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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P2P网贷平台老板跑路的法律思考

浏览量:时间:2014-10-15

 案情介绍   

    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势力,吸引着越来越多年轻群体的加入。但在鱼龙混杂的P2P网贷行业,投机份子不在少数,老板跑路早已不是新鲜事。而日前,一个P2P平台跑路的消息却引起了业内广泛的关注,这与其“90后”的标签有着不小的关系。 90后总裁滕海川生于92年,如今年仅22岁,是四川一家名为“铂利亚”的P2P网贷公司总裁。他的成功故事因“年轻”而被赋予了些许传奇性,因而几个月前,他甚至以90后成功企业家的身份登上央视某谈话栏目,讲述自己从16岁的辍学少年到开保时捷的公司总裁的励志故事。

    但既然进了P2P网贷圈,却怎能说离开就离开?

    据资料显示,“铂利亚”注册于2012年年底,在短暂的运营期间内,线上累计交易额超10亿元,同时也有线下业务开展。但不详的端倪很快出现,据投资者称,该平台半个月前突然发了很多离奇招数吸引投资,如称总裁结婚特发秒标,凡投标即可获投标金额0.2%的红包。这一活动吸引了为数不少的投资者参与,但是在活动结束后,网站又继续巧借各种名目发布短期资金周转、注册验资、银行摆帐等高息天标,以图留住资金。马脚终有露出的一天,据投资人反应,“铂利亚”从10月8号晚上便无法提现。财务人员透露,当天晚上公司某高层挪了50万元资金进来处理线上3万元以下的小额提现,而3万元以上的大户,滕海川则联系于10月9日在公司商谈。商谈过后,就再也没有人见过滕海川的身影。目前,受牵连投资者已达百余人。据了解,“铂利亚”目前累计欠款约7000万元,其中包含一笔线下欠款,金额为1100万,有知情人士表示,这笔1100万的资金来自另一个P2P平台。

 

王亚林刑辩护团队对于P2P网贷的法律思考

    P2P网贷,是指个人通过网络平台相互借贷。即,由具有资质的网站(即P2P网贷平台公司)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P2P网贷平台实质是一个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给投资人和借款人一对一的牵线搭桥中介服务,从而完成个人对个人的借贷过程。

    目前P2P网贷行业准入门槛低,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在法律上存在一个边缘地带,与非法集资界限模糊,平台不规范运营就很容易演变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目前有很多P2P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自身的账户,产生资金池,一旦风吹草动平台老板就卷款跑路。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P2P网贷的此种不规范行为即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是目前我国发案最多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至于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目前并无相应的司法解释,但一般会参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来理解。该《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立案追诉标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下称“《追诉标准》”)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量刑标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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