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适用刑法新规出台:在外面属犯罪,在自贸区内未必
浏览量:时间:2014-11-03
11月3日,上海市检察院召开发布会通报自贸区检察室成立1年来受理的案件情况,并发布了首部自贸区刑法适用指导意见。
上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辐宽介绍,2013年11月5日,上海市检察院派驻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检察室(简称“自贸区检察室”)挂牌成立,基于地域优势委托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管理。
目前,自贸区检察室已有包括查办金融犯罪资深检察官、经济法博士在内的8名具有国际商贸、知识产权、国际法等专业知识的检察官,行使包括办理自贸区的刑事犯罪案件、开展民事行政检察、预防职务犯罪、参与自贸试验区有关法律制订活动以及有关法律政策适用特殊性研究等7项职能。
一年来“自贸区检察室”共办理涉自贸区各类刑事案件55件68人;其中受理批捕20件24人,受理起诉35件44人,涉及逃汇、职务侵占、合同诈骗、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等罪名,还办理了与自贸区内贸易、金融领域相关联的案件。
除了打击一般经济犯罪案件以后,自贸区检察室还将严厉查处自贸区内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重点查办与自贸区建设相关的国家重点投资领域、资金密集行业、重大基础工程以及市场资源配置等过程中,进行权钱交易和侵犯国有资产等职务犯罪案件。
为确保刑事法律和政策在自贸区得到正确实施,上海市检察院出台了首部《上海检察机关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刑事法律适用指导意见(一)》(简称“指导意见”)。
由于自贸区范围内行政法规的改变,一些在自贸区外构成犯罪的行为在自贸区范围内并不构成犯罪。
上海市检察院金融检察处处长肖凯举例说,比如逃汇罪因为自贸区实行特殊的外汇管理制度,因此很多情况下不适用逃汇罪。指导意见第20条明确规定,外汇持有人所开设的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之间的外汇流动,境内外居民将外汇存入自由贸易账户等情形,一般不认定为逃汇犯罪。
指导意见对涉自贸区刑事案件办理的基本原则、刑事政策、法律适用的标准、定罪的方法,以及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渎职犯罪等十几个经济犯罪尤其是金融犯罪行为,提出办案指导意见。
上海市检察院表示,指导意见将采取系列化适时发布的方式,逐步形成上海检察机关涉自贸区刑事法律适用指导系列规定。
此外,自贸区检察室编制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涉检政策法规汇编》,汇集自贸区建设过程中的涉检政策法规及司法适用分析,分为投资管理制度改革、贸易发展便利化、金融开发创新、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多元化国际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保护等6个方面。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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