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马肇事司机撞交警的行为可能是过失犯罪
浏览量:时间:2015-03-16
上海宝马肇事司机撞交警的行为可能是过失犯罪
上海宝马车撞交警与合肥越野车撞协警案件案情几乎一致
看到上海宝马肇事司机撞死交警的案件,让我们想起了2011年5月24日上午发生在合肥市徽州大道和望江路交叉口的一起越野车肇事司机碾压协警的案件。两起案件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如肇事车辆都是大排量的suv,合肥的肇事车辆是5.7升的jeep指挥官,上海的肇事车辆是宝马X3;被害人一样,都是执勤的交警并且都即将成为父亲;犯罪行为都造成了被害人严重颅脑损伤;案发过程都有详细的录像记载,执法记录仪全程拍摄了合肥肇事司机罗某整个犯罪过程,交通监控和行车记录仪完整记载了上海肇事司机孙某整个犯罪过程;案发后,电视媒体都对案件进行了报道并公布了案发时的录像,引起广泛关注。以下是两起案件的媒体报道:
http://www.iqiyi.com/v_19rrnpnuwc.html——上海拖行交警致死肇事者受访:没有想要伤害他(东方卫视)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EulSPal3tyY/——违章越野车发飙碾压协警30米(安徽卫视)
两起案件也有不一致的地方:如合肥越野车肇事司机在案发前和交警有过激烈争吵,而上海宝马车肇事司机和交警未发生激烈争吵;合肥越野车肇事司机撞倒并碾压协警,而上海宝马车肇事司机将交警挂倒;合肥越野车肇事司机碾压了协警并拖行了30米后停车,上海宝马车肇事司机撞人后,行驶了100米后停车。
合肥越野车案件定性一波三折,侦查实验起了重大作用
同上海的案件一样,合肥案件案发后,随着警方公布了案发视频,引起民众的广泛关注,网络上喊杀声一片,侦查机关将肇事司机罗某行为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向合肥市检察院提交了罗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审查起诉期间,在我们的多次申请要求下,承办检察官、辩护律师、侦查人员三方一起做了侦查实验,最终合肥市检察院顶住了舆论压力,在受害人生死未卜的情况下,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变更了起诉罪名,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在审判阶段,我们提出罗国华的行为应当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罗国华有期徒刑七年。
根据现有材料,上海宝马车撞交警案件应当定性为过失犯罪
根据东方卫视公布的案发录像,我们认为上海的案件不宜定性为故意犯罪。理由如下:
故意与过失的两种罪过形式界限,是同时按照两个标准来区分的:一是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有无认识以及认识程度如何;二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如何。故意犯罪形态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根据东方卫视公布的案发录像,2分23秒,上海肇事司机孙某启动车辆时,被害人并未将胳膊伸进车内,而是当车已经提速到一定速度后,于2分25秒在车的后侧后侧将胳膊伸入车内。通过录像无法确定此时肇事司机孙某是否意识到交警将胳膊伸入车内,如果司机没有意识到交警的胳膊伸入了车内,那么孙某的行为应当属于过失犯罪;如果孙某意识到交警的胳膊伸入了车内,而孙某仅想通过继续加速让交警拿出胳膊,那么孙某的行为究竟是过失还是故意也存在争议。
肇事司机在交警倒地后行驶了一段距离后选择了靠边停车,随即被警方当场控制。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孙某说到:“我没有任何要故意伤害他的意思,我没有想到会有这样的后果。”当问到交警让你直行,你为什么还要转弯时,孙某答道:“我以为他是让我往前开,我不知道他是让我直行……我以为他是让我往左前方开。那个一瞬间太快了,我根本就控制不了。”据此都可以看出肇事司机没有故意犯罪的动机。
本案中肇事司机和交警互不相识,并没有天大的仇怨,其故意犯罪的动机不能成立。合肥的罗某在案发前和交警发生了激烈争吵,在启动车辆前,被害交警就已经站在了车子的正前方。相较于合肥肇事司机罗某,上海肇事司机孙某犯罪的主观心理更加模糊。
当然,上述粗浅分析的主要依据是现场录像,至于孙某犯罪的主观心理还要根据其侦查机关的口供以及行车记录仪(东方卫视只播放了行车记录仪部分对话内容)的内容来确定。我们非常感谢两起案件的执勤交警的尽职的工作,我们对上海年轻交警的死亡感到惋惜,也正是因为有这样尽职的交警,我们的交通才能畅通无阻,我们希望每一个人都能遵守交通规则,也希望司法机关对肇事司机的行为做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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