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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猴艺人”被判无罪背后的司法平衡

浏览量:时间:2015-01-21

 

现在生效判决毕竟宣告了4名耍猴艺人的行为无罪,还是很有积极意义的,比如说,将来耍猴艺人们在全国各地巡演,再受到刑事追究的可能性就不大了。

河南新野鲍风山等四位农民涉嫌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犯罪一案,昨日黑龙江林区中院在新野异地二审宣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四人没有申办野生动物运输证明,确实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但四人利用农闲时间异地猴艺表演谋生,客观上需要长途运输猕猴,在运输、表演过程中,并未对携带的猕猴造成伤害,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因此撤销一审定罪免刑判决,依法改判4人无罪。(120日《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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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耍猴艺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却在各地不断地受到有关部门罚款、驱赶等非难,这次黑龙江还受到了刑事追究。要知道,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可不是个轻罪(最重可处有期徒刑15年),要不是汹涌的舆论影响,一审能够定罪免刑,二审能够改判无罪?令人很是怀疑。但我认为,现在生效判决毕竟宣告了4名耍猴艺人的行为无罪,还是很有积极意义的,比如说,将来耍猴艺人们在全国各地巡演,再受到刑事追究的可能性就不大。

这次黑龙江林区中院改判无罪,算是纠错了,纠了一审有罪判决的错,也纠了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错误追诉人错,但也不必过份夸大其词,说黑龙江司法多么公正。真实情况是,目前的司法生态,公安机关做了饭,检察机关就得端饭,审判机关就得吃饭,还是这样一种状况,并没有什么改观。强势的公安机关即使追诉错误,检察机关也往往不敢不起诉,法院不敢不判罪(否则,便涉及对前者的错案追究和国家赔偿)。即使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法院在裁判时也会不断地搞平衡,将枪口抬高一公分,再抬高一公分,而不敢直接认定公检追诉错误,宣告无罪,立即启动错案追究机制。这在本案中表现得非常明显。

本案一审判决时,来自全国的舆论压力已经非常之大,一审判决所搞的平衡是,适用刑法第37条,即宣告被告人有罪,又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免予刑事处罚,将4名被告人当庭释放——有罪即没有错误追诉,就不需要错案追究和国家赔偿。

本以为被告人一放,4位农民也不会上诉,舆论压力即可缓解(据报道,4名耍猴艺人确实未打算上诉,反正人也放了,有罪无罪的,农民不懂这个,也不在乎这个,又不去做公务员嘛),不想新野猕猴艺术协会不服这顶有罪的帽子,在全国招募起律师,终于替4名被告人提起了上诉,启动了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当然也得出来搞平衡,平衡的方法就是,首先肯定一审判决事实、证据、程序均无问题,然后适用刑法第13条的但书(法条但是之后的文字部分,理论上称为但书)改判无罪。刑法第13条较长,可简化为: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至于一审认为情节轻微(这是有罪的一种语言表述,词语搭配是犯罪情节轻微),二审认为情节显著轻微,这只是认识问题,这只是认识问题,不需要对一审法官乃至之前的相关检察官、警官进行错案追究。

至于国家赔偿我不担心,何况也不用有关司法官员个人掏腰包,这包括扣押的几千元钱应当发还,若有困死的猕猴也应当赔偿,各被告人被非法羁押37天当然该赔,还可以主张赔礼道歉和精神赔偿,等等。

然而我更期待的是,那些耍猴艺人们将来能够轻松地办来野生动物运输证;即使办不来,有关部门在执法时,也能以本案为标准,主动认定他们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看成是犯罪,不启动刑事追诉,而不需要舆论的倒逼。

        来源于: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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