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律师刑事辩护“新三难”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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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案:本文系安徽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于2013年在全省律师中就新三难问题展开调研的部分研究成果,经安徽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授权在本网发表。2013年7月,在安徽省司法厅、法院联席会议律座谈会上,本网导师王亚林律师将此次调研所反映出的“新三难”问题集中向参会的省高院汪利民副院长等领导反映,将统计表、调查报告呈交,并书面提出以下建议:一、重视律师法庭辩护“新三难”,提升审判工作的公信力;二、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法官应当签收,应当允许律师在特殊情况下,申请法院开庭延期;三、合议庭应全面、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书对律师的辩护意见应进行完整的表述,不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四、强化和落实证人出庭制度。
“新三难”问卷调查统计表说明
一、问卷调查背景及方法
(一)调查背景
“司法公正不但要实现,更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公正能够给诉讼参与人以法治的感受,审判的公开和公正尤其是程序上的公正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公信力至关重要。任何人一旦受到刑事追究,辩护权是其最基本的一项人权。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受限,尤其是在法庭上的辩护发言权被剥夺和限制,即使判决的实体是公正的,也会被认为判决不公,因为实体不公或许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制度正义性的丧失。律师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一国而言,辩护制度是否完善,不仅是衡量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科学化、民主化程度的标尺,而且代表了该国法治水平的高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讲话中强调,要充分依靠法律程序制度、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而落实解决律师“新三难”问题(即律师在庭审时,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是构建科学的刑事诉讼程序、积极发挥律师辩护作用的前提,是人民法院依靠学术界和律师界携手建设司法的保障。
2013年1月13日,在中国法学会第六届刑辩论坛暨2013年刑辩高峰会上,前全国人大刑法室主任,中央政法委研究所所长黄太云,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胡云腾等领导和专家对律师辩护中的“新三难”问题高度关注。据悉,北京市政法委和司法局已就此问题展开调研。2013年3月,安徽省律师协会对全省范围内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开展调研,希望通过此次调研发现刑事辩护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安徽省司法厅、法院联席会议沟通协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事宜提供参考依据,共同推动解决律师刑事辩护中的“新三难”问题。
(二)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问卷的设计通过安徽省律协刑事委员及部分全国知名刑辩律师共同商讨,详细分析了“新三难”问题存在的情形,形成了60个具体问题,涉及法庭调查到法庭辩护的整个庭审过程,深层次反应刑辩律师的执业现状。调查问卷通过省律协刑委会会议、邮件、上传QQ群等方式发放给刑委会全体委员和全省各市的部分律师事务所,并建议每位刑委会委员反馈执业所在地10份其他刑辩律师的调查问卷,预计共发放问卷1000余份。截止到2013年5月2日,共收回509份有效问卷,全省16个地级市均有律师反馈问卷,能够全面反应全省律师“新三难”问题,其中担任刑委会委员的刑事辩护律师都积极回馈了问卷,这些律师有着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所以此次调查问卷反应的问题具有真实性和权威性。对反馈的问卷进行统计,制作excel表格,并进行计算形成书面材料。
二、“新三难”问卷调查结果统计表部分突出问题列举
(一)发问权
律师如果当庭能对发问权运用自如,恰如其分,那么在法庭调查时,可能会取得对被告人极其有利的事实证据,为整个辩护过程奠定良好基础。但是,若当庭发问使用不当,往往会适得其反。在对抗制诉讼模式的英美国家,交叉询问是一项非常具有特色的诉讼程序。充分保证律师的发问权不仅有利于法庭查清案件事实,更有利于发现证据存在的问题及证据之间存在的合理怀疑。根据调查问卷反馈的信息可知,律师发问时被审判人员打断的比例高达90.77%,被公诉人员制止的比例达41.85%,84.68%的律师曾被禁止或变相禁止发问。另外律师发问时间、发问范围、总结发问内容等都受到很大的限制。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的原因主要有部分法官在阅卷时存在先入为主意识,法庭为了节省时间,公诉人认为律师发问存在诱导、误导等情形,以及部分律师业务水平不高。
(二)质证权
根据调查问卷反馈的信息可知,有90.34%的律师曾向法庭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质证,而几乎没有或从来没有证人出庭的案件比例高达91.75%。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特别是一些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若证人、鉴定人不出庭,极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虽然大量案件的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而申请证人出庭,但法院会以种种理由不予准许证人到庭,所有理由中“已有书面证据在案”占50%的比例。证人出庭作证难的情况并没有因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而得到改善,因此,有必要强化和落实证人出庭制度,以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审判的公信力。另外,法庭与辩护人对部分质证意见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有86.44%的律师存在质证意见被法庭认为是属于辨论意见而被要求在辩论阶段再行发表的情形。
(三)辩论权
根据调查问卷反馈的信息可知,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被法庭制止、限制时间和内容的情况比较严重,77.6%的律师存在辩论发言时间受限的情形,89.65%的律师存在发言内容受限或者有时受限的情形。74.85%的律师存在被法庭制止的情形,法庭制止的主要理由主要是庭后提交书面辩护词(42.77%)、与案件无关(16.04%)及重复(15.41%)等。辩论发言次数是否受到过限制的比例也达到74.46%。
以上列举了“新三难”问卷调查结果统计表中部分数据,表明了我省刑事辩护“新三难”问题比较严重,改善我省刑辩律师执业环境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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