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太律师代理肥西男子抢劫同事车辆一审被判死刑案
浏览量:时间:2015-06-16
新闻链接:http://www.ahwang.cn/zbah/20150616/1429178.shtml
新闻来源:安徽网 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 袁星红
案件事实及办案经过:2014年8月初,廖某及吴某通过QQ聊天商讨寻找快速赚钱的方法,后计划用迷药等方法将廖某前同事邓某迷晕,抢走邓某现代牌轿车变卖,后郭某同意入伙。吴某、廖某两人对轿车的销路进行了谋划,还商讨用办理假身份证、匿名手机卡、假银行卡等方法企图逃避打击。2014年9月5日19时许,廖某和将邓某骗至家中,称其不备持水果刀朝邓某后背狠狠捅了一刀,致邓某当场死亡。杀死邓某后不久,郭某从市区赶到现场,发现邓某死亡十分害怕,提出离开。返回市区途中,郭某报案,后廖某抓获。后经鉴定,涉案轿车价值11.1万余元。安徽金亚太律师黄新伟、解飞接受被害人邓某家属的委托担任本案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律师,提出本案应属于抢劫手段极其残忍、抢劫数额巨大、三人罪行应于严惩等代理意见。双方在庭前未能达成民事赔偿协议。2015年6月16日下午,合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廖某构成抢劫罪,一审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名参与同谋未实施具体抢劫行为的共犯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实刑。三人均当庭表示不服,要求上诉。
附本案代理意见(简版):
邓某被害案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害人邓某父亲邓某某委托,指派黄新伟、解飞律师为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在查阅完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参加庭审后,现根据法律和证据事实,发表具体代理意见如下,请合议庭审判时予以参考。
一、本案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抢劫既遂标准
(一)廖某抢劫行为符合既遂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对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才属于属抢劫未遂。本案中廖某以直接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方式抢劫,且抢劫车辆价值数额巨大,因此,其抢劫行为属于既遂状态,其后在清理现场时将车钥匙、行驶证丢弃不影响犯罪形态的认定。
(二)三名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且都属于既遂形态
通说认为按照共同犯罪的理论,所谓“一人既遂,全体既遂;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共同犯罪中的中止以有效阻止所有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为要件,只要有部分共犯实施犯罪行为既遂,所有参与共同犯罪者均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共同正犯想成立中止形态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要件:一是在犯罪预备已经结束后,共同正犯中一人或数人已着手实行犯罪构成要件;二是共同正犯中一人或数人须出于己意中止的意思;三是须防止结果发生、或结果之不发生虽非防止行为所致,而行为人已尽力为防止行为。共同正犯采取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要想有效防止或阻止共同犯罪整体造成犯罪既遂结果,仅仅自己采取积极措施是不够的,还必须将这种积极措施的范围扩大到全体共同犯罪人,即共同正犯不仅要对本人的行为负责,而且要对其他正犯的行为负责。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吴某在预备阶段积极参与共谋,而后两人并未“有效消除自己已经参与实施的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促成作用”,因此不符合犯罪中止或犯罪预备。被告人吴某虽然在抢劫的预备阶段中私自决定退出,但其在抢劫的预备阶段中起到重要作用。正是吴某的教唆或提供重要方法,引起了并加强了廖某的抢劫犯罪意图,其并未阻止廖某的抢劫行为,最终导致悲剧发生。因此,吴某不能构成中止,而是抢劫罪既遂。被告人郭某与廖某抢劫罪的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均有不间断的联系,就在案发当日也不断与廖某共谋,因此郭某同样构成抢劫罪既遂。
二、依法对本案中的三名被告人从严、从重处理
(一)本案中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
1、本案以直接故意杀人的手段抢劫财物,且试图抛尸,属于最为恶劣的犯罪情节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历来属于严厉打击的犯罪类型。其中,抢劫杀人案件更是严惩的重中之重。与其他杀人案件相比,抢劫杀人不仅侵犯公民的财产权,还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尤其是生命权。从起因上看,有相当比例的杀人案件起因于民间矛盾激化,如婚姻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同事或者同学之间的矛盾等,故性质上不同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适用死刑尤其需要慎重。而抢劫杀人的目的是图财,这在情理上和道义上均是不被接受和认可的,除极少数案件有一定特殊性外,多数抢劫杀人行为均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在死刑政策的把握上要体现严厉性。本案中,三人长期谋划劫取他人车辆,动机卑劣,廖某最后选择了残忍的直接杀害被害人的方式来获取财物,事后企图抛尸、毁灭证据,毫无人性可言,主观恶性极大,人身危险性极大。
2、本案中抢劫数额巨大
经肥西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被告人廖某、郭某、吴某抢劫被害人邓某的汽车价格为111044元人民币,符合抢劫数额巨大这一结果加重情节。廖某在杀死邓某后将涉案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车钥匙等另行放置摩托车储物箱里,客观上只要凭借所劫取到的车钥匙、行驶证,完全可以实际占有涉案车辆。只是由于案发被公安机关及时发现,被告人没有来得急去实际占有涉案车辆。
3、本案中抢劫手段极为残忍,被告人廖某并试图抛尸
三被告人事先企图使用迷药的方法抢劫。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被告人廖某先持水果刀朝邓某后背狠狠捅了一刀,致邓某大血管破裂造成急性大出血。为了防止被害人邓某挣扎出声,又用捂嘴和扼颈等手段直至被害人邓某当场死亡。在杀死被害人后,又将尸体捆绑装入袋子,毁灭现场,并将尸体往摩托车上拖运,等待时机抛尸。郭某也在事后积极协助帮助毁灭现场和部分证据。
(二)量刑建议
本案属共同犯罪,三名被告人经持续两个多月的谋划实施抢劫行为,社会影响极为恶劣。被告人廖某与被害人此前以朋友相交并无矛盾,但其杀人手段极为残忍,包括用刀捅、扼颈、捂住口鼻等,且企图抛尸。抢劫对象数额巨大,造成被害人死亡、其家庭破裂等极为严重的后果。截止目前,三被告人未能赔偿被害人家属任何损失,也未能获得家属的谅解。因此,建议人民法院判处廖某死刑立即执行;对郭某、吴某予以从严考虑,因为郭某、吴某两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积极谋划,其中吴某为廖某提供重要的犯罪方法;郭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始终给廖某心理上极为重要的积极支持和帮助,最后还帮住廖某销毁犯罪证据等,郭某、吴某两人应当对死亡结果和抢劫数额巨大的结果加重情节承担责任,建议人民法院判处郭某、吴某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罚。
另外,廖某所谓邓某欠其700元钱的事实无任何证据予以佐证,相反有QQ记录显示廖某曾多次向邓某借钱未果。并且该部分事实与本案认定廖某抢劫无关联性,不能依次认定其主观恶性较小。
只有当罪行得到应有的惩罚,正义才能彰显。恳请人民法院考虑以上代理意见,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本案这种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利益的犯罪,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以维护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利。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黄新伟 解飞
201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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