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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侵害脑瘫少女 属强奸还是强制猥亵?

浏览量:时间:2014-11-17

案情介绍:
据新快报报道:开平市苍城镇脑瘫少女阿朱(化名)遭邻居侵害,指证该男子刘某对其实施强奸。因相关证据不足,开平法院近日终审未认定强奸罪,决定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
 阿朱(化名)是一名精神发育迟滞人士,被现年邻居55岁的刘某侵害时仅14岁。据其讲述,2012年2月至4月期间,刘某多次到其家中,以给她零花钱引诱她然后进行侵害。2012年9月7日,刘某在公安机关掌握其罪行并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但拒不承认强奸阿朱的犯罪事实,只承认抚摸过阿朱。经司法鉴定,阿朱属三级残疾(脑瘫),不仅精神发育迟滞,而且无性自卫能力。
法院认为,由于事隔数月,仅有被害人阿朱的陈述及相关传闻证据,缺乏相关物证,也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被害人阿朱的陈述而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认定刘某实施了强奸行为。但刘某承认其多次对阿朱进行猥亵,结合阿朱关于身体受到刘某侵害的陈述以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足以认定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案件经过二审,开平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刘某多次强制猥亵智障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且强制猥亵的动机卑劣,遂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文章源自:新快报)
王亚林刑辩团队为您专业解析:
对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本团队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司法实践中,强奸罪无论既遂还是未遂,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而对强制猥亵妇女罪而言,主观上一般具有追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和感官刺激的动机,有时也具有奸淫的故意和目的,但绝对不是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强奸罪的行为人在其猥亵过程中,必然要以语言、动作表示其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而且强行猥亵的行为必然要向强行性交的行为发展,如果不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其必定要实施强行性交的行为。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行为人在猥亵过程中或者猥亵后,也可能要求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但绝对不是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意图,而是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就会罢休,并无进一步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刘某采取诱骗手段猥亵过刘某,并无刘某实施过奸淫行为的证据。若认定刘某的猥亵行为属强奸未遂,则需证据证明强行猥亵的行为必然要向强行性交的行为发展,如果不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其必定要实施强行性交的行为。但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这点。所以,刘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而非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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