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改判一名抢劫死刑犯无罪(有罪供述又一次被秒杀)
浏览量:时间:2015-09-15
广东高院改判一名抢劫死刑犯无罪(有罪供述又一次被秒杀)
深海鱼:本案由多个证据证明被告人陈传钧发案时在现场出现,其供述案发现场提取到带血的衬衫是其在现场换下。其供述称去到现场已见到凶案发生、为救助被害人而衬衣染血、因害怕别人认为是其作案而在现场换衣的辩解,与正常人在与己无涉的犯罪现场的正常反应有差距,且陈传钧案发后九年不回老家的异常举动也指向陈传钧具有躲避的心态。
并且陈传均本人做过六次有罪供述,在作案时间、地点、作案工具、打击对象、打击部位、抢得财物、作案后见到证人(方文盼)来到现场等主要事实要素上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基本吻合。基于以上几点,一审法院认为基本可以排除合理怀疑,认定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死刑。二审法院认为,现场提取到的铁锤、衬衫因没有进行血迹、毛发等痕迹物质提取、鉴定,且随后原物被遗失,难以确认铁锤就是本案的作案工具、衬衫就是被告人陈传钧所遗留。认定作案人与案发现场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的最有力物证灭失,这是本案证据链条上无法补救的硬伤。另外是被告人翻供,且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有不合之处,因此不能得出陈传钧是实施本案犯罪的唯一结论,应疑罪从无。
从一审、二审判决的巨大反差可以看出主要分歧,一是对部分有罪供述的客观真实性如何权衡,二是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和界限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像本案先不认罪到有罪供述再翻供,如何看待有罪供述背后侦查行为的可靠性是是否采信口供的关键,由于我们的侦查讯问缺乏行之有效的可靠性保障制度,导致法院在采信证据方面越来越偏向于客观性证据,按理说,如果口供具有可靠性的话,可以弥补客观性证据不足或存疑带来的弊病,并且口供本身部分与客观性证据存在矛盾也不是排除采信的理由,一审和二审法院显然在对待口供方面产生了不同的想法,在当前的侦查模式下,产生这样的分歧也属正常。
疑罪从无!广东高院如何改判一名抢劫死刑犯无罪
8月17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宗抢劫杀人案宣判,认定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传钧犯抢劫杀人罪证据不足,本着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宣告被告人无罪。
【基本案情】
十四年前,2001年9月25日清晨6时许,东莞市一杂货店老板娘方清花正根据一名顾客的要求拿取货时,突然被人从背后袭击,失去知觉。随后,歹徒进入里面卧室,用铁锤猛击熟睡中的店主方允崇的头部和他两个分别为7个月、3岁的女儿,造成一死三重伤,其中二人九级伤残、一人六级伤残的惨剧。歹徒取走店主装有500元现金的钱包后逃离现场。
8年后,2010年4月23日,犯罪嫌疑人陈传均被缉拿归案。2011年12月19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2万余元。陈传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出上诉。一宗历时近五年,经过二审、重审、再次二审的疑难审判就此展开。
【法官说法】
带着被告人陈传均为何从死罪改判无罪等问题,广东省高院刑四庭法官、本案承办人石春燕和该庭庭长郑岳龙接受采访。
问:现在高院判处被告人无罪,但一审法院当初为什么会判处被告人死刑呢?
石春燕:当初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也是有一定的证据支持的。
首先,当年案发后,东莞市公安局沙田分局经过调查走访,发现有证人见到一名在附近打工的男子案发时在店铺门口喊“救命”,经过对附近工厂的摸查,确定曾在附近打工的陈传钧与证人所述男子的外形特征相符,且案发后下落不明;被害人方清花抢救苏醒后也辨认出案发当时来店铺买东西的顾客是陈传钧。正是综合了上述线索,公安机关确定陈传钧有重大作案嫌疑并进行抓捕。
第二,还有多个证据证明被告人陈传钧发案时在现场出现。
证人方少华指认,案发几分钟之后,其去到现场见陈传钧在店门口喊“救命”;被告人陈传钧在有罪及无罪供述中均始终承认其到过案发现场,但对自己是否实施了抢劫则供述不稳定,其中供述案发现场提取到带血的衬衫是其在现场换下。
第三,陈传均本人做过六次有罪供述,在作案时间、地点、作案工具、打击对象、打击部位、抢得财物、作案后见到证人(方文盼)来到现场等主要事实要素上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基本吻合。
第四,无罪辩解不合常理。
陈传钧关于其去到现场已见到凶案发生、为救助被害人而衬衣染血、因害怕别人认为是其作案而在现场换衣的辩解,与正常人在与己无涉的犯罪现场的正常反应有差距,且陈传钧案发后九年不回老家的异常举动也指向陈传钧具有躲避的心态。
问:既然有这么多证据指向被告人,为什么高院现在要改判他无罪呢?
