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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起诉书(全文)

浏览量:时间:2015-03-12

编者按: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由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5年2月28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东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和《公诉意见书》认定的倪发科的全部犯罪事实予以采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在上诉期内倪发科认罪服判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现将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予以发布,我们将在明后天继续发布该案的《公诉意见书》和倪发科在庭审最后陈述阶段发表的《悔过书》。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二刑诉〔2014〕12号


被告人倪发科,男,1954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江苏省溧水县人,汉族,研究生文化,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曾任安徽省六安地区行署专员、六安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六安市委书记,住安徽省合肥市,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因涉嫌受贿罪,于2013年9月30日被山东省公安厅刑事拘留;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10月17日被山东省公安厅逮捕。


被告人倪发科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14年5月1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倪发科利用其担任安徽省六安地区行署专员、六安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六安市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安徽六安市某公司、安徽某房地产公司、安徽某矿业公司等九家单位在调整项目规划、加快土地拆迁、变更土地性质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先后四十九次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郑某、黄某、吉某等人给予的玉石、字画、现金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48.2827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0年初至2007年7月,被告人倪发科利用其担任安徽省六安地区行署专员、六安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六安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六安市某公司负责人郑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某项目取得建设用地、加快拆迁、调整规划,某项目提高容积率等事宜提供帮助。2001年春节至2008年5月,倪发科本人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先后四次在其六安市交通大厦办公室、六安市原地委宿舍等地收受郑某给予的人民币35万元、美元0.2万元、代为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人民币30.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7.11778万元。


2、2000年初至2008年8月,被告人倪发科利用其担任安徽省六安地区行署专员、六安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六安市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安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的请托,为该公司两项目违规享受优惠政策、少缴土地出让金、加快拆迁,太平小镇建设用地指标申请等事宜提供帮助。2001年春节至2011年2月,倪发科本人或通过其妻徐某(另案处理)先后十二次在芜湖市某酒店、芜湖市某小区住所等地收受丁某给予的人民币18万元、欧元0.4万元、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购物卡,代为支付的旅游费用人民币27.573万元,免除其兄倪某工程欠款人民币12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76.903万元。


3、2003年下半年至2006年3月,被告人倪发科利用其担任中共六安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上海某公司董事长王某的请托,为该公司项目取得建设用地、加快拆迁、返还部分土地出让金等事宜提供帮助。2004年6月,倪发科伙同其妹夫杨某(另案处理)共同收受王某给予的人民币86万元。


4、2003年下半年至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倪发科利用其担任中共六安市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安徽某公司董事长黄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某项目加快拆迁、调整规划,某项目调整规划、提高容积率,某项目违法建设减轻行政处罚,某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申请等事宜提供帮助。2003年下半年至2012年下半年,倪发科本人或伙同其弟倪某(另案处理)先后九次在其六安市委办公室、合肥市某小区住所等地收受黄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6万元,玉石、字画等物品30件,价值人民币166.25万元,代为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人民币11.85656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94.10656万元。


5、2004年上半年至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倪发科利用其担任中共六安市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六安某公司董事长袁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取得六安市某幼儿园所有权、开发六安市某项目及变更该项目土地性质等事宜提供帮助。2005年8月至2011年春节,倪发科本人或通过其妻徐某先后六次在其六安市交通大厦办公室、六安市委办公室、合肥市某小区住所等地收受袁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美元0.3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2.43057万元。


6、2004年上半年至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倪发科利用其担任中共六安市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安徽某公司选址建设、项目推介、技术推广及该公司董事长郭某申报中国工程院院士等事宜提供帮助。2011年8月,倪发科接受郭某为其芜湖市某小区住房进行装修,装修费用共计人民币33.04万元。


7、2006年9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倪发科利用其担任中共六安市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安徽某公司负责人吉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周边环境治理、取得某铁矿探矿权、取得某项目建设用地等事宜提供帮助。2008年春节至2012年11月,倪发科先后十一次在其合肥市某小区住所、吉某住所等地收受吉某给予的玉石、玉器、黄金工艺品等物品143件,共计折合人民币730.53万元。


8、2008年10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倪发科利用其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安徽某公司董事长张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某项目调整规划、企业资质升级等事宜提供帮助。2008年10月,倪发科接受张某为其合肥市某小区住房进行修缮,修缮费用共计人民币4.1448万元。


9、2009年至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倪发科利用其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安徽某公司董事长张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处理违规建设用地、取得扩建用地、申请建设用地指标等事宜提供帮助。2010年5月至2012年5月,倪发科先后四次在其合肥市某小区住所收受张某给予的翡翠工艺品、玉摆件、水晶制品等物品4件,共计折合人民币44.01万元。


被告人倪发科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折合人民币990.40万元的受贿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玉石、字画、翡翠、银行卡等;2、书证:倪发科任职文件、干部履历表、相关涉案企业财务账目、银行查询资料等;3、证人郑某、黄某、吉某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倪发科供述和辩解。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截止案发前,被告人倪发科及其家庭有现金、银行存款、房产、玉石、字画等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1730.504631万元,其个人及家庭在购买房产、投资理财等方面的支出为人民币988.870945万元,以上财产和支出共计人民币2719.375576万元。其中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为人民币2138.693957万元,倪发科对折合人民币580.681619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玉石、首饰、购物卡等;2、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及凭证、收入证明、公积金帐户交易明细等;3、证人徐某、倪某、倪某某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倪发科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发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发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共计折合人民币580.681619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发科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博生
吕 峰
代理检察员:赵素祯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倪发科现羁押于公安部秦城监狱;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侦查卷及补充侦查卷共106册;
4、扣押赃款、赃物清单1份。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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