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制定司法救助法
浏览量:时间:2015-12-09
专家建议制定司法救助法
2014年1月“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提出对受到犯罪侵害导致死亡、重伤、严重残疾、急需医疗救治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等,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
据了解,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建立了规范、可操作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机制。建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有何意义?
近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就此采访法学专家。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常务副院长王新清教授认为,建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是保障人权的需要。他说,在一些刑事案件、民事侵权案件中,因为案件无法侦破,或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能力不足,致使被侵害人人身遭受到的伤害、财产遭到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造成被侵害人本人及其近亲属生活困难,这种当事人的困难得不到救助,有违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容易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而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设立,不仅能解决他们生活遇到的困难,还可以在精神上得到抚慰,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王新清还认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体现了保障刑事追诉客观公正的价值。他解释道,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确有一些案件由于发案时间长、证据显现不足等原因,使得案件难以侦破,或者难以达到起诉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往往会给侦破机关、公诉机关施加压力,有的甚至非法纠缠追诉机关。在没有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况下,刑事追诉机关或为了摆脱纠缠,或因为同情被害人的处境,人为降低追诉标准,把一些达不到侦查终结、起诉标准的案件,草草结案,草率起诉,当法院发现不够定罪证据标准时,侦查、起诉机关往往联合起来给法院施加压力,有些冤错案件就这样形成了。
王新清说,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设立后,当案件不能侦破,被害人得不到赔偿时,通过支付救助金,设立急救“绿色通道”,给予心理治疗和其他方式的救助,这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处境,缓解其对刑事追诉机关施加的压力,保障侦查机关、起诉机关不受干扰地办案,实现追诉的客观公正。
据了解,早在2004年我国即在司法实践中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等八部委还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阐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说,由于探索时间较短,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各地发展不平衡,救助对象不明确,救助资金难以保障,救助工作权责模糊等诸多问题。
他认为,《意见》的出台,实现了被害人救助与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专项救助的合并,形成了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促使我国司法救助逐步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为司法救助制度未来的立法和相关制度的改革完善积累经验。
王新清则提出,《意见》虽然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仍属于“框架性”的规定,一些具体内容尚付阙如。他建议在制度运行若干年后,及时总结经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司法救助法》。
作者: 邢丙银 来源: 一号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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