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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中院发布2015十大案例

浏览量:时间:2016-01-13

来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1月12日,合肥中院发布2015年合肥法院10大案例,其中,李今朝故意杀人案、安徽广播电视台原广告中心主任王茂盛贪污、受贿案等案例上榜。 

一、合肥“埋尸医生”李今朝故意杀人案

*关键词:震惊省城 司法公正 价值方向

【案情简介】2014年3月16日,被害人刘某某到位于合肥市黄山路与东至路交口的李今朝中医诊所就诊,诊所负责人、执业医师被告人李今朝诊断刘某某患有神经根型颈椎病并治疗。同年3月31日10时许,刘某某到诊所复诊,被告人李今朝未按脉络宁注射液临床治疗规定,在治疗中向刘某某颈部大椎穴附近肌肉注射脉络宁注射液,后刘某某出现紧急症状,李今朝在诊所无急诊设备情况下,独自一人对刘某某简单施救后推断其死亡。后李今朝支走诊所其他医生,将刘某某藏匿于诊所内,因担心事情败露,李今朝将诊所内监控电源切断,致监控电源烧毁。23时许,李今朝驾驶车辆将刘某某运送至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北侧一拆迁工地,用泥土掩埋。4月1日,李今朝让其女婿将诊所监控硬盘里的内容删除。4月8日,侦查机关要求调取诊所相关监控视频,李今朝搪塞、拖延后,将两块监控硬盘指使其子和女婿销毁一块,自行销毁了另一块。5月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今朝抓获归案。

合肥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今朝作为执业医师,在诊疗被害人刘某某过程中违规操作,在被害人生命处于危险境地之际,未正确履行救治义务,在明知其诊所条件有限的情况下,为避免声誉受到影响,放弃寻求其他如拨打急救电话、转送其他医院抢救等救治途径,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今朝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入选理由】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对医疗资源的需求越来越高,开办私人专科诊所随之越来越多。近年来私人诊所因各种问题不时见诸报端,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骨科诊所合肥“埋尸医生”李今朝故意杀人案曾一度震惊省城。医生本是一份神圣的职业,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但本案中被告人李今朝无视患者的健康权、生命权,为个人私利,放任被害人死亡,作案后毁灭证据,主观恶性深,情节十分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到了人民群众的安全,给社会和谐造成了恶劣影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在本案审理中,合肥中院始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严格把握死刑案件的证据适用规则和标准,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此类严重刑事犯罪行为,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为合肥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充分彰显出合肥法院的司法公正与担当,进一步引领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方向。

二、安徽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关键词:全省特大 经济秩序 制裁

【案情简介】被告人许章启与被告人孙成秀于2004年7月成立合肥市启秀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秀公司),利用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牟取更大的非法利益,2007年,许章启邀其子被告人许克刚共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人以启秀公司及先后成立的6家公司名义,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484万余元赚取开票费。同时为掩盖虚开事实,在没有真实业务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计8336万余元,许克刚还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运输发票,税额计107万余元。周梦瑶等6被告人明知上述各自任职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帮助处理相关会计事务,分别参与虚开税额216至5010万余元不等。杜先利等35名被告人、合肥南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科公司)等18家被告单位直接从上述公司或通过介绍,买卖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发前,合肥市展信工贸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已注销。

合肥中院经依法审理判决,许章启等4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其中被告人许章启、许克刚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南科公司等14家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案经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较为猖獗,且呈现出迅速蔓延态势,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使国家税收蒙受巨大损失。本案系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涉案人数之多、涉案金额之大,影响面之大,使其成为近年来安徽最大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本案审理中,合肥中院根据合肥地区的经济发展及审判实际,严格依据证据裁判原则,认真审查定案证据,严厉惩处此类经济犯罪行为,有力保障了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回顾本案,多数被告人及被告单位为谋取经济利益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对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或者抱有侥幸心理,最终受到了法律制裁。在此提醒,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都可能构成犯罪,切不可让侥幸变成“不幸”。

