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佩戴耳麦摄像头出庭”背后垂帘的智囊团,我可以质疑你吗?
浏览量:时间:2016-01-08
背后垂帘的智囊团
实现的是哪一方的公平正义?
近日一则“检察官佩戴耳麦摄像头出庭”的新闻在朋友圈疯传,文中介绍了永康检察院两名公诉人借助某穿戴式的无线终端设备,依靠专网专线的数据传输和4G网络将庭审现场的声像实时传输到了检察院的信息指挥中心,以便法庭外的“智囊团”能够实时进行“后方”支援。
文中提到借助该“单兵作战系统”,检察官既可以从容面对庭审中的“变数”,又可以实时在“后方”补充示证,并要将该“互联网+”的科技强检项目推广至侦查、抓捕等环节。一时间舆论哗然。永康检察院副检察长在新闻中表示:“我们要使司法化和信息化在深入融合中提升公平度、体现公正性、明确规范化。”。对此,笔者有诸多质疑。
其一、公平度能否提升、公正性能否体现?
水至平而邪者取法,镜至明而丑者无怒。“以审判为中心”的应有之意自去年来已成司法界各方熟语,法院居中持天平以求双方公平。但长期以来的刑事案件中,控方检察机关因代表国家行使公权而处于强势地位,如此思维定势及惯性,似乎决定了一些检察机关仍以“凡我必胜”而必须要在庭审中获胜;为了保证这种胜利,更绞尽脑汁而利用各种手段。加及,前几年兴起的“创新”口号也促使一些司法机关并不顾及在历史及现实实践中司法更多是保守的客观,而不断采用一些希冀异军突起、夺人眼球的方式——笔者不否认其中一些方式是真切促进公正、有利民众,但坦率而言,很多仅是劳民伤财的“客里空”。
笔者也很欣赏及不反对随着科技的发展采取相应的先进科技方式来促进效率及科学管理,但现永康使用该套设备称主要是为了防止庭审中的突发情况,而此是彰显实际是担心公诉人员的前期工作不足,更是对出庭公诉人员的某种“不信任”。在前几年笔者为新晋实习律师培训时,曾有年轻律师提问开庭时心有畏惧,笔者回答:“无知则有畏”,如果庭前充分准备,对案情及证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先前类似案例均了然于胸,即使有突发事件,而万变不离其宗,也完全可以类太极之下盘沉稳而双手等运筹帷幄。
特别是,既然控方已经“团队作战”,公诉席上的检察官背后是正在远程监控的检察院“智囊团”,那么辩方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人只能委托一至两名律师参与庭审,是否公平?亦或可以变通一下,检察机关进行科技强检的同时,也允许辩方律师实施科技强辩、让辩方律师也有庭外“智囊团”能够帮助应对庭审中的突发情况呢?如此才能体现及实现控辩平衡。否则“提升公平度、体现公正性”就仅仅是提升了检察院自己的公平度、体现了检察院自己的公正性,也事实上在制造控辩失衡。再进之,如果法院一味庇护检察院如此行事,另一方面却如很多地方在开庭时是要求辩护律师不得录音录像、不得云传庭审实况录音,甚至不得使用自己常用电脑而必须使用法院提供的电脑等,那就更是检法一家、检法一体,是继续延续此前联手对付律师的手法而奢谈公平公正了。
其二、检察官办案独立性如何保证?
笔者在检察院工作期间,审查起诉要经过三级审批:承办的检察官先报给科室领导审核,科室领导再报分管检察长做最后决定。此流程已经由一整套办案软件系统设定好,不遵从程序则无法进入下一步办案流程。其有利处是集体智慧等,但弊端则是既程序繁琐、效率较低,又职责不清、助长依赖之风,因此增加案件承办检察官独立性是改革发展趋势。
虽然我国现在没有《追捕》中的杜丘、克林顿艳案中的斯塔尔等独立检察官,但十八大四中全会的依法治国决定中有“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执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防止说情等干扰的若干规定》中也要求检察人员对七种可能干扰执法办案、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要及时报告,其中第六条中有“以其他方式向办案人员施加压力,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因此,虽然目前仅明确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未规定检察人员独立行使有关检察权,且我国也规定了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有领导权,但从法理、一定实践(如公诉人员在庭审中的某些意见不可能字字句句均得到上级的书面指示;况公诉人员完全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及既定原则等,“将在外君命则有所不受”地相对自由展开表述)及如上改革走向等,公诉人员之公诉力存在相对的独立性。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由试点到全国如火如荼的铺展,就检察院而言,深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明确检察官的独立地位是新一轮检察改革乃至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如: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试行主任检察官制度,将主任检察官作为行使检察权的独立主体,直接受检察长领导、对检察长负责,具有办案权和一定的案件决定权,承担办理案件和审批案件的法律责任。
而永康检察院的现在这套做法由于未见有关具体的操作流程,笔者不能更多判断评析,但此方式如何保证承办案件检察官的独立性、是否反而是对检察官独立检察的倒退,此值得研究。如果在实施中,当庭审中公诉人作出的公诉意见后,后方“智囊团”提起异议,并要求公诉人变更公诉意见,而公诉人并不同意“智囊团”的意见但只能执行如此并非出于本人意愿之领导意见时,最终责任又如何承担呢?又怎么能够防止“智囊团”的意见实际是某个别领导的个人意见甚至是可能的名为指导、实为“说情”的意见呢?如果检察院指派出庭的公诉人并不能完全独立地办案、在庭上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那么这套做法毫无疑问地就是与当前我们司法改革的精神相悖的。
其三、规范化如何明确?
现行法院在改革不审案而决定案件的审判委员会制度,赋予当事人对有关审判委员会委员的申请回避权。同依此理,对于“背后垂帘”的检察院“智囊团”是否也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回避制度?法定回避人员如果参与“智囊团”进行庭审指挥,是否违规、又如何审查?是否应该将参与庭审指挥的人员名单提交法院并告知当事人、给予被告人等申请回避的权利?诸如此类的程序规范化问题都值得我们探讨,否则,检察院应用这套设备所拟表现的规范化仅仅是自己的内部工作规范化,并非法治应有之公开透明。
在永康检察院此新闻之同时,亦有某法院微信开庭的新闻。对此,笔者不想评价此是否符合诉讼法的规则,只想表示:微信用于诉讼早已并非新闻,去年笔者代理某涉及群体事件的案件中,主审法官即将其与我们原被告两造的代理律师组成一微信群,各方及时告知有关事务进展并促进调解,为最终案件的妥善处理做出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只是由于涉及当事人的声名等权益,我们各方均未宣扬。而如此等等,只是反映出科技及创新等并非目的、更非博上级欢喜而上位之演戏工具,而是需要实实在在地用于促进司法公正、促进案结事了。
改革与创新、国家的法治建设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参与,健全完善的法治社会需要几代人的共同努力。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不仅要考虑方便自己依法合理有效的行使检察权,更要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健全国家法治建设的角度出发,不惟表面文章功夫,脚踏实地行事,惟此,才能跬步千里。
作者:范凯洲——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 郑夏——原浙江海宁检察院
来源:沧浪之水范凯洲律师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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