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仲勋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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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仲勋的判决
1941年,当时还是陕甘宁边区时期,习仲勋同志兼任陕西省新正县县长。他以裁判员的身份签发了一份判决书。其判决主文如下:
姚宪章和姚宗弟土地树木问题,兹得两方同意,解决办法如下:
一、姚宪章说姚宗弟祖墓曾埋他地内,因年代久远,毫无根据,即作罢论。
二、姚宪章所砍姚宗弟地边之树,树头树本全归姚宗弟,姚宪章不再赔偿其损失。
今后,两家地边之树,长在谁家地内,即归谁家。
中华民国三十年五月二十日
新正县法院(印)
兼裁判员:习仲勋
看着这份判决书,一股质朴的气息迎面而来。朴实的语言,有事说事的态度,与今天的判决书迥然不同。主文的第一项绝不会出现在今天的判决书中,什么是“即作罢论”呢?执行庭一定会说执行事项不明的。“长谁地里,即归谁家”就是普通的大白话,也非法言法语。
质朴自然是陕甘宁边区判决书的一大特点。其实,这也是我国判决书的一贯风格,只不过在近代法制西化的过程中有意无意地丢掉了。古代的司法一向讲究融通情理,所以判决书贴近生活,贴近百姓,质朴自然。那样的判决书给人的感觉是一个有血有肉、活生生的人写出来的;反之,今天的判决书仿佛是一部机器制造出来的,力求整齐划一,给人一种繁复机械的感觉。
我是比较喜欢陕甘宁判决书这种风格的。但陕甘宁边区的判决书在中华民国时期就像一块孤岛,虽残存着古老的遗风,但与主流的风格并不相同。为什么呢?说来话长。
中华民国实际分成两个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党政府时期。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之后,一直由北洋军阀来掌权,首都设在北京;直到1928年左右,国民党通过北伐战争,推翻北洋政府上台执政,迁都南京。所以,虽然都是中华民国,但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党政府时期,各方面的差异还是很大的。讲求情理的司法一直贯穿于我国封建社会始终,北洋政府的大多数人脱胎于旧王朝,所以这个传统也被北洋政府所继承。但到了国民党当政的时期,情况就发生了变化。国民党“党化司法”,对旧的司法传统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从判决书这个角度来说,开始讲求一种整齐划一,不再讲情理作为司法的核心要素。其根本思路在于向西方现代司法靠拢(其实是一种误解),追求一种机械化的司法。
国民党的司法改革改变了中国判决书的风格,但并不彻底。因为国民党是一个较为弱势的政府,在一些发达地区它的政令尚能推行,比如上海;但在边远一些的地区就比较难了。这些地区的文书依然故我,延续着古老的自然质朴的风格。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陕甘宁边区。不仅是地势边远,更由于政治原因。陕甘宁边区处在共产党领导下,国民党的政令在这里自然是能不执行就不执行。笔者见过一份陕甘宁边区的判决书原稿,承办法官本来将国民政府的法律作为法律依据加以引用,但都被审批案件的人勾掉了。说明当时的领导政治意识还是很强的。政治因素,使得国民党的司法改革无法在这里推行。判决书自然质朴的风格得以保留。看一看那两个时期的判决书,就能轻易发现这个区别。
繁复机械的风格被国民党带到了台湾。今天台湾地区的判决书已经全面改变了,再无质朴的气息。陕甘宁边区的风格却被保留到了解放后的大陆地区,直到上个世纪改革开放初期。说起来有趣,这种风格得以保留的原因是法治不被重视,无人顾及司法,所以也就无人想要变革。但改革开放之后,法治成为国家的根本方针,司法各方面的改革也就快马加鞭了。大陆的判决书也就逐渐走向了繁复、机械的道路,完全失去了当初陕甘宁边区的质朴气息。
