本案鲜有媒体和司法界关注。但正是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对外同步录音录像这一程序,使得副院长遥控审理惨遭家属围堵之窘境公示天下,进而引得各大网络媒体纷纷高度重视、密切关注。
全面推进司法公开、构建阳光司法机制也算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也不知有多少次会议、多少个高级别官员一再强调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外公开庭审录像原本是大通区法院要大力打造审判流程公开平台的重要举措,却不幸鲜活的向社会各界展示了法官的上司除了法律还有院长这一潜规则。
作为法律人,“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不能仅仅当春叫叫就了事,更要切实努力到每一个细节。如何去除司法神秘主义的面纱?毫无疑问,阳光才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当执法记录仪不敢选择性失灵、只有当律师的每一句意见都能白纸黑字的记录、只有当每一名法律工作者能够尊严而体面的活着,把司法权的运行尽可能地置于“阳光”之下,才能树立真正的司法权威。
二、证人出庭难不解决就无法实现庭审中心
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要求言词陈述或问答等形式的诉讼材料只有展示于庭审中,法院才能采纳为裁判之基础。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一些规定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但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证人出庭难未能得到有效改善。也许培根的话可以一语中的,“人们喜爱谎言,不仅因为害怕查明真相的艰难困苦,而且因为他们对谎言本身具有一种自然却腐朽的爱好”。
三、律师执业报复的顾虑
有同行调侃,本案代理律师如此“得罪”当地法院院长,得小心被穿小鞋。可我想说的是,作为一名律师,责任就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如果不能做到据理力争,那当事人委托你的目的何在?特别是刑辩律师,始终处于风口浪尖,应当学会自我保护。当然律师维权并非胡搅蛮缠,不应裹挟舆论、架讼霸讼,本案代理律师有礼有节、不卑不亢的庭审表现值得学习。
个人愚见,请同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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