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动态

南京虐童案辩护策略引发的“血案”

浏览量:时间:2015-10-11

备受关注的南京虐童案因其涉及的伦理问题在走上法庭之前就备受社会舆论的瞩目,2015年9月30日,李征琴故意伤害案,被称“南京虐童案”一审宣判,作为孩子养母的被告人李征琴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10月1日,李征琴的辩护律师在电话中告诉媒体,其委托人李征琴表示坚决上诉,并称上诉不为申冤,只为真相。

 

10月2日,辩护律师在其凤凰自媒体上晒出《南京“虐童”案律师辩护词》,辩护词在指出公检法机关的一些程序违法后,从“事实之辩”、“法律之辩”、“道德之辩”三个层面作无罪辩护,并“提醒江苏省司法内的良知不要偏离法治,重庆教训,殷鉴不远。南京的法治,需要保卫”,“希望江苏无冤!”。

 

这些激烈的言辞引起法律圈的热议,引发了一场律界乃至法学界的大论战,堪称因南京虐童案引发的舆论“血案”。

 

此次论战围绕辩护策略、职业伦理、规范分析三大论题展开,进行了多个回合,本案辩护律师、检察官、律师、学者、围观群众五军混战,醉翁之意不在酒,你方唱罢我登场。小编详细整理了各方信息,这就带您鸟瞰此次论战全貌。

 

事件导火索—黄海:“情商低”的辩护律师和“明显失当”的辩护策略害了李征琴

 

9月30日,博主“法治信徒-黄海”发表博文《李征琴,你被辩护策略所害》,炮轰其辩护团队的不当行为直接导致该案“雪崩式的溃败”,并详列辩护团队五大失当之处:庭前舆论应对和准备不当;庭前准备不足;为辩护而辩护的死磕策略;放弃量刑辩护;混淆伪证和证据瑕疵等。文章最后感慨李征琴花了大价钱却所托非人,“真不知大陆的所谓刑辩律师能何以自处”!辩护团队顷刻间成为众矢之的。

 

“我们更应该明白,所谓辩护其实就是说服法官,使法官采信己方观点的过程,因而,绝对不可以错误地把法官也作为“敌人”采取敌对的态度,否则就是自己把应当说服从而化为己用的人拒之千里或者得罪个干净,从而激起法官的“对抗”。法官也是人,当然辩护工作必须得适用“情商”。有句话是这么说的:先学会做人,才能当好律师。有时看那些死磕派律师,他们法律常识薄弱、法律素养低下、情商又不足(严重不会做人处世),就靠跟公检法哇啦哇啦嘴皮子对抗,也能引得粉丝山呼万岁,我真倍感司法行政部门没有认认真真做好普法的工作,使法治缺乏群众基础,使真正的法治为“假冒伪劣”所驱逐出了市场。”

 

点此阅读《李征琴,你被辩护策略所害

 

主战场:CU VS 王永杰——谁的法律知识不过关?谁的法治思维大倒退?

 

博主黄海的文章发表之后,10月3日,著名法律微信公众号“CU检说法”发表文章《南京虐童案辩护词,舆论发难意图挟持司法?》,与辩护词针锋相对逐条批驳,斥其“炒作”、“忽悠”,认为“这份辩护词里有一半以上的内容都不是在辩护,而是在进行各种无端的指控,而且是那种不讲法律,不讲事实的指控”。

 

“虽然我没有看过案件的卷宗,也没有参加过庭审,但仅从这位律师在网上晒出来的辩护词,以及相关的电视新闻报道,其实就足以发现明明就是他自己不努力,还非要把脏水泼向法院检察院,真的是够够的了。既然你喜欢把未决案件放在网络上进行炒作,那我就牺牲一点个人的休息时间,利用网络上已知的案件信息和相关的法律知识来简单的捋一捋,免得社会大众被你忽悠,反而伤了我们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点此阅读《南京虐童案辩护词,舆论发难意图挟持司法?》

 

沉寂数日之后,该案辩护人王永杰于10月7日终于忍不住发声,矛头直指官方背景的CU检,发表《法治思维的大倒退——兼驳南京醋检》一文,从九个方面论证辩护词的合理性,并称“其(CU检)文内容充满了无知、粗鲁、蛮横。糊弄外行,也误导大家”,“本案的证据与法律清楚地表明被告人有错无罪,律师只能做无罪辩护。醋检的做派,是法治思维的大倒退。

