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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 全国人大拟特赦四类罪犯

浏览量:时间:2015-08-24

 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崔清新、陈菲)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说,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也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宪法,国家先后进行过7次特赦。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实践,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从党和国家层面看,可以展示我们党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树立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层面看,有利于弘扬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形成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从实际效果看,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李适时介绍了草案拟予以特赦的四类罪犯: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于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体现本次特赦的历史意义。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曾经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过贡献,符合本次特赦目的。草案规定对上述罪犯中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对这类人员予以特赦,既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人道主义赦免原则。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体现了对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予以从轻处罚的精神。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能够实现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同时,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他们中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李适时说,为避免出现“刚判即赦”的情况,草案将特赦对象确定为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关于特赦的执行,草案规定,自决定施行之日起,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即予以释放。

李适时介绍,起草决定草案在总体思路上注意把握了三点:一是严格范围。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这个主题,主要将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和新中国成立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纳入特赦范围。同时,将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和未成年犯罪被判处轻刑或剩余刑期较短的服刑罪犯纳入特赦范围,以体现人道主义精神。二是审慎稳妥。突出特赦对象身份的不可攀比性,注重特赦条件的客观性。考虑到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严峻复杂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考虑到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需要,草案明确,对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等,不予特赦。三是依法进行。特赦的政治性、法律性很强,只有依法进行,才能取得最佳社会效果。决定的作出、发布、执行,都需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办理。

在介绍草案起草过程时,李适时说,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中央有关部门对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进行了深入研究,查阅了建国以来开展特赦的有关资料和文献,比较了一些国家进行特赦的规定和做法,研究了部分拟给予特赦的服刑罪犯的档案资料,召开了法学专家和从事监狱管理工作的同志参加的论证会,形成了《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

背景知识

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措施。

已经赦免的罪行,不应立案追究。

《宪法》第67条第17项规定,全国人大会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特赦……。

特赦的“决定权”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全国人大;
特赦令的颁发由国家主席发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是指对国家特定的犯罪分子免去其刑罚的部分或全部的执行,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中国现在只有特赦,没有大赦。

经特赦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其刑罚已经执行一部分还是完全没有执行,都等同于刑罚已执行完,以后无论何时,都不能因为没有执行或没有执行完,而重新再次追诉。这其中也包括不能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再次追诉。

对于特赦的条件,我国宪法及法律没有进行具体规定,只是赋予了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的权利。

建国以来我国有过7次特赦。分别于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对确认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进行赦免,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战犯。

21世纪的特赦还没有确立下来,历史上特赦的对象是战犯。而现在中国没有战犯,所以特赦的对象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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