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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判死,安徽首例! 他肇事夺6人性命,虽自首仍不足轻判!

浏览量:时间:2015-09-10

 2014年12月26日,蚌埠工农路万达广场门口发生一起车祸,男子陈运醉酒驾车撞倒多名行人,致使6人死亡。昨天,蚌埠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此案,被告人陈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醉驾+超速,夺6人性命
2014年12月26日深夜,蚌埠工农路万达广场门口发生了一起惨烈车祸。子陈运醉酒驾车经过此处,撞倒多名行人,致使6人死亡。

死者中年龄最大的46岁,最小的年仅6岁。其中5人为蚌埠当地人,1人为江苏淮安市来蚌埠打工的。

案发后经鉴定,陈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266毫克,属于醉酒驾驶。而且其驾驶轿车在限速50公里每小时的城市道路上时速达到100~108公里,属于超速行驶

今年5月18日,蚌埠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肇事司机陈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审。


被告人当庭流泪,母亲泣不成声
庭上,陈运的母亲泣不成声,情绪激动时不断咬自己的胳膊。陈运的妻子和姐姐抱着老人,死死握着她的双手。 

陈运的父亲很仔细地听法官说的每一句话,当他听到事发当天陈运回家下跪说撞死人了,自己也不想活了时,偷偷抹起了眼泪。

在宣判结束后,陈运家人无法控制情绪,纷纷放声大哭。受害者家属表情依旧凝重,“就算死刑,我的孩子再也回不来了。”


法官释疑:
一审为何判死?
受访者:蚌埠市中级法院刑二庭庭长唐传佳
1、危害后果特别严重
陈运主观上抱着侥幸心理,对其行为可能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且其醉酒超速驾驶的行为已造成六人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依法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陈运高度醉酒驾车(醉酒程度在标准3倍以上),不顾同车人提醒,在城市主干道超速行驶(该地段限速50公里每小时,其速度为100~108公里每小时),犯罪性质相当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
2、未取得被害方谅解
陈运犯罪后,没有积极赔偿和抚慰被害人家属,没有取得被害方的谅解,社会矛盾没有得到有效的的修复,不具有从宽处罚情节,且被害方亲属情绪激烈,庭审时一致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

虽然陈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但根据其犯罪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虽然具有从轻处罚情况,但不足以免除死刑。(《新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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