 

“透过三天的艰难庭审,李征琴明明无罪,被判有罪,再次表明法治建设的步履蹒跚。在当前法官和法院不独立的语境下,在案件未审先定常态模式下,有人认为律师在法庭上要说服法官,是掩耳盗铃、一厢情愿。律师不仅仅要说服法官,还要说服决策者。透过南京醋检的近乎荒诞的言论,一叶知秋。南京醋检的言论证明:南京司法是貌似强大的蛮横,实则脆弱到不堪一击。公检法本来应该是魏、蜀、吴三家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关系,在个别地方变异成了刘、关、张只有互相配合、互相保护的危险关系,这是危险的游戏。”

 

点此阅读《法治思维的大倒退——兼驳南京醋检

 

第二战场:案件之外——司法制度躺枪?辩护词怎么写?

 

CU检文章发布当天,微信公众号“辩护人”即发表署名“仲若辛”的文章《从南京虐童案舆论谈司法任性》,直指CU文“文革语风,戏谑口吻”,并将炮口对准“这个打死也不认错的司法机制”,可见其醉翁之意不在酒。

 

“上级检察官冒充下级检察官出庭,《刑事诉讼法》确实没有规定为应当回避情形。但按照此文的逻辑,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员来冒充浦口检察院出庭了?!如此,检察系统的上下级领导监督制约岂不形同虚设?如果李征琴上诉,南京市检察院也要让江苏省检察院来冒充出庭吗?如果江苏省检察院不跟你们穿一条裤子,不让江苏省检察院来冒充南京市检察院,那么二审出庭的仍将是南京市检察院。那么,这个冒充的检察官在一审说的四海皆准的套话,二审依然会说,怎么就不算侵犯上诉权了呢?”

 

点击阅读《从南京虐童案舆论谈司法任性》

 

10月4日,著名博主百里奚对该案辩护词发表了自己的观点。百里奚并未直接卷入该案实质论争,而是以该案辩护词为引漫谈优秀辩护词的基本要素。由此,围绕该案的争论已经溢出事件本身,激发出更加丰富的学术思考。该文逻辑清晰、严谨,语言流畅,不怒不嗔,娓娓道来,值得一读。

 

“总体而言,一篇有说服力的辩护词应当具备形式平整规范,论证充分有力、语言平实理性等基本要素。发表辩护词是为了依法维护被告人的法律权益,可以彬彬有礼,也可以侃侃而谈,围绕案情把话讲到实处,尽可能地让法官关注并采纳自己的主张与建议,这也是发表辩护词的根本目的所在。”

 

点击阅读《南京虐童案辩护词的批评与思考 ——兼谈一份有说服力辩护词的基本要素》

 

随着事件逐步发酵,争论焦点逐渐溢出辩护词本身,学术界也不甘寂寞加入混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著名刑法专家阮齐林从刑法专业角度简要探讨了本案正确的辩护思路,给本次争论添了一把颇具分量的“火”。

 

“第一,结果是轻伤二级,属于轻伤中偏轻的,且鉴定结论多少存争议,不应当受网络被害人背部红肿外观的影响,那图片不仅不能作为根据,也不应当据此形成伤势严重的印象,影响定罪判刑。第二,出于管教的目的,不是虐待,皮下出血有一个逐渐显现过程,当时并没有认识到后来显现的严重程度。事后显示皮下出血的严重程序,不代表被告人当时认识。第三,亲属间养子与养母之间发生的轻于虐待情形,应当考虑虐待告诉才处理的基本精神,尊重被害人及其监护人的处分权限,以利将来相互共处,避免不良影响。”

 

点击阅读《阮齐林教授谈“南京虐童案”律师正确的辩护思路》

 

中场:律界要以和为贵?

