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合肥警方经过缜密侦查,成功侦破“7.15”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缴获各类发票1000多份,税控开票机7台,身份证件100多张,涉案价值达10多亿元,3名犯罪嫌疑人悉数落网。
5月13日,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在清理欠税和例行征期发出催报提醒时发现,合肥市震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异常申报现象。该局立即采取措施,联系该公司的法人和财务会计,并冻结相关企业的账户。后经核实,其法定代表人、财务会计均处于失联状态。
这一反常现象引起了税务人员的高度警觉,他们立即向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通报线索。税务稽查部门通过系统比对,初步判定,这是一起重大的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无独有偶,6月17日,税收管理员在向合肥达顺金属材料公司催报时,发现该公司进销项发票信息有异常。税务部门的稽查人员经过深入细查发现,这两家公司的手法如出一辙,都是全权委托中介财务公司注册公司,公司注册成功,办理好相关证照后一个月内,多次利用检验旧发票申领新发票之机,造成该公司用票量激增的假象,次月再领取成倍票量并且全部顶额开具。稽查人员通过对该公司的进、销项数据上分析,发现两者差异较大。蹊跷的是,所有发票的取得方、受票方均为外省市企业。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决定将两起案件并案查处,同时向合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
接到报案后,合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即成立以该支队三大队为主,税务机关的稽查人员协同的联合专案组,全面展开联合调查,警方调查发现,两家公司的股东、法人代表等所有身份信息及公司注册时的地址等全部是冒用他人的,所有法人、股东的联系方式早已停用。更为蹊跷的是,与这两家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另外十多家公司,性质与其基本一致,也属于“冒牌货”。专案民警透过一条条零碎的信息发现,这些公司都与一名叫徐某某的中年女子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专案组立即围绕徐某某展开工作,徐某某,今年41岁,曾于2010年成立了一家名为“金点子”的财务咨询公司。
6月下旬,专案组获取一条消息,“金点子”财务咨询公司又再次申请从国税部门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600份。
为避免打草惊蛇,警方和国税部门紧密协作,不露声色,一层层揭开该公司的真实面纱。专案组在侦查中了解到,“金点子”的财务咨询公司成立之初,对外主要承担代帐业务,两年多时间,公司效益一直处于亏损状况。2013年,该公司另谋新径,做起了电话卡代办业务,可一年下来,仍不见起色,不但没有扭转公司的财务亏损现状,而是一滑再滑。2014年5月份,该公司做起了为他人代办公司业务,专门负责公司的注册、登记、领购发票等。在梳理“金点子”的财务咨询公司所注册、登记的公司,专案组发现,它所代办的公司大多存在经营地址重复、法人代表身份信息冒用、开票数据异常等情况。
专案组还发现,徐某某所经营的财务咨询公司人员流动相当频繁,每三个月就会对所有会计人员进行一轮更换。公司已工作过的或现公司员工无人知道该公司的具体业务,据他们反映,公司的所有对外经营业务都是由徐某某一人掌控,他们在公司里只是负责一些简单的财务报表填报等,徐某某的疑点进一步上升。
7月15日,在天津警方的协助下,专案民警历经15天的不间断工作,摸清了常与徐某某联系的“佟老大”、“佟老二”的真实身份(二人是兄弟俩,老大今年43岁,老二今年37岁,是土生土长的天津人)、行踪及住所。近期,佟氏兄弟俩正在天津,7月15日晚10时许,专案组指挥部一声令下,合肥、天津两地抓捕组迅速展开抓捕行动,徐某某及佟某某兄弟俩被民警一一擒获。民警还在三人的住所现场查获大量税控机、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账册等。
经讯问,徐某某等三人对他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供认不讳。据三人供述,2014年5月份,他们利用税务、工商部门的相关便民措施,伺机注册空壳公司。他们往往在一个办公地址内,会注册五、六家公司。公司注册成立后,佟某某兄弟二人会将税控机等材料带回天津,在天津大肆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非法牟利。为了掩盖他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家公司注册之后,往往“生存”六、七个月的时间,在完成一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便将该公司弃之不用,再由徐某某继续注册新的公司,再次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短短的一年多时间,佟某某兄弟二人在徐某某的帮助下,先后注册了十二家空壳公司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额达10多亿元。他们还交代说,在被抓前,他们原定还将注册十几家公司,欲申领更大面额版的专用发票,准备“故技重施”,继续从事虚开发票的不法活动。
目前,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批准逮捕。
来源:合肥警方微信公号
“营改增”以后,通常开发票只能开增值税发票,区别只在于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个一定要注意,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不能乱开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增值税是我国1994年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税种,它对于减少税收环节,合理征税,促进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审判实践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存在诸多问题。 通常来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整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总数上,这种主体实施此种犯罪所占比例较少,但仍时有发生。 第二类是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此种主体实施本罪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为了销售货物,为他人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或者为了多抵扣税款,在购进货物时请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种是用本单位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收取“开票费”为条件,到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暴利。 第三类是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有的通过非法手段,如盗窃、骗取、抢劫、抢夺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则通过拾取、他人赠与、他人转让等方式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虚开,借以牟利。他们虚开使用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自己虚开以骗税、偷税等;有的是为他人虚开以牟取“开票费”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销售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货物销售但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管是否造成税款被骗取或被非法抵扣的后果,原则上都构成犯罪。虚开增值税亏用发票需达到法定情节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应依本法第13条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午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1、开具“大头小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手段是在开票方存根联、记帐联上填写较小数额,在收票方发票联、抵扣联上填写较大数额,利用二者之差,少记销项税额。开票方在纳税时出示记帐联,数额较小,因而应纳税额也较少;收票方在抵扣税款时,出示抵扣联,数额较大,因而抵扣的税额也较多。这样开票方和收票方都侵蚀国家税款。 2、“拆本使用,单联填开”发票。开票方把整本发票拆开使用,在自己使用时,存根联和记帐联按照商品的实际交易额填写,开给对方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写较大数额,从而使收票方达到多抵扣税款,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满足了收票方的犯罪需要,促进了自己的销售。
3、“撕联填开”发票,即“鸳鸯票”。蓄意抬高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和进项税额。
4、“对开”,即开票方与受票方互相为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互为开票方和受票方。
5、“环开”,即几家单位或个人串开,形同环状。值得注意的是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无论是在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还是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定罪标准,都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1、犯罪的复杂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四种形式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这四种情形常常交织在一起,致使案情错综复杂。有些案件还牵扯到多个省、市的数十个单位。 2、犯罪的隐蔽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卖双方一般不直接联系,多数是通过中间人介绍接头后,协商成交。再加上交易双方在帐务上作了“技术”性处理,具有一定的智能性,日常的稽查不易察觉。因此此类案件的发案多是检举、控告、自首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涉案单位及个人不发案则已,一但发案易发大案、要案。 根据情节、涉案金额的不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将按照下面的标准进行处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6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万元以上的;
延伸阅读:(点击链接即可)
(责任编辑:张世金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