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编录——贪污罪
浏览量:时间:2016-04-06
刑事审判编录——贪污罪
一、同时触犯贪污罪与伪造有价票证罪以贪污罪论处
关键词:贪污 伪造有价票证 牵连关系 从一重罪处断
案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沈刑(2)终字第25号
来源:《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刑事卷一,2013年9月第一版。
基本案情:甲系某电影院业务部主任,负责对外出售团体票,乙系该电影院美工,乙的儿子丙系一公司的美术设计师,负责为该电影院设计、印制“院线团体票”。丙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违反票务规定,故意增加印票数量,并将多印刷的“院线团体票”带回家中交给其父亲乙。同时,甲与乙先后私刻电影院团体票印章两枚,加盖在三张团体票上由甲出售。截止到案发时,甲共出售电影院团体票7308张,或赃款73080元,甲与乙平分。
裁判要点:被告人出售假票获利的行为同时满足伪造有价票证罪和贪污罪构成要件,具有牵连关系时,应从一重罪处罚,按贪污罪定罪量刑。
二、承包者依合同约定占有上缴定额利润后的盈利部分不构成贪污罪
关键词:贪污 盈余款项 自行支配 不构成犯罪
案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沈刑二终字第51号
来源:《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刑事卷一,2013年9月第一版。
基本案情:甲系研究院工作人员。该院现任院长为扭转经济不景气的局面,作出对检测中心岩土室等业务部门进行承包的决定。甲在担任室主任并作为承包人期间,与发包人乙签订了经营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除合同约定的承包指标,盈余部分可自行支配。日后,甲所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为服务方,经某中介与委托方城建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书。甲完成项目上缴利润后,自行决定将剩余49万元检测费转由A公司托收,并向委托人出具了自己写的说明,谎称自己与A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让委托人划钱给A公司,公司给予高峰17万元、一辆车和一间房屋。
裁判意见:承包合同中对盈余部分所有权分配及使用规定为“盈余部分可自行支配”。承包人完成当年上缴单位各项承包利润后,占有盈余款项,不构成贪污罪。盈余部分款项非公共财产,所以不论行为人以什么方式,公开的、秘密的、合法的、非法的方式占有,均不构成贪污罪。
三、向国有企业转嫁个人亏损构成贪污罪。
关键词:贪污 国有企业 职务便利 欺骗手法 转嫁个人亏损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2期。
来源:《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刑事卷一,2013年9月第一版。
基本案情:甲担任某国有公司A期货部经理,乙担任另一国有公司B期货部报单员。甲同意在A公司期货部以乙丈夫的名义为乙设立私人账户。因购买股票行情下跌,乙为避免个人损失,利用其报单员的职务便利,通知甲将出现亏损的期货合约转入A公司开设的期货自营账户上,甲同意,但提出乙必须向该公司副总经理报告。乙向副总经理谎称该期货合约是听错指令购入的,得到A公司许可。后,乙按照副总经理的指令,将此期货合约卖出,共导致公司亏损29.6万元。
裁判要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从事期货交易的便利,采取欺骗手法,将私人账户上的持仓亏损期货合约转入国有企业账户,转嫁个人亏损的,与直接侵占国有企业财务性质相同,构成贪污罪。
来源:两高法律资讯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