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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的“猖獗”与高院院长的“书呆子气”点赞!——“宋城事件”背后富于时代特色的社会博弈

浏览量:时间:2015-08-19

为当事人的“猖獗”与高院院长的“书呆子气”点赞!——“宋城事件”背后富于时代特色的社会博弈

吕良彪

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博弈,是人类历史上最基本的博弈。但凡公民权利得到尊重与保护,公民权利能够监督制约公共权力的,便走向文明、民主与法治;反之,则必然是专制、不公与野蛮——无论其社会“财富”如何。

      自由学者、独立媒体、职业律师,是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集合私权制约公权的忠实代表,有效地引导与集合相关民众的意志,形成相对强大的“公众意志”,从而有效而安全地制约权力的滥用,乃是社会转型时期学者、记者、律师重要的历史任务。

      ——题记

      引子:“刁民”的“猖獗”与大法官的“郁闷”

      因对法院判决不满,杭州宋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舞台剧的形式声称“杭州六月飞雪,百名窦娥鸣冤”,夸张地向社会昭告“宋城集团执行总裁向中纪委实名举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失职渎职、干扰司法公正”,声称“如有不实,宋城集团和我个人愿意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8月17日,浙江高院齐奇院长公开向最高人民法院呈文,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严肃追究宋城集团诬陷、诽谤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司法的秩序与权威。

      8月18日,宋城集团发表声明称:举报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宪法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齐奇院长以“一个共和国大法官”的身份“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严肃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种做法不仅未审先定性,还把个人上升到司法权威的高度,这与他“共和国大法官”的身份是极其不相符的。声称静待组织调查并积极配合,同时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相关审判监督职能,依法对本案件进行审查。

      一、为宋城集团点赞!

      应该说,在屠夫吴淦等因“干扰法院工作、侮辱法院院长”等事由刚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形势下,宋城集团如此夸张的“行为艺术”无疑具有极大的“新闻影响力”、“事件杀伤力”,同时更具备相当的被“寻滋”风险。举报加此等行为艺术,无疑是一招险棋——一招可能出奇致胜的险棋:

      其一,以如此特别的方式必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显然,这事足够“出名”了;

      其二,以如此特别的方式必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很有可能促使对方出错——貌似,高院院长没HOLD住;

      其三,以如此特别的方式造成巨大社会影响,既可能加大中纪委查处的可能性,也大大提升最高院再审的几率——甚至可以说,经此一闹,最高院再审几乎是必然的了。

      二、为高院院长点赞!

     面对指责乃至攻击:公安可能选择“依法击毙”、“组织写手反击”;检察可能选择查处你其他问题;印象中曾经有高级法院在受到公开批评后,选择了声称攻击法院违法乱作为的记者已经构成“犯罪”,并公开发文要求记者“投案自首”......

而齐奇院长在此次事件中则显得格外“书呆子”气:

      其一,他没有选择直接抓人——那种滥权和鲁莽的恶果,是可想而知的;

      其二,他没有选择直接起诉——法院院长起诉不服判决的当事人,那也实在太有损司法的体面!直接起诉不仅在操作层面将自己置于进退两难;这种案件,齐奇院长是否拥有起诉权,在法理上还是存在极大争议和风险的。——凡权利必有救济。但并非针对所有的行为均可采取司法救济:例如,针对宋城的举报,齐奇院长就不具有司法救济的权利(他不能以向法院起诉对抗当事人向中纪委的举报与中纪委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而针对宋城大张旗鼓地公开表演,法院院长同样不具备法律上的起诉权——宋城纵然“侵权”,也是对齐奇院长履职行为、职务行为的指责。这种职务行为虽然包含个人因素在内,但更重要的是基于国家公共权力——官员对于他人指责其在履行法宝职责过程中存在不法行为时,是不享有所谓个人的隐私权、名誉权或荣誉权的。——公共权力及官员,必须忍受公众的指责,包括不公正的指责。——我们不可能要求监督、举报完全公正才可以进行。如果举报不实,组织可以还齐奇院长一个清白与公道;如果举报属实,法院院长还告个屁;如果经查属于恶意陷害,此时再启动刑事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也不迟。

      其三,他甚至没有选择似乎最为“明智”的“鸵鸟战术”——典型者如天津爆炸事件中,官员最常见也最“安全”的,莫过于闭嘴或一问三不知、死猪不怕开水烫的“鸵鸟战术”,给公众留下最深刻的印象。
面对公共事件,齐奇院长以向最高院公开呈文的“最为书呆子气”、最容易直接受人诟病的方式,进行了一种无奈而同样引人注目的回应:一是法院要有一个回应,法官要有一种态度;二是法院及法官自我回避,而由上级法院和第三方进行超越于浙江法院的调查与处理;三是就宋城集团所谓“如有不实情愿承担法律责任”的表态,进行针锋相对地回应。——院长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引发各方批评与争议,对于旁观者而言批评指责也是最简单最容易的。但,客观而言,在这种无论怎样处理都将召致非议的情况下,我似乎很难想出更合理也更负责任的应对方式。列位看客如果有,不妨提出来一起讨论、比较。

      三、为这个时代点赞!

      中国几千年来公共权力从来没有受到过有效约束,草民即便确实受冤而且在更大的老爷面前告倒了犯错的官,依律也是要受到严厉处罚的。

      一九四九年以来很长一段时间,中国的媒体完全是党的“耳目”与“喉舌”,都是清一色的以文宣系统为代表的“官方媒体”;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渐发展,逐步出现了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民间”媒体。这两种媒体,基本都处于权力的严格控制之下。民众希望透过此类媒体传播真相,表达意愿,基本没有可能性。

      互联网的兴起从根本上改变了这种局面:一是互联网打破了权力对信息的垄断,使人们得以了解史实与真相;二是互联网打破了权力对常识的垄断,使人们得以以正常的逻辑审视历史与社会;三是互联网打破了权力对声音的垄断,使分散、弱小的个体声音可以凝聚成相对强大的“公共意志”从而有效地制约权力滥用甚至改变社会规则。

      而移动互联则是“人人都有手机可以随手拍摄记录;人人都有网络可以上传发布信息;线上线下O2O式互动日益频繁与容易;海量信息时时更新的大数据时代”,这种即时的全球化信息传播使得权力完全控制媒体的基础被动摇甚至推翻。这也使得当下中国整个社会正处于由“权力政治”(威权时代)向“权利政治”(民主时代)转型的关键时期。

      民众得以知悉真相,民众得以掌握常识,民众得以通过媒体、自媒体发出自己的声音形成公众意志去制止权力滥用,去改变不公平、不合理的社会现实与公共规则,这是时代的进步,也是当事人与大法院隔空互陷的历史背景。

      结语:社会转型中的学者与律师

      显然,宋城集团背后有专业律师团队的参与,其针对性的声明有理、有据、有节。社会深刻变革之际,律师作为“在野法曹”,有责任在权力的无度与民粹的暴戾之间筑起理性的防火墙,推进温和、持久、渐进的社会改良,避免社会的激烈冲突乃至对抗、动荡。
宋城集团“案件”经由当事人及有关方面的“戏剧性”表现,已演变成“宋城公共事件”。随着社会关注与相关方面的介入,可能会对案件、对当事人、对相关官员造成一定影响,甚至可能超越“新闻影响力”,形成“制度影响力”,使相关领域公共规则发生变化——例如,当事人批判法院的规范与尺度。

      或许,这便是所谓“具体法治”的运行规律;

      或许,这便是社会博弈与历史进步的具体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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