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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城中院原院长杨谋林贪污受贿获刑14年

浏览量:时间:2014-12-25

 美国著名思想家沃尔多•爱默生有句名言,“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遗憾的是很多法律人不能正确理解这句话的精髓,站在法律掌控者的角度却违法利用本应服务于社会的法律谋取私利。到头来,终必欺人自欺。

本文来源:安徽商报本      记者:李进

2014年12月22日下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宣城中院原党组书记、院长杨谋林贪污、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杨谋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杨谋林在担任宣城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宣城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书记、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报截留、隐匿收入、公款购物等手段,侵吞公共财物价值人民币137万余元。此外,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杨谋林在担任宣城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书记、院长期间,在案件处理、供货商确定、工作安排及调动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谋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价值人民币137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万余元,其中索贿20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杨谋林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对其贪污罪认定为自首,且在侦查机关事先掌握了其受贿犯罪事实的同时,被告人杨谋林还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的同种罪行,涉案赃款已全部退赔或追缴,被告人杨谋林认罪、悔罪,结合其具有索贿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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