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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丨安徽省检察院出台《关于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的意见》(2015)

浏览量:时间:2015-07-08

 第一次接触犯罪嫌疑人必须同步录音录像
安徽省检察院出台《关于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的意见》

 

本报讯 7月2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为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简称“同录”)的使用,省检察院日前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的意见》。意见明确了同步录音录像开始的具体时间,还就谁来录制、谁来保管、技术故障应对等问题作出了规范性要求。

  
审录分离、录音录像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不相符等,少数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对于录音录像的使用,存在着上述多种不规范现象。今年初,省检察院在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不规范问题,列为需要突出整治的十二个问题之一。针对上述种种不规范之处,省检察院有的放矢地制定了《关于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的意见》。

  
意见首先将同步录音录像的开始时间确定为“从检察机关第一次接触犯罪嫌疑人起”,而不再仅限定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使用。为切实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依法文明规范办案,意见规定,同录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告知情况应当在录音、录像和笔录中予以反映;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剪接、删改;讯问笔录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内容一致或者意思相符,禁止记录人员制作讯问笔录时粘贴、复制以前笔录中的讯问内容。针对讯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因技术故障等客观因素导致无法录音、录像的情况,意见规定,一般应当停止讯问,待故障排除后再行讯问;严禁以“无法录音、录像的客观情况一时难以消除又必须讯问”等理由变相规避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意见还就“谁来同录、谁来保管”作了规范性要求。意见规定,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与“录制人员”相分离原则。一般情况下,由检察技术人员或法警负责录制;特殊情况下,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录制;如果职务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则由驻所检察人员负责录制。讯问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立即将讯问录音录像资料交给讯问人员,经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当场封存,交技术部门保管。

(吴贻伙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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