再看一篇最高院副院长王怀安在1942年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写的判决书。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候丁X,男,现年二十七岁,庆阳曹家嘴,农。
代理上诉人:候贤儒,男,现年六十二岁,同。
被上诉人:候张氏,女,现年廿五岁,同。
张明,男,现年三十岁,庆阳市西川暂家寨子,农。
事实
缘张明之妹候张氏于民国廿二年,经媒说与候贤儒之次子候丁X结婚,婚后候张氏始知候丁X为神智不清之傻子,且有羊羔疯,初冀请医诊疗,病可痊愈.时经九年,医诊无效,候张氏以候丁X有不治之神经错乱病,不堪同居,要求离异,诉于庆阳地方法院。经判决候张氏与候丁X离婚。候丁X不服,由其父候贤儒代理上诉,主张候丁X年轻力壮,并无不治症果,今后无子,亦可以候丁X之侄为嗣,并诉张明从中唆使候张氏诉请离婚,图另嫁贪财,要求废弃原判,经本院传讯两造,候丁X确为不识五以上之数(在庭上数六个凳子为八件),不晓自己之年龄(二十一岁说十岁),不知农时(说正月可种谷粟子),更不知男女之乐(同床各睡,不省房事),神经错乱,而且有羊羔疯不治之恶疾,候张氏以其空有夫妇之名,不能享天伦之乐,坚主离婚,自属人情之常,候贤儒谓由于张明唆使,另嫁图财一节,殊属无据,案经讯明,记录在卷。
理由
查候丁X神经错乱,不识五以上之数,不知自己之年龄,更不知男女之乐及夫妻之情,且患有羊羔疯病,既已当据讯明,上诉人谓候丁X年青力壮,并无不治之病,显属遁词,而欲以候丁X之侄与候张氏为嗣子,亦何能弥补候张氏终身幸福之缺陷,候张氏结婚以来苦恼九年,候丁X病愈无望,自念青春瞬逝,前途悲观,要求离婚,实出诸不得已之衷心,更何得指为张明之唆使图财,原判依边区婚姻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候张氏与候丁X离婚,于法于情均无不合,本件上诉为无理,故判决如主文。
中华民国三十一年九月廿八日
民事法庭
庭长:任扶中
推事:王怀安
书记员:李仲民
这件稍微有些复杂的离婚案,王怀安副院长处理得非常合情合理,写的也是入情入理。谁都说现在的判决书不说理,法官真应该好好学学王副院长的这篇判决书是怎么写的。以我之见,先别学怎么说理,先学学怎么把话说好。平常事就说平常话,也没什么不好。先学说话,再学说理。
其中辨别候丁X是否为傻子的情节颇显出质朴的风格。首先判决书中直称“傻子”,也算是质朴之极了。但质朴也不是流俗。“亦何能弥补候张氏终身幸福之缺陷,候张氏结婚以来苦恼九年,候丁X病愈无望,自念青春瞬逝,前途悲观,要求离婚,实出诸不得已之衷心……”情真意切,言辞雅致又通俗易懂。判词在俗雅之间自然转换。
质朴的语言自然有质朴的作风。在这个案子中,法官的辨别候丁X的智力水平的方式也很简洁有效:让他在法庭上当场数数(数六个凳子为八个),说一说自己的年龄。这些都说不上来,定是傻子无疑。我们可以想一想,这个案子要是放到今天会怎样辨别?肯定是启动一个鉴定程序,让专家来鉴定,再出一个鉴定报告。然后法官才敢说他是傻子。虽然在法庭上凭常理就可以判断,但今天还是要走一个专门的鉴定程序。这就是繁复机械的作风。很多人说这就是法治的进步。是吗?我并不这样认为。
说起来质朴自然,我想到一个例子。真正的大学问家,讲话都很通俗易懂;恰恰是那些学问并不精深之辈,聱牙噪杂,引经据典,往往将简单的问题说的无比复杂,最终还是说不清楚。繁复机械的判决书恰恰是我们对西方法治并不了解的情况下采取的应对措施。最终将法治搞得越来越脱离生活、脱离实际。而一个成熟的司法,它的判决书风格必定是质朴无疑。看一看美国的判决书,虽然不乏高深的理论分析,但遇到平常话就是平常说,绝不强求法言法语。改善我们的判决书说理,先从我们的说话改起吧。
作者:周恺 来源:法律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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