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认证过程中应注意的几大事项
浏览量:时间:2016-03-08
电子证据认证过程中应注意的几大事项
刑事诉讼证据认证是指在审判阶段,只有经过法庭审理并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任何未经法庭审理的证据,无论是否客观真实均不得作为裁判的根据,包括控辨双方在休庭后补充调查的证据材料以及法院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内。
电子数据成为证据,尽管即将在法律层面得到正式承认,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依然面临着真实性难认证的困难。
笔者试针对第三方认证机构及其辅助人员,提出几点在认证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以期从技术上,保持电子证据的原始性:
(一)不要对原始数据进行直接分析
由于电子证据本身非常脆弱,很容易被损坏或者被修改,哪怕一个字节的改变,都将失去证据的有效性,因此,检验的关键是要在不破坏原始介质的前提下,对所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从而提取出有效证据。为保证原始介质的数据完整性,在进行数据分析之前,必须对原始数据进行镜像拷贝,然后对拷贝进行分析。
(二)必须使用司法意义上洁净的工作介质
对于镜像拷贝使用的介质,应当注明其在复制电子证据前经过格式化,并保证其在装载电子证据前是空白干净的。
(三)用数学手段确保被检验介质的数据的完整性
对原始数据分析前先进行数字签名,此后,每一个分析步骤都要进行完整性校验,如果每次的校验值一致,就证明在取证过程中没有修改电子数据,这样就保证了获取证据的可信度。
(四)检验数据的计算机系统及辅助的软件必须保证安全、可信
如果不能保证分析数据的软硬件的安全、可信,那么由此得出的证据也不具备可靠性。所以,应当使用经过核证程序的合法软件来进行分析检验。
(五)详细记录检验的全过程
用摄像机记录检验分析的全过程,尤其对解除封存状态、检查过程的关键操作、重新封存等主要步骤应当多角度录像,以增加证据的硬度。有的认证机构能够提供一套完整的认证流程监管系统,它会详细记录认证人员分析认证的全过程,并且可以形成完整的流程监管报告。
(六)保存检验环境,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可重复性
例如应当保存检验中使用的软件工具。诉讼可能旷日持久,而随着技术更新换代,分析时使用的软件可能升级或淘汰,导致庭审质证时可能无法重现与先前完全相同的检验结果,从而对先前的检验结果形成合理怀疑。因此原有工具应该予以保存。
(七)电子证据与外部网络应当采取物理隔离的方式,防止非法远程侵入
即使在认证过程中,电子证据也是脆弱的,要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存电子证据的存储介质应使用写保护技术,将其设置为“只读”属性,重要证据文件应采取必要的加密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同一案件的设备及其零部件应存放在一起,如电缆、电源、电源适配器等。
(八)专人专室保管
为了确保电子证据的完好以及鉴定人员能够随时、符合规定地调取电子证据进行认证,应当建立电子证据保管室,设立专人负责保管,并落实责任制。建立严格的电子证据出、人库检查程序。无关人员不允许接触电子证据。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在电子证据的认证方面,缺乏相应的、较健全的法律支持。无法律规范,在电子证据认证过程中,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正确性极易被破坏,期望在日后的立法中,第三方认证机构及相关辅助人员的职业规范、利用职务便利故意或过失破坏电子证据的法律后果等能够有所体现。
作者:徐文倩,转载: 刑动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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