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有法院刻意选小法庭审大要案,安排干警占旁听席
浏览量:时间:2015-01-27
【编者按】
1月27日,《人民法院报》在评论版刊发《公众关注的大要案应成为审判公开的典范》一文,文章指出,越是公众关注的大要案的审判,如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社会影响面广的涉众型犯罪案件、重大涉黑犯罪案件等,反而成为审判公开推行不力的“死角”。
文章指出,法院由于担心媒体炒作、司法错误导致的责任追究等情况,对于大要案,常以发布公告遮遮掩掩、庭审搞“内部公开”、裁判文书选择性公开的形式进行审理。文章指出了一些典型情况:例如,有的法院刻意选择较小的法庭审判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并习惯性地安排公检法干警等“内部人员”占据旁听席位,以便阻止公众和媒体记者参与旁听;当外部人员要求旁听时,明明旁听席位绰绰有余,却以“旁听证已经发完”为由予以拒绝。
针对此现象,文章指出法院在推行审判公开时,实在无需顾虑太多。面对媒体,应当通过沟通和开放信息来消除误解,而不是通过封锁信息;面对被告人,也不必顾虑其在法庭上检举揭发的
情况透露出去会带来不良影响。以下为全文:
审判公开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然而在大要案审判中推行主动的、全面的、实质的公开却依然困难,这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是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公众关注的大要案应当成为审判公开的典范。
在我国,公开审判既是一项宪法原则,也是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依法及时公开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这一要求,为新时期审判公开工作点亮了指路明灯。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审判公开。周强院长指出,推进审判公开,要着力实现“四个转变”: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变内部公开为外部公开,变选择性公开为全面公开,变形式公开为实质公开。自上个世纪末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推进审判公开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如《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等,在审判实践中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时至今日,全国法院审判公开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然而,审判公开的具体落实还存在“最后一公里不到位”问题,主要表现在公众关注的大要案的审判活动中。本来,案件越是敏感重大,越需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越应当方便群众行使舆论监督权。可是实际情况正好相反,普通案件的公开通常无懈可击,而公众关注的大要案的审判,如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社会影响面广的涉众型犯罪案件、重大涉黑犯罪案件等,却是审判公开推行不力的“死角”。对于大要案,以公开之名行不公开之实的做法,似乎是一种半公开的“潜规则”。具体而言:一是发布公告遮遮掩掩。有的法院在审理重大敏感案件的时候,不愿意在开庭三日前对外张贴公告,而是仅在法院内部公告栏里张贴,或者仅通过电子屏幕滚动几下,拍照存档即表示已经公告了,却不让群众看见。二是庭审搞“内部公开”。有的法院刻意选择较小的法庭审判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并习惯性地安排公检法干警等“内部人员”占据旁听席位,以便阻止公众和媒体记者参与旁听;当外部人员要求旁听时,明明旁听席位绰绰有余,却以“旁听证已经发完”为由予以拒绝。《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第四条规定:“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允许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不得对旁听庭审设置障碍。对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应根据旁听人数尽量安排合适的审判场所。”《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显然,这些规定在有的案件中未得到执行。三是裁判文书选择性地上网公开。试查中国裁判文书网,近年来历次评出的所谓“影响性案件”,有几件能够从该网站上查到裁判文书呢?
在大要案审判中推行主动的、全面的、实质的公开之所以如此困难,是因为法官心头许多顾虑尚未解除。顾虑之一是,媒体可能炒作,导致本来就不容易处理的案件更加难以下判。的确,一些影响重大案件的信息曾经被部分媒体进行了娱乐化传递;个别媒体为使其报道能够吸引眼球,不正面关注庭审内容而着力挖掘庭审“花絮”,不介绍经审理确认的案件事实而倾情讲述案件背后未经证实的“传说”,结果是淹没真相,传播误解,误导公众。因而,不少法官对于媒体抱着“敬而远之”的态度。顾虑之二是,可能发生不可控的意外情况。比如,审判长驾驭庭审可能出现失误,渲染出去影响法院公信力;被告人当庭揭发某领导收受其贿赂,如不控制消息可能损害相关领导名誉;等等。参加旁听的媒体记者,如果“不听招呼”而借这些突如其来的情况大做文章,既可能抹黑法院,也可能破坏法院的外部关系。顾虑之三是,裁判文书一律上网公布,必将倒逼案件质量评价,甚至引发司法错误之终身责任追究,这将使长期面临“案多人少”压力的法院遭遇不能承受之重。
以上顾虑虽然不无根据,但不应据此否定审判公开的正当性。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公众关注的大要案应当成为审判公开的典范。首先,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以及自媒体应用的浪潮,正在对司法审判的公开性形成有力冲击;试图通过封锁消息来维护司法主体的公信力,既不合理,也不可能。从当今世界各国司法公开和新闻自由的发展路径来看,司法与传媒的良性互动存在一些可以把握的规律。其中最基本的规律是,司法和传媒将走向相互开放。这既是公民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的要求,也是新媒体时代的既成事实。媒体和公众在关注法院工作的同时,有的对法院工作提出批评,是正常的。问题不断被揭露,正是司法改革的动力和契机,否则,“讳疾忌医型”的司法将不可能取得进步。不能否认,媒体有时对司法也存在一些误解,但应当通过沟通和开放信息来消除误解,而不是通过封锁信息。减少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失误,应当从强化“内功”入手,而不是切断信息传播的渠道。其次,要转变观念,对于社会关注度越高、越是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越要拓展公开渠道,越要提升公开程度。实践证明,只有将案件审理过程全方位地向社会公开,才能有力地回应公众质疑,才能获得群众信任。薄熙来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期间,到济南参加庭审情况通报会的境外媒体记者就有近300人;几天之内,“@济南中院”官方微博播报的庭审实况被数亿人关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此案的公开审判在中国法治推进史上具有标杆意义,值得各地仿效。再次,认为被告人在法庭上检举揭发的情况透露出去会带来不良影响,实属不必要的顾虑。党和国家加大反腐败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惩腐败分子,这应该理解为我们国家的“新常态”之一。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元旦所作的“新年贺词”中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里,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查处一个,有腐必惩,有贪必肃。”最后,应当依法、及时、规范地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大要案亦不例外。从某种意义上说,审判的力量,不在于其背后的国家强制力,而在于其理性能力,即说理能力。如果连裁判文书都不敢示人,谈何司法公信力?因此,必须以实际行动进一步推进审判公开,让“影响性案件”率先公布裁判文书。正如周强院长所强调的:“遮遮掩掩、自说自话带不来司法公信,要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公正高效的审判树立司法公信。” 进一步推进审判公开,尤其是公众关注的大要案的审判公开,必将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点赞。
作者:苗有水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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