三、安徽广播电视台原广告中心主任王茂盛贪污、受贿案

*关键词:贪污受贿 反腐败

【案情简介】被告人王茂盛在担任安徽广播电视台广告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夏某某经营的公司和王某某经营的公司与安徽广播电视台的业务合作提供帮助,使两公司的广告业务在安徽卫视得以顺利投放。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王茂盛在办公室先后两次共收受夏某某给予的现金10万元和一块价值4.85万元的Cartier(卡地亚)手表。2013年春节,在合肥市世纪阳光花园小区楼下,被告人王茂盛收受王某某给予的4000元购物卡。2012年11月和2013年10月,安徽广播电视台在合肥市万达威斯汀酒店和世纪金源酒店举办广告征订会期间,被告人王茂盛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广告中心工作人员为其在两家酒店各办理了2万元的不记名酒店消费卡归个人使用,以上4万元费用均在广告征订会活动经费中予以报销。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茂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投放广告业务中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价值15.2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报开支的手段套取公款4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故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茂盛有期徒刑五年;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王茂盛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随案移送的14.4万元、卡地亚(Cartier)手表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入选理由】“老虎苍蝇一起打”。不论身居何位,不论贪贿多少,逾越法律底线,都要受到法律严惩。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一系列的新气象充分彰显出中央“零容忍”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安徽广播电视台作为省级电视媒体,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拥有众多受众。王茂盛贪污、受贿案是安徽广播电视台系列职务犯罪案件的第一案,在新闻媒体行业中也引起巨大震动。正是由于王茂盛归案后的检举揭发,才最终锁定了包括安徽广播电视台原台长张苏州在内的一系列腐败窝案,也是侦查机关侦破案件线索的主要源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合肥中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决依法从严惩处职务犯罪,积极参与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起到了震慑腐败犯罪的作用,有力维护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声誉。该案宣判后,被告人王茂盛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不抗诉,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安徽广播电视台原台长张苏州在内的一系列腐败窝案顺利办理奠定了基础。

四、“劝酒同事”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因果关系 致死 引导

【案情简介】被告人刘震与受害人汪某系同事。2013年6月7日,二人因出差入住合肥市一大酒店。6月8日21时许,二人因晚餐席间汪某让刘震帮他人代酒一事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打斗,并以茶杯、不锈钢电水壶互砸。期间,受害人汪某进入房间内锁上门,被告人刘震在门外喊叫,在汪某开门后,二人又发生打斗,后被拉开。22时许,公安人员接报警赶至现场,受害人汪某突然倒地,发生昏迷、呼吸困难等症状,被送往医院急救。6月9日1时50分,受害人汪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汪某系因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导致心源性猝死。外伤、情绪激动、饮酒等因素是导致其死亡的诱因。

蜀山区法院审理,被告人刘震在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震有期徒刑十年。该案经合肥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在日常生活中,因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甚至致他人死亡的事情偶有所见,如何定性受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议。本案中,受害人自身为特异体质,患有疾病,最终鉴定的死因为多因一果,被告人的行为是受害人死亡的诱因之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本案中的鉴定意见是关键性证据,合肥中院在审理中积极组织控辩双方就本案鉴定意见向鉴定人发问,最终确定被告人行为与受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作出了公正判决。该案的最终处理结果具有十分重要的引导价值和普法作用,也时刻警醒公众,任何情况下绝不能冲动行事。

五、庐江矾矿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国企改制 社会影响深远

【案情简介】 庐江矾矿建矿于1956年,曾为国家化工建设作出巨大贡献。随着经济的转型,庐江矾矿生产经营持续滑坡,自2001年5月起停产。经审计,庐江矾矿及其下属综合经营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案件受理条件。2014年8月28日,合肥中院裁定受理庐江矾矿及矾矿经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9月30日,合肥中院依法宣告庐江矾矿破产。11月26日,在合肥中院主持下,召开了庐江矾矿及下属经营公司债权人会议,全票通过了《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调查报告》、《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草案)》等报告,随后破产财产分配及职工分流安置程序正式启动。2015年底,人员安置、资产接收等工作均已基本完成。至此,庐江矾矿及其下属经营公司破产程序基本完成。

【入选理由】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纷纷转轨改制。本案中,庐江矾矿是有着五十多年历史的国有大型企业,行政区划调整后,庐江矾矿成为合肥市未实施改制的最后一个大型国有企业。庐江矾矿因停产10多年,加上二级单位众多,企业资产及债务情况混乱,涉及安置职工人员达3000余人,因而该案存在社会影响大、人员安置情况复杂、资产处置难度大、社会不稳定因素多等诸多困难。合肥中院在审理该起破产案件过程中,站在全市大局角度考虑,积极应对,庐江矾矿及其下属经营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自受理到清算基本完成,仅用时一年零二个月的时间,案件处理效率高,社会效果好,受到了各方的充分肯定。庐江矾矿的顺利破产为合肥市国有企业改制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标志着合肥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又迈上一个新台阶。

