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斩杀法庭上的道德审判?
浏览量:时间:2015-08-31
谁来斩杀法庭上的道德审判?
法庭上容不得道德审判。司法过程应当理性稳健,不能搞得像个舆论场,任由意气驰骋,以免发生感性挤压理性、意气冲击事实的悲剧。
然而,不管是法官还是陪审团,都是凡夫俗子,都有七情六欲。尤其在刑事审判庭上,他们对被告人本来就没有多少好感,如果再得知被告人平时作恶多端,那么八成会降低证明标准,不会再像通常那样,卖力地去考虑被告人是否还有无罪的可能,而是心想:“反正这货不是什么好人!”
如何杜绝法庭上的道德审判,以免上述的坏人偏见妨害了司法公正?
英美法国家创设了一种证据规则,叫品性证据规则。比如,美国现行《联邦证据规则》404规定:关于某人的品性证据,不得采纳用来证明该人在具体场合下的行为与其品性具有一致性。该规定主要禁止的是,检控方不能拿被告人的不良名声或者平时的种种劣迹,来证明其更可能实施犯罪行为。比如,在一起关于强奸罪的指控中,检控方明知被告人平时就对公司女同事动手动脚,却不能拿这个在法庭上说事。
很多人误以为,品性证据规则是为了避免认识上的错误,或者消除对被告人的标签化认知,因此,他们这样解释该规则:虽然被告人平时作恶多端,却不能戴着有色眼镜看他,认为他更可能实施当下的犯罪行为,所以要排除这一品性证据。
上述逻辑是可以被骂作“假正经”或者“装逼”的了。如果被告人平时作恶多端,那么他就是比平常人更可能实施当下的犯罪行为!这一认知千真万确,而且并不是什么歧视性意见。需要提醒的是,只要能使案件事实“可能”比“不可能”更可能,就可作为证据,而不要求使案件事实“一定发生”或者“可能性是100%”才可能成为证据。这里容易混淆“相关性”与“充分性”——“相关性”是证据的必然要求,而“充分性”不是。
那么,为什么有助于认知的品性证据要被排除呢?仅仅是为了防止品性证据触发法官或者陪审团有意无意的道德审判,这被视为一种比错放有罪之人更为可怕的危险因素。当下,在众多证据规则中,主要是品性证据规则,在法庭上担当着斩杀道德审判的重任
作者:笨熊图灵
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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