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重在律师参与——最高院公布死刑复核法官名单和规范
浏览量:时间:2015-01-30
最高人民法院刑庭五个班子组成人员(最新版)及关于死刑复核案件的管辖分工
刑一庭
庭长:杨万明
副庭长:颜茂昆、李勇、管应时、杜国强
审判员:李卫星、朱伟德、欧阳南平、汪鸿滨、王碧芳、翟超、程捷、董保军、邹雷、程永生、董蓓、赵晋江、华伟、孔祥华、史正文、冉容、蔚强
分管地域: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山东、浙江、安徽、福建
业务专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类犯罪、环境犯罪、知识产权犯罪
联系电话:010—67555108
刑二庭
庭长:裴显鼎
副庭长:叶晓颖、苗有水、王晓东
审判员:李燕明、王志辉、牛克乾、张杰、 姚裕知、逄锦温、董世宏、卢路生、赵卫东、高洪江、尚晓阳、刘为波
分管地域及业务专项:以案件类型管辖为主,全国范围内的涉港澳台、涉外犯罪、职务犯罪、军职人员犯罪、国家安全犯罪和政治敏感案件、新疆全部案件
联系电话:010—67555209
刑三庭
庭长:戴长林
副庭长:朱和庆、李睿懿、罗国良、卢建平
审判员:赵剑、张滨生、姜永义、席建华、 王宏印、罗敏、王锋永、郭利然、陈学勇、敖卫春、李智明、孙江、郑鹏、储荣魁
分管地域: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上海、江苏、江西
业务专项:涉黑案件
联系电话:010—67107864
刑四庭
庭长:周峰
副庭长:沈亮、党建军、万永海、陈鸿翔
审判员:曾广东、李健、汪斌、祝二军、郭清国、白继明、安翱、宋莹、杨占富、陆建红、丁成飞、付双全、洪清沪、李俊、罗勋、符连香
分管地域:黑龙江、吉林、河北、广东、广西、海南
业务专项: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联系电话:010—67555409
刑五庭
庭长:高贵君
副庭长:张明、韩维中、马岩、徐静
审判员:欧阳南平、刘红章、叶邵生、舒明生、王培中、李晓光、李彤、方文军、许永俊、张先旭、李波、周刚、陈建萍、林玉环
分管地域:北京、天津、辽宁、山西、内蒙古、河南、湖北、湖南
业务专项:毒品犯罪
联系电话:010—67555509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大楼 邮政编码:1000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
【发布文号】法[2014]346号 【生效日期】2015-02-01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为切实保障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确保死刑复核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立案信息。辩护律师查询时,应当提供本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被告人姓名、案由,以及报请复核的高级人民法院的名称及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答复,答复内容为案件是否立案及承办案件的审判庭。
第二条 律师接受被告人、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死刑复核案件辩护律师的,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提交有关手续。
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
第三条 辩护律师提交委托手续、法律援助手续及辩护意见、证据等书面材料的,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案件的审判庭或者在当面反映意见时提交;对尚未立案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在立案后随案移送。
第四条 辩护律师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场所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但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第五条 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
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也可以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
第六条 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办公场所进行。辩护律师可以携律师助理参加。当面听取意见的人员应当核实辩护律师和律师助理的身份。
第七条 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时,应当制作笔录,由辩护律师签名后附卷。辩护律师提交相关材料的,应当接收并开列收取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给辩护律师,另一份附卷。
第八条 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时,具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全程录音、录像。其他在场人员不得自行录音、录像、拍照。
第九条 复核终结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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