六、全省规模最大异地执行案

*关键词:最大 异地执行 模板

【案情简介】2011年8月25日,合肥市昌力吉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力吉门窗公司)与安徽合肥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0万元,安徽省恒亨和玻璃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亨和玻璃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份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昌力吉门窗公司在支付了2011年8月25日至10月25日的利息后,未再支付任何利息,借款到期后,也没有归还借款本息。因此,贷款公司将昌力吉门窗公司及担保人一起诉至合肥中院。经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昌力吉门窗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违约金、律师费等费用;恒亨和玻璃公司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执行过程中,昌力吉门窗公司和恒亨和玻璃公司幕后负责人刘某以办理土地证、愿意被拘留、私下和解等为由进行拖延,但迟迟不履行。2013年12月,合肥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恒亨和玻璃公司的三套机械设备。因第一次拍卖流拍,2014年6月,合肥中院再次作出裁定,将三套设备以拍卖保留价交付贷款公司抵偿债务,但被执行人依然拒不履行。2015年5月21日,合肥中院强制执行三套设备并交付申请人,至此全省规模最大的异地执行案件圆满执结。

【入选理由】“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执行不到位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影响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异地执行互相协作协助,对于整合执行资源,提升执行效果,解决异地“执行难”问题具有积极作用。本件执行案面临跨地区、人员围堵、机械拆卸装载难度大、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等诸多困难,合肥中院法官先后多次赶赴利辛县,与当地党委、政府、法院等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得到当地大力支持,形成长达18页的执行预案,参与执行行动的有200余名公安、法院干警,60余名拆卸工人、41辆保障车,是近年来我省规模最大的一起异地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合肥中院首次投入使用执行单兵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成功实现实时跟踪和远程指挥,现场拘留2人。经过近10个小时的执行行动,圆满执结该案,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抗法者的嚣张气焰,维护了司法权威。该案的顺利执行,为全省大型异地执行工作提供了“合肥模板”。

七、合肥信旺·华府骏苑小区系列纠纷案

*关键词:房屋买卖 影响大

【案情简介】2011年4月20日,原告郝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商铺,建筑面积22.23平米,总房款为481572.05元,并对交付时间、登记备案、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明确。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双方并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了网上认购备案手续。2014年双方就合同项下商铺的交付、大唐公司因延期交房应负担的违约金及款项的结算签订了“信旺·华府骏苑交房结算明细表”,双方确认原告实际已付房款481572元,复测面积22.64㎡(合同面积22.23㎡),被告大唐公司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1210元,原告应补房屋面积差价款8882元及办证费30542元。冲抵应付违约金后,大唐公司尚欠逾期交房违约金51786元。同日,大唐公司向原告出具交房结算欠款专用凭单,确认欠原告51786元,并承诺于2014年8月7日起三个月后付款。至今,大唐公司未为原告代办案涉房屋产权证,也未支付结算明细表项下剩余欠款,原告遂将大唐公司诉至法院。

蜀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理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故判决被告大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51786元。

【入选理由】当前,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屋出售后再抵押、抵押后再出售、逾期交房、逾期办理房产证、逾期支付经营管理费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由此引发的各种法律问题相互交织,异常复杂,如何处理好此类案件,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成为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大课题。2015年6月以来,合肥信旺﹒华府骏苑小区业主与开发商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之间因房产证办理、经营管理费支付引发的诉讼纠纷不断增多,目前仅蜀山区法院就受理了2000余件涉大唐置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及委托合同纠纷案,该批案件系近年来合肥市房地产市场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肥法院开拓思路,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依法妥善审理,支持了部分符合条件的业主的诉求,极大维护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协助相关政府部门加大对业主关切的疑难问题的处理,有效化解各方矛盾,为全省类案作出了积极有益的探索。

八、龚某某诉巢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

*关键词:区划调整 补偿 法定职责

【案情简介】2010年11月,原地级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巢湖市总体规划规则要求实施“商业干校周边地块旧城改造工程”,对原告龚某某的房屋进行拆迁,龚某某根据房屋拆迁公告停止营业,进行整体搬迁,随后有关部门经丈量认证后得出评估结论。因产权人对评估结论不认同,迟迟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此期间恰遇行政区划调整,房屋拆迁事宜因此搁置下来。2014年4月,有关部门给出正式书面答复,涉案房屋暂不拆迁。龚某某遂将巢湖市人民政府诉至法院,要求给予拆迁安置补偿。合肥中院经多方努力,促成原告龚某某与被告巢湖市人民政府就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达成调解协议。