石春燕:简单地说,就是现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并且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具体来说,有四方面问题:
首要的是客观证据缺乏。现场提取到的铁锤、衬衫因没有进行血迹、毛发等痕迹物质提取、鉴定,且随后原物被遗失,难以确认铁锤就是本案的作案工具、衬衫就是被告人陈传钧所遗留。认定作案人与案发现场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的最有力物证灭失,这是本案证据链条上无法补救的硬伤。
二是被害人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
被害人方清花是本案唯一幸存的成年被害人,但其仅能指认陈传钧于案发时来店里购买东西,其去货架拿货时被人从后面打晕,没有见到行凶者。即被害人仅能证明陈传钧在案发时间出现在案发现场,不能证实陈传钧实施抢劫犯罪。且方清花的陈述在被告人归案前后不一,发生多处改变,证据的可信度降低。
三是证人证言也只能证明被告人当时出现在现场,且证言之间有矛盾。
证人方少华指认在现场门口见到陈传钧在喊“救命”,而非目击陈传钧实施犯罪。第一个进入现场证人方文盼证明,其听被害人方允崇死前说凶手是“广西仔”,方少华也印证了方文盼当时的这一说法。但是,陈传钧是福建人,户籍间存在重大矛盾。方文盼于案发当年证明在现场未见到可疑人员,在陈传钧归案并供述自己跟随方某盼出入现场后,方文盼改称其在现场见到一名可疑男子。证人冯牛胜于案发当年证明,其驾摩托车搭载两名身高4250px的男子离开现场,在身高约4000px的陈传钧归案后,改称搭载的其中一名男子身高4000px。可见,证人证言在被告人归案后发生向被告人供述内容及其个体特征靠近的改变,正是这些改变,降低了证言的可信度。
四是被告人翻供,且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有不合之处。
被告人陈传钧在侦查阶段先否认犯罪,后承认犯罪,后又否认犯罪,在审判阶段全面推翻有罪供述。且其有罪供述中关于取走钱包后将被害人的沙滩短裤留在现场的内容,与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未见到沙滩短裤的内容不符;关于在床上击打两名小女孩的供述与被害人方清花在案发当年关于已将7个月大的女儿抱到外面地板上的陈述不符;关于作案后为避嫌疑跟随方文盼出入现场并督促报警的供述与方文盼关于当时没有见到任何可疑人员的陈述不符。
据此,不能得出陈传钧是实施本案犯罪的唯一结论。
问:法院有无考虑过本案生死逆转后社会各方面的反应。
郑岳龙:充分考虑过,这正是我要说的问题。法院既有惩罚犯罪的职能,又有保障无辜的人不受追究的责任。
面对本案被害人家破人亡的悲惨遭遇与被告人悬于一线的人身自由,公诉方态度肯定的有罪指控与辩护方旗帜鲜明的无罪辩护,对一审判决权威性的维护与二审有错必纠的程序使命,二审法院及审理该案的法官确实经历了一次严峻考验和艰难选择。最后,我们认定,本案目前无法通过证据体系还原客观事实、认定法律事实,在对于上诉人陈传钧是否本案真凶既无法证实亦无法证伪的两难局面下,人民法院应恪守证据裁判规则,本着“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宁可错放,不可错判”,宣告被告人陈传钧无罪。
但是,宣告陈传钧无罪,不等于该案的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消失,在刑事科学日益发达、侦查手段日益精进的时代,本案欠缺的证据链条一旦出现新的弥补和完善,司法机关还可再次启动司法程序,严惩犯罪,以民众看得见的方式来抚慰被害方,以法治的精神和途径来推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院已经根据被害方因本案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以及暂时未能获得民事赔偿的状态,为其申请了必要的司法救助金,从经济上部分弥补被害方所遭受的创伤。同时,也已告知被告人陈传均,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作者:曾洁赟,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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