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动态

热议丨当司法遇上舆论——王林的“欲加之罪”有多重?

浏览量:时间:2015-07-21

热议丨当司法遇上舆论——王林的“欲加之罪”有多重?

至7月20日,距邹勇失联和警方立案已过去11天,距警方通报邹勇被杀和王林等4人涉案已过去4天。但截至目前,该案还存在许多疑问。警方以“非法拘禁罪”对王林进行拘捕,而媒体则指出王林涉嫌“雇凶杀人”,从非法拘禁到雇凶杀人,王林的这些“欲加之罪”意味着什么?

为何是“非法拘禁”?

据萍乡公安系统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分析,这是一种常用的刑侦手段,刑拘时涉嫌的罪名不一定是最终结案移送检察机关的罪名,“如果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绑架杀人,以绑架杀人刑拘,警方会很被动。目前以非法拘禁罪刑拘说明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根据《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已经触及刑法,但不是所有的非法拘禁都算犯罪。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按照萍乡警方的说法,目前非法拘禁罪有足够证据支持,就意味着王林涉及的的非法拘禁行为已经触犯了以上五条中至少一条。王林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被拘禁的目前只显示出邹勇一人,可判断出,警方的证据偏向第2、4、5条。由于邹勇已经死亡,王林触犯第四条的概率是最大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不同的触犯情节,有不同的判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就算王林最终审判时仍为“非法拘禁罪”,等待他的也将是漫长的牢狱生涯。

王林“雇凶杀人”了吗?

我们常常听到“雇凶杀人案”这一词语,“雇凶杀人”只是一种行为,涉及到“雇佣犯罪”,这两个词都不是法律术语,我国现行刑法对其没有特别规定。但根据案件情节不同,雇佣犯罪的行为往往会导致行为人触犯《刑法》中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那么,究竟如何定义雇佣犯罪呢?有学者认为,雇佣犯罪是指雇主与受雇人事先就某种犯罪达成协议,约定以雇主事前或事后给付报酬为条件,受雇人为其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的一种共同犯罪形式。这其中包含着几个必要条件:

1、雇凶杀人犯罪中一定存在雇主和受雇人两方,符合共同犯罪主体为复数,最低人数为二人的主体要求;
      2、肯定有金钱或利益交易;
      3、界定雇佣犯罪还需了解清楚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环境要件。

在此次王林涉及的案件中,根据《江西都市报》报道,王林招供,他并未直接接触过凶手,没想到他们把邹勇弄死了。如报道属实,则说明王林与杀害邹勇的凶手存在雇佣关系。同时根据王林家人提供的交易承诺书等,可确定王林同凶手间存在金钱交易。但值得注意的是,所有涉及金钱交易的承诺书内容范围均未提及“杀害”字眼,王林的口头招供也表示对他们杀人的事并不知情。

根据《雇佣杀人案件的刑事责任研究》,如果受雇人按照自身理解的授意内容杀害了被害人,此时雇主是否包含了取人性命的目的和欲求,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目前通行的看法是,受雇人实施的加害行为的结果,应在雇主的授意范围之内,二者都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邹勇被害案,王林可能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媒体为何急于“定罪”?

据《江西都市报》报到,王林招供,他并未直接接触过凶手,没想到他们把邹勇弄死了。在此消息出来之前,有很多媒体在并无确凿证据的情况下称“王林涉嫌雇凶杀人”。也就是说,在警方的调查结果公布之前,媒体就已经给王林判了“罪大恶极”。

媒体固然应该有质疑与批判精神,但这样的集体口诛笔伐难免有站队和宣泄情绪之嫌。白岩松曾说:“现在中国最让我担心的问题就是人群的撕裂。每个人都急于站队,大家看一下内地和香港之间的问题,再看一下患者和医生之间的问题。”此次几乎所有人一边倒得讨伐“大师”王林,也让人担心,王林事件是否已经变成了公众对于“大师”、“特权人物”的情绪宣泄口。

正如萍乡警方所说“有人担心王林可能有权贵背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范围内,没有特权。”任何人犯罪都要接受审判。根据资料统计,很多“大师”都栽在女人手里,甚至王林也不例外。上个世纪70年代末,王林因在垦殖场下放期间调戏妇女被判刑;也有“大师”因为“组织传销活动罪”、“非法行医罪”、“诈骗罪”等入狱,可见,法律不会放过任何人。

但当舆论高度认定一个人有罪或无罪时,司法就面临了考验。通过“顺从民意”或“敢于顶着舆论压力”办案来证明自己公正,有可能对法官产生影响。舆论已经判王林“罪大恶极”,但法律有必要在最后裁决做出之前把他当做“犯罪嫌疑人”,他参与杀人的每一个证据都需经过严格司法程序的验证。法庭如果最终确认王林就是杀害邹勇的同案犯,依法判他重刑自不待言。如果法庭最终确认他不是,那么法庭也要有勇气依法对他做出无罪宣判。

来源:搜狐 点击今日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下一篇:江平的时代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