【入选理由】随着大湖名城的快速发展,合肥城镇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因征收拆迁引发的行政纠纷案件趋于增多。人民法院办理征收拆迁行政案件,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合法利益保障,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的提高。本案属于因行政区域调整所造成的历史遗留性问题,考虑引发本案诉讼纠纷,不仅有原告迟迟不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还有政府在是否继续拆迁问题上的怠于行政等多方面原因,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经过长达四个月的不懈努力,认准事情的症结点,正确运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调解制度,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取得了良好效果。本案的意义在于提示行政机关对法定职责应及时履行。

九、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INMOBILIARIA PALACIO ORIENTAL S.A(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BANCO DE COSTA RICA、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保函欺诈纠纷案

*关键词:国外合作 创新 法律维权

【案情简介】原告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经集团)是安徽省内的一家大型企业,承担我国在中美洲、中东等地大量的援外项目建设。2010年1月16日,被告INMOBILIARIA PALACIO ORIENTAL S.A(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置业)与作为承包方的外经集团、作为施工方的外经中美洲公司在哥斯达黎加圣何塞城签订一商住楼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外经集团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安徽分行)提出申请,并以哥斯达黎加银行作为转开行,向作为受益人的东方置业开立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2008000美元。后双方因工程款发生争议,被告东方置业向哥斯达黎加银行提出保函索赔申请。外经集团遂立即向合肥中院提起诉讼,同时向法院提出保函止付申请。

本案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合肥中院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公正原则等对受益人的付款请求进行公正合理的审查,并参考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惯例的有关规定,对保函欺诈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最终认定被告的索赔行为构成欺诈,判决建行安徽分行终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宣判后,被告东方置业与第三人哥斯达黎加银行提起上诉,安徽省高院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随着我国在中东、北非、中美等地区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增多,见索即付保函被大量使用。在国际工程承包实践中,见索即付保函是把“双刃剑”,集独特的担保功能和巨大风险于一身,既能为当事人快速实现权益提供保障,又潜藏着诸多风险。在一定的条件下赋予申请人通过诉讼请求对欺诈保函进行止付的权利是国际通行的惯例。本案中原告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被告身处国外,法院在送达上遇到棘手难题,承办法官两赴外交部协调,辗转送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肥中院大胆创新,参考适用了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和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对见索即付保函确立的适用要点,并结合当事人在哥斯达黎加当地的仲裁结果进行综合判断,最终认定保函欺诈构成,及时维护了国内当事人在境外的合法权益。这个案例也提醒中国企业在境外受到权利侵犯时,要敢于撑起法律“保护伞”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十、合肥首例“禁摩令”案

*关键词:首例 禁摩令 法治建设

【案情简介】2014年6月18日,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发布《关于对摩托车实施区域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决定对摩托车实施区域限制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并将通告内容刊登在报纸上,同时在市区多个路口设置了公告牌。2015年3月16日10时15分,李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驶入禁止通行区域至合肥市寿春路与阜阳路交口,被庐阳交警大队民警制止,民警当场决定予以罚款100元,记3分。李某某不服,向合肥市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合肥市交警支队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庐阳交警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地方性法规规定,为防治大气污染需要,合肥市公安局可依法会同合肥市环境保护局确定限制通行的车辆和区域,其对摩托车实施区域限制通行的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交通管制措施亦已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在市区道路悬挂公告牌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市民应依规通行。故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某不服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诉,后撤回起诉。

【入选理由】摩托车区域限制通行,能够有效控制和减少在用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量,对优化城市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地铁、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服务设施的不断完善,全国不少城市都制定出台“禁摩”相关规定,由此引发的争议和质疑声不断。本案自诉讼以来引发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广泛关注,被称为合肥首例“禁摩令”案。本案中,李某某在限行通告发布后,仍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驶入禁止通行区域,随着交警部门加大对该类行为的处罚力度,此类诉讼案件呈现出增长趋势,并上升至法律层面。从法治建设的角度来考量,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个方面是不可或缺的环节。该案的处理结果,一定程度上是对“禁摩令”的法律依据、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程序、公民的法律意识的一次普法教育,同时也充分彰显出人民法院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和担当。(正言 潘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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