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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院长:律师辩护是在挖冤错案的墙角,应建立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

浏览量:时间:2015-09-22

河南高院院长:律师辩护是在挖冤错案的墙角,应建立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

【编者按】“司法改革”是一个非常时尚的话题,各种“司法改革”的声音时常热闹非凡不绝于耳,但是,究竟什么才是真正的司法改革?能够正视现状并经得起实践和人民检验的有效措施及成果却远不能使人随心如愿。让人欣慰的是,编者向读者朋友推荐的下列文章虽然并非特意表述“司法改革”的主题内容,却能使人从朴实的语言文字中感悟到“司法改革”的希望之光,愿诸位读者朋友开卷有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

近几年,全国法院系统相继纠正了数起重大冤错案件,其中包括河南的赵作海案等,我们河南法院把赵作海无罪释放的5月9日作为错案警示日,已连续五年举办了“5·9错案警示日”座谈会。

观点一:庭审虚化是个大问题

反思我们的刑事审判,庭审虚化是一个大问题,庭审走过场的现象很普遍,甚至可以说是表演化。由于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远远没有落实,刑事法官长期以来形成了依赖侦查卷宗和笔录的办案习惯,开庭时通过宣读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言辞证据的方式进行法庭调查,并将其作为判决的基础。这样的庭审只是对侦查卷宗的审查和对侦查结论的简单确认,导致该查明的事实难以查明,非法证据难以被排除,案件疑点难以被发现,庭审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定罪量刑的实质功能没有充分发挥,一些证据存有疑问的案件顺利通过审判,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所以,法院要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真正做到证据都要在庭审中提出,所有言词证据都应当由本人到庭陈述作证,所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都要放在庭审过程中调查。

观点二:证人出庭作证不能流于形式

现在很多刑事案件开庭时,都是宣读一下证言笔录,让各方发表一下意见,就认定有效,予以采信,但是这份笔录是不是证人的真实意思?制作笔录时证人有没有受到威胁、诱导?证人的证言前后是不是一致?不一致的是不是得到了合理解释?为何采信原来的证言而不采信后来的证言,或者采信后来的证言而不采信之前的证言?如果证人出庭流于形式,这些问题怎么解决?

所以,防范冤假错案必须做好证人出庭工作,让证人当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进一步核实证言的真假。下一步,我们要探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有关措施,研究解决证人出庭的费用补助等问题,以及证人的保护工作,让证人出庭没有后顾之忧。

观点三: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要落到实处

非法证据是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特别是刑讯逼供下取得的非法证据不排除,冤假错案就不可能得到根除。如何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认为,在排除程序上要实行“无因启动”,只要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请求,就应当无因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程序启动后,由侦查和公诉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并提供完整、连续的全程录音录像,还要显示讯问场所、时间及整个过程,被告人羁押时的入所健康检查情况记录等,必要时还应当由公诉机关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明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经审查,只要存在非法取证可能的,必须坚决排除。

观点四:建立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通知派驻看守所律师或嫌疑人及其家属为其聘请的律师到场,由律师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我认为,此举既是遏制非法取得嫌疑人供述的有力手段,也是侦查机关取证合法性的有效证明,有利于促使侦查机关全面、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从而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

观点五:强化辩护权的保障

我们必须认识到,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是在挖冤错案的墙角,是在帮法院把好审判的关口。所以,对于律师为证明被告人无罪而进行的各项工作,特别是为辩护律师在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方面提供便利。律师提供重要证据线索,申请法院取证的,法院应当依职权取证,防止遗漏可能有利于被告人的重要证据。

观点六:推行新型合议庭审判制度改革

近两年,河南省法院积极推行的新型合议庭审判制度改革,就是从制度上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放权于合议庭和主审法官,形成主审法官对案件质量负总责、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的责任格局。同时,坚持放权与监督并重,继续发挥好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对案件质量的把关作用,强化对合议庭的监督。从运行情况看,案件质量和效率确实有了明显提升。

作者:张亮 赵红旗 来源:法制日报/无讼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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