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喊杀”问题疫苗母女的网友们,其实法律是这样说的……
浏览量:时间:2016-03-23
“喊杀”问题疫苗母女的网友们,其实法律是这样说的……
“人性全无。死刑不可惜!”
“这样的人就不该加马赛克,让全国人民都看看长什么样!”
“应处以极刑,不能宽大。”
“枪毙一百次都不过分!”
“……”
这些是被顶得很高的一些网友们的评论。是什么案件会令人感到如此之愤怒?
200万支不合格疫苗,危害将有多大?我们难以想象。据北京大学医学部免疫学系副主任王月丹称:庞某这样贩卖疫苗等于是在“杀人”。难怪网友如此愤慨,喊杀声一片! 如此看来,这对母女确实“罪大恶极”!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真的会像网友说的那样“枪毙一百次都不为过吗?
事件分析
1山东庞某和其女儿孙某,非法经营疫苗的事件基本属实。但该案其实早在2015年4月就被警方查获,并已向各地药监部门发出协查通报,各地也已根据涉案的疫苗批号组织回收或查封。
2涉案疫苗,不是假疫苗,是合格疫苗。虽然这些疫苗即将到期,但依旧是合格的疫苗。所以,问题不在疫苗质量,而是非法经营与没有冷链储运。
3犯罪后果是否属特别严重待查。即使失效疫苗,事实上有没有“影响人命”,也应当在接收到使用该过期疫苗后有出现伤亡的事实证据下,才可以得出恰当的事实后果。
在这里,不得不提及刑法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则:罪责刑相适应。
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那么,她们可能会被判处什么罪名?或者又将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呢?
对疫苗相关规定
本案犯罪行为是发生在疫苗流通领域,关于疫苗流通,我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药品批发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备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本案涉嫌何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由上述可以得出,经营疫苗应当获得许可,如未经许可经营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我国《刑法》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司法解释,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本案涉案金额可是数以亿计,量刑幅度可想而知。
判死的可能性何在?
根据上述分析,本案的疫苗本身是合格疫苗。可如果其是生产销售假疫苗,就真的会如网友所称,很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但这也就涉及到另一个罪名——生产、销售假药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本案中涉案人员将被判处何种刑罚,会不会被判处死刑,应当看他们所涉及的罪名及其危害程度。依罪刑法定原则,网络“舆论的审判”或并未切中根本,“枪毙一百次”亦是网友们的愤怒之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相信法律最终给予公正的判决。
最新消息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3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涉案价值达5.7亿元的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作为挂牌督办案件,并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切实做好这一系列案件的办理工作。
近日,公安机关破获的涉案价值达5.7亿元的非法经营疫苗案经媒体广泛报道,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该系列案波及20多省市,涉案人数多,涉案非法疫苗数量大。通知指出,涉案地区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与当地食药监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衔接和密切配合,全面、深入了解非法经营疫苗的流入、案发等信息,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省级检察院要迅速摸清底数,及时汇总报告最高检侦查监督厅。
通知强调,涉案地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主动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定罪的关键环节,依法全面客观收集固定证据,符合逮捕条件的要及时批准逮捕,并做好捕诉衔接工作。要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结合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各省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下指导,深入研究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严把证据关、事实关,确保办案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来源:南海公共法律服务(ilaw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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