 

至此,本案辩护人王永杰双拳难敌四手,陷入苦战。关键时刻,著名律师王才亮在微博上刊文申援深处舆论漩涡的王永杰,斥责某些律师把学术批评搞成了人身攻击,号召律师之间和谐共处不要内讧。

 

“然而,我感到不安的是有的观点超越了学术批评的界限,成为了人身攻击。有人甚至长篇累牍地恶意歪曲事实,抹黑辩护人。这样的做法显然不是与人为善,无益于法治进步!所谓“李征琴被辩护策略所害”的观点不符合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律师制度,也不符合事实,有挑起当事人与辩护人之间的矛盾之嫌疑,所以我对此文深感不安。鹰有时比雀飞得低,但鹰终究是鹰。当下中国,律师和律师的作用远远不够,少一点内讧,多一些携手同行。”

 

点击阅读《南京“虐童案”的辩护应受尊重!》

 

异军突起:金牙大状们的群攻

 

十月五日始,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异军突起,在金牙大状律师网发表多篇文章,对此事展开总攻。第一炮由陈琦律师打响,避开辩护风格、辩护策略上的争议,严格从刑诉法规范层面出发,细数辩护词的十个法律错误。

 

我认为“案外人”由于没有实际经办该起案件,不了解案件的证据情况,不宜从辩护风格、辩护策略等角度对辩护词作过多的个人价值评判,只适宜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南京虐童案”的一审辩护词是否合格。可惜的是,作为一名专办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我从这份辩护词中发现了诸多在法律上并不过关的表述。

 

点击阅读《从法律角度谈“南京虐童案”辩护词的十个错误》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第二次进攻由其合伙人暨重大诉讼仲裁部副主任黄坚明发起,历数辩护词四大核心问题。

 

“结合业内的核心观点和自己的独立思考,我认为,“南京虐童案”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辩护律师不应主动诉诸媒体,“炒作”案件,试图利用舆论干预司法,结果却是“害”了当事人,也“害”了自己;二是该案辩护词极不专业,在整个辩护词的谋篇布局上存在硬伤,根本没有辩到“辩点”上;三是该案辩护词诸多论述表达存在法律方面的硬伤,无可挽救;四是辩护律师“为辩护而辩护”,导致当事人支付了不菲律师费,却严重损及自身合法权益,这不仅违背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辩护原则,还危及律师行业生存之本的核心问题——辩护的专业程度及其有效性问题。”

 

点击阅读《京城名律败走“南京虐童案”了吗?》

 

第三篇文章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陈克靖律师撰写的《以南京虐童案为例谈家暴案件的辩护》。

 

本案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意见是轻伤,被告人也承认自己有打孩子,其行为已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被告人认罪,诚恳悔罪,并得到被害人及生父母的谅解,法院判缓刑的机率很大。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出于什么目的考虑作无罪辩护,外人不得而知。从被告人李征琴具有某报业单位南京记者站副站长的身份来看,即使判缓刑对其工作前途的影响也是很大的,如果构成犯罪,单位几乎肯定会对其职位作出调整,从这个角度来说,选择作无罪辩护也可以理解。

 

点击阅读《以南京虐童案为例谈家暴案件的辩护》

 

最后的收官文章由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黄坚明主笔,着重讨论辩护律师职业伦理问题,将争论上升到了新的高度。

 

我本无意就“南京虐童案”再发表任何评论,但鉴于事态发展,鉴于所涉及问题在律师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现提出如下三个问题,以便与律师同行一起探讨:一是当事人坚持要作无罪辩护,辩护律师是否要听从当事人的意见,只能作无罪辩护?二是辩护律师的“主战场”应否是法庭,应否以说服法官为辩护的最主要目的?三是借力媒体应否是该案无罪辩护的工作重心?我现对上述三个问题展开具体分析。

 

点击阅读《再论“南京虐童案”之律师辩护工作到底有没有错?》

 

 

刑辩律师的职责和未来——什么才是最好的辩护?

 

有人说,本案辩护人王永杰律师是不折不扣的死磕派,而那些认为律师辩护将李征琴送进监狱的人,都是妥协派。分派站队不是我们关注此次争论的初衷,这场论战真正的价值在于,将刑辩律师制度的根本问题转化成了活生生的在场,强迫着每名律师不得不自我反思:刑辩律师的功能是什么?和当事人、公诉方、法院究竟是什么关系?如何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辩护?这值得每名律师上下而求索,欢迎各位积极回复我们。

 

作者:张峰铭

来源:无讼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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