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动态

黄金佳集团涉嫌非法集资案主要犯罪嫌疑人被批捕 28亿元资金被冻结

浏览量:时间:2014-11-07

记者从河北有关部门获悉,黄金佳集团负责人肖雪等因涉嫌非法集资案已被全部抓捕归案,并被批准逮捕。黄金佳集团在河北省内的136个营业网点被查封,28亿元账户资金和一批房产、土地、豪华车辆、黄金白银制品等被冻结、查封、扣押。
   公开资料显示,黄金佳投资集团正式成立于2007年6月,
总部位于河北廊坊市,是河北首家专业黄金投资机构,被 业内称为“河北黄金第一家”。该公司以“黄金佳迷你金条”、黄金佳标准金条销售与回购为主营业务,在深圳、西安、重庆、大连等地开设分公司数十家,宣称全国共有3000多家“黄金佳”连锁店。

因涉嫌非法集资,今年9月18日,公安机关对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初步查明,黄金佳公司利用高息为诱饵,以多种形式公开从社会非法吸收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集资者高息、业务人员业绩提成、各店面统一装修等,其实质是骗取公众资金、用后期吸收的资金兑付前期资金本息。公安机关还查明,黄金佳集团负责人肖雪及其亲属、亲信使用集资款大量购买房产、购置豪华车辆。 

目前,公安机关还查封涉案房产191套、土地300余亩,扣押车辆79部和一批黄金、白银制品。

公安机关表示,将加大办案力度,全力追缴涉案资产,最大限度减少集资参与人损失。按照法律规定,案件审结后,追缴的全部涉案财产将统一处置,按比例返还给集资参与人员。

文章来源:新华网,转载于 http://www.criminallaw.com.cn

王亚林刑辩团队就新型非法集资案件的特征进行分析如下: 

这些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中,都是采用直接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形式,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具有三大新特征
   一是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
   二是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
   三是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

王亚林刑辩团队 就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建议如下
   一、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
   二、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
   三、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王亚林刑辩团队 就此案涉及的罪名分析如下: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涉及到三个罪名,即刑法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由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发案较少,这里就重点简要介绍一下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的主要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此种犯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有着明显的区别。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都属于非法集资类犯罪,但二者之间的犯罪构成有着明显的区别,而且社会危害性相差悬殊,因此在判处的刑罚上有较大差别,根据刑法第199条的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期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社会危害性不同的主要原因是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采取的是以诈骗的手段进行非法集资,集资的主要目的不是用于经营活动,而是进行挥霍或者携款潜逃或者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吸收的存款主要也是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一定要注意认真区别两者之间的界限,不能把甲罪认定为乙罪,同时更要注意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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