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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三天两处级干部身亡,为官不易且当且珍惜

浏览量:时间:2015-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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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记者   程真

正值全省“两会”召开期间,安徽省却有马鞍山市司法局局长刘学杰、宣城市郎溪县县委书记邵建华两名县处级干部,在3日内接连遭遇意外死亡,具体死亡原因尚不明确。

1月28日下午,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安徽马鞍山市多名知情人士处获悉,该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学杰于1月27日上午在司法局家属楼内坠楼身亡。

这一事实也得到了马鞍山市公安局一位科级干部的证实。

1月28日下午,澎湃新闻还曾就刘学杰坠楼一事致电马鞍山市网宣办负责人。该负责人称其正在省里参加“两会”,“不太清楚”。

截至澎湃新闻发稿时,马鞍山官方尚未发布有关刘学杰坠楼一事的官方信息。

上述知情人士告诉澎湃新闻,刘学杰当时从5楼坠地,左腿摔断,人还有气,但在送往当地医院抢救途中不治身亡。

据这位知情人士透露,刘学杰生前患有抑郁症。

公开信息显示,刘学杰于1965年12月出生,安徽庐江人,中共党员,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曾任马鞍山市花山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马鞍山市委副秘书长(正处级)。

刘学杰2014年8月29日被任命为马鞍山市司法局局长,主持局党组和行政全面工作,至今上任不足半年,2014年末还在指导各项工作。

澎湃新闻检索发现,刘学杰最近一次出席公开活动是今年1月16日。当日,马鞍山司法局召开2014年度考核测评会暨科级干部述职述廉报告会,刘学杰以该局党组书记、局长身份参加会议。

刘学杰还曾是一位援藏干部。公开报道显示,2010年,时任马鞍山市委副秘书长的刘学杰,曾作为马鞍山市第四名援藏干部,赴藏担任浪卡子县县委书记。

2010年5月30日,马鞍山市委市政府曾专门为赴藏的刘学杰举行欢送仪式。刘学杰在仪式上表示,作为援藏干部,他愿意接受新环境、新岗位的挑战,尽最大努力克服困难,圆满完成援藏任务。

2013年7月,《西藏日报》在一篇题为《安徽省马鞍山、原巢湖援藏工作队工作纪实》的报道中指出,援藏工作队梳理出了影响浪卡子经济社会发展的32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援藏干部、浪卡子县委书记刘学杰提出努力创建“山南牧业大县、全区旅游强县、全国平安之县”的目标,并确立了“一二三四”的援藏工作思路。

“三年来,援藏工作队克服高寒缺氧,恪尽职守、率先垂范,紧紧围绕援藏工作大局,以良好的精神状态、饱满的工作热情、扎实的工作作风,切实为广大藏族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该报道称。
与马鞍山官方未发布消息不同的是,在县委书记邵建华死亡的第二天,郎溪县官方就发布了有关信息。

1月26日,郎溪县公安局发布消息称,“2015年1月25日,因家人无法联系上邵建华同志,县里立即组织人员寻找。晚23时许工作人员在天子门水库发现邵建华,经医生诊断已死亡。目前遗体已送殡仪馆存放,善后事宜正在处理中。”

不过,郎溪县公安局并未指出邵建华的具体死亡原因,只称其为“溺水死亡”。

1月28日下午,澎湃新闻就此事曾致电郎溪县网宣办,该办工作人员称目前没有新的消息发布。

公开资料显示,邵建华于2008年12月从安徽宣城广德县县长调任郎溪县委书记,其最后一次出席公开活动是1月15日,宣城市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邵建华作为大会执行主席之一参加。
安徽省“两会”已分别于1月25和26日开幕,目前正在进行过程中。

事实上,安徽近年来已发生多起党员领导干部意外死亡事件。

2014年10月15日晚,安徽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叶蕊芯(男,54岁)在办公室自缢身亡。

2014年6月24日,安徽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原董事长韦江宏坠楼身亡,次日铜陵警方对外通报称,韦江宏系自杀。

2014年1月1日晚,安徽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陈兆才从办公楼内坠下身亡。

当官为什么要自杀?

以下文章摘自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
网址:http://news.sina.com.cn/c/2015-01-23/180831437167.shtml

近年来,中国官员自杀案例逐渐增多。根据南方周末的报道,2003年8月底到2014年4月初,自杀官员多达112人,平均每年大约10人。自杀官员涉及26个省份,超过七成是处级及其以下官员,其中涉嫌贪腐的官员占自杀官员总数的三成以上。

与贪官自杀数量明显上升的现象相反,贪官被判处死刑的数量却明显下降。吊诡的问题正在于此:既然贪官几乎不会被判处死刑,那为什么贪官还要选择自杀?

贪官自杀的成本和收益考量

在经济学家看来,人们在绝大多数时候都是理性的。理性人的目标是最大化自己的效用水平。这里的效用(utility)通常是个人的物质利益(如金钱和住房)和非物质利益(如权力和美女),也可以包括自己家属或相关人的利益。从理论上讲,贪官选择自杀,一定是因为自杀带来的收益超过了自杀的成本,因此自杀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贪官自杀的主要成本,莫过于自己的生命消失,从而导致本人的效用水平为零。因为死人是不能享受的。次要的成本,就是给自己家人、亲属或朋友带来损失,这种损失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是熟人离世导致的精神损失。毕竟人是社会动物,也是感情动物,因此一个活生生的身边人突然离世,哪怕他是一个贪官,也会让正常人在较长时间内感到痛苦。其二,是物质上的损失。中国的传统文化就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一个家族或者朋友圈中,一旦某人当官掌权了,其他人都希望以合法或者非法的方式分享权力和利益。这也是近年来“家族腐败”频繁爆发的文化因素。反之,一旦贪官自杀了,亲朋好友从中得到的部分既得利益(如升职、找工作)恐怕也伴随贪官一同消失了,这就是所谓的“树倒猢狲散”。

