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警察打死讨薪女涉滥用职权罪质疑
浏览量:时间:2015-01-31
近日,《焦点访谈》对太原警察打死讨薪女事实调查的播出,《凤凰》、《搜狐》、《网易》等各大网站纷纷在首页转载,使本来已经渐渐平静的事件又开始发酵,对主要责任民警王某涉嫌罪名的讨论,也开始引起广大百姓及法律爱好者的关注。
一、事件简单经过
太原农民工王奎林和几位工友购物回来想穿越工地,因没有戴安全帽被值班的保安小马阻拦。王奎林父母以及他们的十多个工友相继跑到了事发的北门,在警察处置过程中,王奎林母亲周秀云冲向警察并厮打对方,接着又与赶过来的警察王某厮打在一起,王某突然一个动作使周秀云倒地,一直踩着倒地后周的头发达二十三分钟。十几天后,涉案民警王某以滥用职权罪被逮捕,也有人认为本案更符合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罪名的认定直接影响对民警王某的量刑处罚。如果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一般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之间量刑;如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民警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也被认定的话,一般在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滥用职权罪及其处罚
所谓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的检察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的则属于重大案件。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如果认定为滥用职权罪,参照有关量刑规定,民警王某的行为虽达到了立案条件,却没有达到重大案件的标准,一般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之间量刑。
三、故意伤害罪及其处罚
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健康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表现对伤害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如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由于本案具有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民警王某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对“侵害客体”的认定是区别滥用职权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键
滥用职权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不可亵渎性,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行为会产生破坏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状态。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身体健康权,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对他人的身体健康产生伤害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表面上看本案民警王某的行为,既产生了侵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危害结果,又产生了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危害结果。正确认定行为人对侵害客体的认知,是区别本案此罪与彼罪的关键。一般情况下,对行为会导致侵害何种客体及对客体产生危害结果了解的程度,是刑事案件定罪的重要依据,因为侵害客体不同罪名认定则不同。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会侵害何种客体要以最普通人的认知水平兜底。也就是说,只要达到普通人认知水平的就应当以普通人的认知水平为准;超过普通人的认知水平,需要具备一定技术知识和操作经验才具备的认知水平的,要以相应的认知层次为准。比如医疗事故中,主治医生在复杂的手术中因技术操作错误而导致他人死亡,由于手术属于需要专业知识不是普通人都能达到的认知水平,应定性为医疗事故罪。如果主治医生用剧毒农药让病人喝下导致其死亡的,因为对这种行为产生的危害结果是思维正常的普通人都能知道的,故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五、结论
如果普通百姓都能知道本案民警王某一个突然动作使周秀云倒地,一直踩着倒地后周秀云的头发达二十三分钟的行为,会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话,那本案的定性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比较合适。这也同法条竞合原则相一致,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律条文的,以处罚较重的为准。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李红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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