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司法局出台规定:律师做无罪辩护要报告
浏览量:时间:2015-01-20
遵义律协官网1月14日发布通知(官网截图)
2015年1月14日,贵州遵义律师协会官网发布“关于印发《遵义市司法局规范律师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此消息经北京理工大学法学专家徐昕个人微信公共号转载后,在法律界引起轩然大波。
《规定》中要求,律师代理重大刑事、行政、民事案件,需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报告。《规定》中描述的重大刑事案件类型共有八类,其中包括“被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拟作无罪或改变罪名辩护的”、“新闻舆论关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等。
《规定》又同时要求,律师办理重大案件和律师遇有与执业活动有关或者可能影响依法执业的重大情况,需向主管司法局报告。
此通知由遵义市司法局2014年12月22日印发。凤凰网致电遵义市司法局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汪峰向记者证实了此事,但他和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的张姓工作人员均表示,不清楚具体情况。张姓工作人员让记者明日上班时间再致电咨询。
徐昕对凤凰网表示,遵义司法局印发此《规定》完全是“多管闲事,超出了权力范围,没有法律依据”,是在“干涉律师正常运营”。“律师的辩护是独立的,无需向任何单位报告。律师如何辩护,无需司法局来指手画脚,而是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来辩护。”
据徐昕介绍,全国很多地方司法局都在这样做,但形成正式文件的比较少,而遵义市司法局的此项规定文件“走得更远”,“重大案件登记,主要考虑的是维稳,对律师形成控制”,“无罪辩护都要向律师事务所报告,但是否报告是自己的事情。”
1995年之前,中国律师管理制度是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律师协会为辅。1995年第三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理事会全体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全部由选举出的执业律师担任,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不再兼任,标志着中国律师行业组织建设有重大进展。
目前,中国律师管理体制是“两结合”方式。2002年5月,当时刚上任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甲午光对“两结合”内涵做出界定,即以司法行政机关的宏观管理为核心,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为主体,律师事务所的自律性管理为基础,政府宏观调控部门的调控为保障的管理体制。
根据《律师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管理主要有四个方面:宏观的监督和指导;律师执业资格审查权;律师惩戒权;对律师收费的管理。(凤凰网/许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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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规定》节选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遇有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主管司法局报告:
(一)律师办理重大案件和律师遇有与执业活动有关或者可能影响依法执业的重大情况;
(二)律师事务所受理重大案件和律师事务所遇有与执业活动有关的重大情况;
(三)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发生的重大情况。
第七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如遇有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报告,可以先口头报告,然后再书面报告。
第八条律师代理下列重大刑事案件,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一)被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
(二)拟作无罪或改变罪名辩护的刑事案件;
(三)涉案人数众多的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涉黑犯罪的刑事案件;
(四)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刑事案件;
(五)省级以上部门督办、查办的刑事案件;
(六)可能引起外交纠纷或者影响对外关系的外国人刑事案件,或者可能影响对台关系的台湾同胞刑事案件;
(七)新闻舆论关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
(八)其他重大刑事案件。
第九条律师代理下列重大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一)群体性案件;
(二)涉及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案件;
(三)争议标的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案件;
(四)诉讼主体一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
(五)涉台、涉外案件;
(六)涉及国家、社会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七)其他重大民事、行政案件。
来源: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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