一个贪官自杀的收益,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消除罪证,保护同僚。由于反腐败法律和政策日渐趋紧,单个官员要想贪腐后不被抓住是非常困难的,因此近年来集体腐败、“塌方式腐败”和“家族腐败”才日渐增多。在一个完整的腐败链条中,处于最上游的贪官是最难抓捕的,因为权力越大,反侦查的手段和反“反腐败”的能力越强。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往往从比较薄弱的环节入手,由外至内,抽丝剥茧。但是,根据《刑法》,一旦当事人死亡,司法机关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撤销案件,或者终止审理。因此,一个处于腐败链条下游或者薄弱环节的贪官自杀了,或者“被自杀”了,就意味着证据链条被破坏了,反腐败工作就只能半途而废,或者只拍死了“苍蝇”,却放走了“老虎”。一个贪官自杀了,多个贪官就漏网了,这叫“丢车保帅”。

第二,保护家属的部分既得利益。贪官自杀虽然给家属带来了心理上的痛苦,但是却可能保护家属的部分既得利益。中国传统文化讲究“死者为大”。一旦某个人死了,即便他是贪官,社会舆论也希望“手下留情”、“适可而止”,穷追猛打、挖地三尺的做法尽管合理合法,但是却不合情。这也就意味着,如果贪官生前用贪污所得为子女购房置地,又或者以家属名义在银行存下赃款,司法机关恐怕不太可能全部追回这些非法的金钱财物。甚至于一旦贪官自杀,其家属参与的违法违纪问题,也会从轻发落,因为怕再闹出人命,导致结局不好收拾。

第三,免受侮辱,保护名声。在当前司法体制不完善的前提下,一旦被抓,无罪释放的可能性近乎为零,刑讯逼供或者变相逼供的现象恐怕难以避免,至于被人栽赃或者被迫认罪的现象也不是没有发生过。

比如,根据媒体公开报道,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在庭审中陈述,自己被抓主要是因为得罪了前江西省委书记苏荣,并认为自己遭受了刑讯逼供和威胁恐吓。预料到或者已经遭遇了这些情况,一些个人意志薄弱的贪官就宁愿选择自杀,也不能接受各种凌辱。当然,不排除有一些贪官在被查处之前,觉得事情终究会败露,从而选择自杀来掩盖罪行。一般情况下,对于涉嫌贪腐的自杀官员,单位为了自己的声誉,会用别的理由掩盖过去——比如“抑郁症”、“绝症”,这样外界并不确知当事官员的贪腐情况,这实际上保护了贪官生前及死后的名声。

驱动贪官自杀的外部因素

中国有一句俗话,“好死不如赖活”。一个贪官宁可自杀也不愿苟活,说明自杀的收益超过了成本。进一步的问题是,哪些因素可能驱使贪官倾向于选择自杀?技术地说,如果自杀是贪官在约束条件下的最优选择,我们可以得到哪些比较静态学命题?

首先,上级贪官施加的压力越大,或者贪官家属的既得利益越大,贪官越是容易自杀。出于保护自己利益的考虑,腐败链条的最顶端会想尽办法斩断证据链条,因此会用各种手段逼迫处于下游的贪官自杀。逼迫的主要手段,往往是以保护贪官家属的既得利益作为交换。级别越低的官员,在大贪官面前的谈判力越弱,承受压力的能力也越小。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自杀的贪官超过七成是处级及其以下官员。

再次,司法系统越不透明、公正,贪官越是容易自杀。一个透明、公正的司法系统,不仅能保护守法公民的合法利益,也能保护贪官的合法利益,即让贪官“愿赌服输”。在这种情况下,既然贪腐几乎没有死刑,贪官就不会因为折损自尊而被迫走上自杀的极端道路;否则,为了自尊,当初就不应该去贪污受贿。从这个角度讲,大规模、运动式、“不拘泥流程”的反腐败,会导致更多贪官自杀。这可以解释为什么这三年判死刑的贪官极少,但自杀贪官反而大幅增加的异常现象。

最后,对家属的心理损失越看重,贪官越是不容易自杀。前面提到的两个因素都是影响自杀收益的,从影响自杀成本的角度讲,一个贪官越是看重家庭,越是看重离世对亲朋好友的感情损失,就越是不可能自杀。显然,女性相对更看重家庭和感情,因此这些年女贪官自杀的案例只有极少的一两例。

从社会最优的角度讲,贪官自杀对贪官本人和家属都是一种损失,对纪检机关反腐败也是一种损失,对法治建设也是一种减分现象。因此,减少贪官自杀的现象,遏制贪官自杀的上升势头,应该成为中国反腐败行动的必要议程。

根据我们的分析,要减少贪官自杀,就要提高贪官自杀的成本,或者降低贪官自杀的收益。为了实现前者,纪检监察机关一旦发现贪腐线索,应尽量利用涉案官员的家属来做工作,使其既能提供更多线索,又可减少自杀倾向。

为了实现后者,构建一个透明、公正的司法体系,特别是提高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尤为重要。此外,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应该向全社会表明决心,不管贪官本人是否自杀,贪腐必查,赃款必究,真正做到对贪污腐败行为“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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