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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霍山:依据“两高”最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判决第一案

浏览量:时间:2016-04-21

 安徽霍山:依据“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判决第一案 依法认定贪污“数额较大” 并处罚金10万元

4月20日,安徽省霍山县法院就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霍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苏昌承涉嫌贪污一案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依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两高”最新司法解释)作出一审判决。这也是今年4月18日“两高”最新司法解释施行后,该县法院判决的首起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据霍山县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苏昌承在该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工作期间,购买虚假的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及住院发票等资料,利用负责新农合医药费用补偿审批和结算业务的职务便利,向该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报销虚假医疗费用,先后三次骗取国家新农合补助资金共计7.9万余元。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苏昌承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苏昌承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出庭公诉人结合苏昌承具有自首及提起公诉前退赃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发表了量刑建议,辩护人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提出了辩护意见。

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及量刑建议,鉴于苏昌承具有自首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当庭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苏昌承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苏昌承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规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该条第三款还规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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