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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租宝投资者维权指南:如果704亿有你一份,那么你应该进来看看

浏览量:时间:2015-12-20

零壹财经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8日,e租宝待还余额为704.9亿元。

1、E租宝事件发生后,投资人应该怎么办?

答:首先要主动跟办案机关取得联系,申报自己投资数额,并携带相关投资协议和汇款证明。

2、报案之后,投资款多长时间能够返还?能全额返还吗?

答:返还时间要看案件的侦查时间,审查起诉时间,和法院的审理时间,最终由法院对此款进行定性,并确定如何返还,及返还数额等,预估计没有2-3年事件无法处理完毕。

3、我将钱借给亲属,由亲属投入e租宝,应该怎么办?

答:此款要看你和亲属之间是否有代为投资的协议,如果有这个协议,e租宝和你亲属之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你本人承担,如果你和亲属之间没有代为投资的书面及口头协议,你和亲属之间仅是一般借贷关系,通过诉讼你亲属可以要回欠款。

4、网络上以及朋友圈有人建议不要报案,说被公安定性为传销,此投资款可能被国家没收?

答:e租宝事件不是由几个投资人是否报案就能改变其涉嫌犯罪的性质的,如果已经定性是涉嫌犯罪,那么e租宝取得的款项都属于犯罪所得,应该返还受害者,因此,一旦自己涉及此事,应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尽快挽回自己的损失。

5、因投资e租宝,我每月都能按时受益,国家为什么要干涉正常的民间投资行为?

答:对于e租宝内部运营过程是否合法,你本人并不了解,现在的受益,不代表你未来继续受益,或避免他人继续投入,如果运营不合法,国家不用强制力给予制止,影响的不仅是国家金融的稳定,势必要给更多的投资人带来更大的损失。

6、我们公司为e租宝的关联公司进行办公室装修,但因被侦查,将其关联公司账户查封,影响了工程款的给付,并涉及上百农民工的利益,该怎么办?

答:在法律上你们属于善意的第三人,其合法利益必须受到
法律的保护,不能因其公司账户冻结而影响工程款的给付,应尽快将你们的合法权益受损向办案机关反应,从冻结的账户或其他途径付清此款,况且,关联公司账户的钱未必都是犯罪所得,不能因此而给其他善意的人带来损失,况且涉及那么多农民工的利益。

7、e租宝为什么做这么大了国家才介入进去,而在开始时没有介入制止?

答:在开始时国家没有发现其违法运营的地方,投资人一开始的投资也能及时兑付,而在做到一定程度后,逐渐有违法运营或有投资款没有按约定兑付,导致投资者向公安机关举报,才被揭发,国家才用强制力介入。

8、集资参与人已经拿到的利息、分红等回报还追缴吗?

答: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因此,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应当依法追缴。但是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收取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即使集资参与人是通过民事程序生效判决获得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公安机关也有权追缴集资人用集资款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这就如同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集资人用集资款归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和回报,公安机关依法虽不能将集资参与人已获得的本金(按合同无效处理,各自返还财产)追缴纳入涉案财物,但有权对集资人用集资款已支付集资参与人的利息、分红等回报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9、有正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各种手续正规合法,却进行非法集资,为什么行政部门会审批?

答:以合法的名义登记注册,并符合审批条件,行政部门按照规章制度是必须给予发放相关证件。虽然企业具备了登记注册条件,拥有营业执照,但并不代表其今后的所有行为都是合法的。有些企业利用了老百姓对企业营业执照的模糊认识,来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就是所为的“挂羊头卖狗肉”。他们看中的是你的本金,你看中的是他们给的高利诱惑,三思而行!!

10:我朋友找我借款说是买车用,但实际是投资用了,现在钱要不回来了,也无法还我钱,这样的情况怎么样能规避?

答:借款的时候,你可以让你朋友找第三人提供担保,这样即便是你朋友因为投资损失或者投资的项目被定义非法集资,那么即便是你朋友无法偿还,因为有担保方,你也可以起诉担保方要求承担担保责任,偿还欠款。2015年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中,借款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就是说你这个投资款借给甲了,借款的时候乙提供担保了,如果因甲涉嫌非法集资,那么你可以起诉乙担保责任归还本金、利息等。

11、我想问一下,我在朋友圈借款算非法集资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罗国良副庭长称,“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集资的必要条件。有的人员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种情形之下,由于集资对象具有特定性,限定于亲友圈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等有限范围之内,不是“社会公众”,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这种“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

源自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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